作者pandanoei (思源哑口拍婚纱感觉好棒)
看板FacebookBM
标题Re: [公告] 关於最近的几篇板规十一判决说明
时间Wed Oct 13 12:00:50 2010
※ 引述《GeniusKiKi (GeniusKiKi)》之铭言:
: : → much365:话说 你今天公布新的鱼坛版龟 有发现和现行的版规有冲 10/13 00:15
: : → much365:突 那你应该怎麽跟大家交代? 10/13 00:16
: 这是针对既有的板规十一做补充说明罢了
: 要比喻的话就类似大法官释宪
: 严格来说这并不是新增加的板规
我笑了,大法官是法律审不是实体审,大法官不会马上解释然後去定一个被告的罪,
版主懂还是不懂,不懂不要装懂。
更遑论是一个已经解释过的法条
(含教学、心得、相关图文、影片、关键字、分享或徵求程式
、询问使用方式等,详细说明请见
#1C2zNPjg。)
: : → bromine:A版友判决说明:为贩售此等数量之已绝版商品,便有可能予以 10/13 00:23
: : → bromine:处分 10/13 00:23
: : → bromine:p版友判决说明:虽已绝版但仍有大量合法存在的可能性(中略) 10/13 00:23
: : → bromine:将无法予以处分 10/13 00:23
: : → bromine:同样都是提到绝版品贩售问题..为什麽判决可能却不同 10/13 00:24
: A板友的部分你有看到「若」那个字吗
: 此两句所描述的案例之差异在於「数量」
所以版主认为目前不太可能有人有人有99个已绝版商品凶猛飞陷阱罗
若是拿99个已绝版商品凶猛飞陷阱出来互动,出来赶集就应该被捅罗?
那之前的案例该被捅的不少喔。
: : → bromine:请问A版友判决说明中提到的绝版商品是意指什麽? 10/13 00:29
: : → bromine:已下架的常见交易货币吗?(已下架但可作为5999.3333.之类? 10/13 00:29
: 所有曾经在商店公开贩售过
: 但现在已无法直接由商店购买之物品
: 皆称为绝版商品
: : → bromine:另,有关p版友的检举文,为超过版规五所订立的受理期限, 10/13 00:49
: : → bromine:理当不受理,为何会在这一系列版务判决文中出现该版友的ID 10/13 00:49
: 订定七天期限系因避免使用者遭处分後恶意回头检举过去已发表很久的文章
: 这是指超过七天「板主有权不予受理」
: 并非指违规超过七天板主便不得予以处分之
: 谢谢您的意见
版主不要再硬ㄠ了,来看看原文吧
五、违规行为超过七天者不予受理。 (
以违规时间算起)
是以违规时间起算七天,不是版主受理後七天没处分不得处分,
难道还要ㄠ说,喔,所以我大法官解释,解释出来是
超过七天「板主有权不予受理」,并非指违规超过七天板主便不得予以处分之
吗?这样ㄠ很难看。
另外应与不予版主傻傻搞不清楚吗
按照通说及大家一般的见解 这条法规的解释 应为
违规的
行为如果
超过了七天就
不受理了喔,揪咪^.<Y
从来没见过超过七天版主爽不爽判,这也太自由心证了吧,
版主难道不知道你目前被诟病的就是你的硬ㄠ,以及""过份""自由心证吗?
不要当所有版友都不懂何谓自由心证,自由心证主义系指证据之证明力不以法律加以规
定。
证据判断之范围及方法是否受法律之限制,尚可分为绝对自由心证主义与相对自由心
证主义。
所谓绝对自由心证主义,系指法院对於证据证明力之判断,法律上并未加以限制。
而所谓相对自由心证主义,系指法院对於证据证明力之判断,并无绝对之自由,仍应受
法律一定之限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证据之证明力,由法院自由判断。」系揭明
采行自由心证主义,但同条第二项另规定:「
无证据能力,
未经合法调查,
显与事理有
违或与认定事实不符之证据,
不得作为判断之依据。」则系对於证据判断之范围及方法
设其限制。
相对自由心证主义虽有法律上之限制,但关於证据之信用性,与该证据作为认定一定事
实有用的效力,悉由法官本於良知,依经验法则与论理法则自由判断,较能合乎事理而
满足裁判妥当性之要求。
法定证据主义对於证据之证明力,以法律硬性加以规定,较易维持法的安定性,惟其不
许法院为自由判断,对於事实之认定而言,极易失出失入,产生不当之结果。
而所谓法官的「自由心证」,
一方面是指法院基於裁量权取舍证据方法,例如当事人提出多数证据方法请求调查时,
除当事人自行限缩争点外,法院应本於其学识能力及经验,选择应调查之证据方法。
另一方面系指法院调查证据後为证据评价时,除受法律及良心之拘束外,不受任何拘束
,故法院依自由心证判断事实之真伪,并非漫无限制,而自由心证之运用,本即应受论
理法则及经验法则之拘
束,爰增订第三项,明定法院依自由心证判断事实之真伪,不得
违背论理及经验法则。
又所谓论理法则,指以理论认识之方法即逻辑分析方法;
所谓
经验法则,指人类历史相沿相承,本於经验累积归纳所得之定则;而所谓经验,则
包括通常经验及特别知识经验。
故法院判断事实之真伪时,不得违反逻辑上推论之论理法则,亦不得违背日常生活阅历
所得为一般人所知悉之普通法则,或各种专门职业、科学上或技术上之特殊法则。
由92年2月6日心修正公布之刑诉法第一五五条第一项但书规定观之,我国已於立法例上
确立自由心证原则并非容许法官恣意地裁量,而是应依「经验法则」及「论理法则」形
成法官之心证。
法官在心证形成过程中,不能违背论理法则及经验法则,必须与「直接审理」、「言词
辩论」合而为一,但我们常见法官在判决书中以「显属狡辩,殊无可采」等语带过,可
以说是滥用自由心证,形成司法官专断的质疑。
版主请自己想想这一系列的判决与争议版主多数抱持大家都是「显属狡辩,殊无可采」
所以点出重点的就不回文,列出缺失的就不理会,反正大家都是来乱的?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1.76.32.9
※ 编辑: pandanoei 来自: 211.76.32.9 (10/13 12:01)
1F:推 folin:不懂法律推XD 10/13 18:01
2F:推 cmbyts:原PO这麽懂法律不当版主实在太浪费人才了 10/13 19:50
3F:推 simontsai:原PO这麽懂法律不当版主实在太浪费人才了 10/13 1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