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tou92710007 (Bloody Monday)
看板Facebook
标题[新闻] 个资法开铡 Facebook贴照恐触法
时间Thu Apr 22 11:42:29 2010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422/4/24bjp.html
2010/04/22 02︰46 单厚之/特稿
中国时报 【单厚之/特稿】
想像一下,你今天和朋友合拍了一张照片,很高兴的上传到「脸书」(Facebook)或部落
格,并且标上每一个朋友的名字,隔天你的朋友就到法院告你,说你没有经他「书面同意
」,侵犯了他的人格权,有可能被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那是一个什麽样的情境?
这不是天方夜谭,依照立法院二读通过的《个人资料保护法》草案,一年之後,这样的故
事就可能发生在你我身边。
拿大炮打小鸟 徒增民众困扰
《个人资料保护法》原本是立意良善,希望保护个人隐私不受侵害的法案,却因为没有保
留「合理使用」的范围,并且扩大打击范围到所有自然人,反而可能是「拿大炮打小鸟」
,徒增民众纷扰。
《个人资料保护法》草案是由现行的《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修正而来,原本《电脑
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仅规范经电脑处理的资料,规范的对象仅限公家机关、徵信业、医
院、学校、金融业、媒体、电脑处理个资相关行业等,因业务会接触到个人资料的行业,
以及少数政府指定事业、团体或个人。
因为这些机关都是因业务关系取得个资,除了业务目的之外的使用都属违法,自然没有所
谓的「合理使用」问题,所以也没有相关的规定。但这次修法最大的问题在於把规范的对
象扩及所有自然人,却没有增订「合理使用」的范围,一般人一些不见得侵害人权的日常
行为,都有触法之虞。
依照二读通过的条文,自然人的姓名、生日、教育、职业、电话、社会活动,全部都属於
个人资料,非公务机关(含自然人)对於这些资料,除了法律明文规定、契约关系、当事
人自行公开、学术研究、经当事人书面同意等五种情况外,都不能蒐集或处理。
小民日常生活 造成严重影响
按照这样的条文,如果透过第三者问朋友的电话、MSN、脸书恐怕都有违法之虞。无论是
公家机关的通讯录或是学校的毕业纪念册,也都必须要取得每个当事人的书面同意。
至於现在常见的网路「人肉搜索」,当然违法!YouTube上面的影片、Facebook上面的照
片,很多恐怕都可能成为新的讼源,最高可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二十万
以下的罚金,另外还有民事的官司。
目前媒体关注的焦点大多集中在民代问政、媒体采访权益的限缩,但相对於一般民众要面
对的困扰,有宪法言论免责权保障的立法委员和有大法官解释保障「新闻自由」的媒体,
已经强势太多了!即将三读的个资法草案可说「一网打尽」,将对你我的日常生活造成严
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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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有永和路,中和也有永和路,中和有中和路,永和也有中和路;
中和的中和路有接永和的中和路,永和的永和路没接中和的永和路;
永和的中和路有接永和的永和路,中和的永和路没接中和的中和路。
永和有中正路,中和也有中正路,永和的中正路用景平路接中和的中正路;
永和有中山路,中和也有中山路,永和的中山路直接接上了中和的中山路。
永和的中正路接上了永和的中山路,中和的中正路却不接中和的中山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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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68.219.132
1F:推 spafm:哇沃~我在脸书贴朋友照片,几乎可以被关到跟酒驾撞死人一样久 04/22 11:46
2F:推 TonyAsa:楼上PH值好低XD 04/22 11:59
3F:推 edina:真是矫枉过正 04/22 12:00
4F:推 posmole:签名档 绕口令 04/22 12:17
5F:推 chung74511:这样无名应该早就先被砍死了吧= = 04/22 12:20
6F:推 ichliebedich:推签名档 04/22 13:03
7F:推 soregret:好喜欢你的签名档XD 04/22 13:03
8F:→ c4681209:基本上~那些立法的人跟新竹无脑妹差不多.... 04/22 14:25
9F:推 jill360:真无聊,该过的法不过,在搞这些东西 04/22 14:35
10F:推 salvador1988:推矫枉过正...... 04/22 15:22
11F:推 innersigh:愈来愈大陆化了啊? XD 04/22 18:26
12F:推 saidohichi:还有永福桥接福和路 但福和路不接福和桥 04/22 18:50
13F:推 tlx:签名档好酷~我真的照念一遍发现舌头打结了~永和中和分不清XD 04/22 1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