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popp (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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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娘家] 有关建弘的法律问题?
时间Thu Apr 9 22:59:02 2009
补充一下,首先成分一不一样不是个大问题!
第一:药物当中出了原料药外,还有许多赋型剂,所以还包括了处方与比例的问题,
所以在这里讨论成分一不一样,并没有太大意义。
另外伪药是肯定的了。成分一不一样并不影响。
第二:因为建弘的角色从失去代理权後就没有贩卖这个药物的权利了。所以天龙公司有的
药字证书也没有用处。并不是说有了那支进口与贩卖药字证书就能自己作自己卖。
所以当中成分相不相同并不为影响建弘的犯罪事实。不管是制造或是贩卖。
虽然近年来伪药的起诉比率与刑期长度都不高也不久。但那些案例多属於,零售或个人诈
骗,多得锾起诉与罚金。但建弘是以中盘或大盘的身份制造与贩售伪药,绝对不可相提并
论,相信在现实生活中,必定也会有相当的起诉。
建弘没有德国原厂药的代理,私自制造假冒,药字证号用的应该是原厂那支
除了原厂应该可以追究建弘的责任外,下列有几个相关法条。
药事法
第 20 条
本法所称伪药,系指药品经稽查或检验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经核准,擅自制造者。
二、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称,与核准不符者。
三、将他人产品抽换或掺杂者。
四、涂改或更换有效期间之标示者。
●第一项,第二项有
第 78 条
经稽查或检验为伪药、劣药、禁药及不良医疗器材,除依本法有关规定处
理外,并应为左列处分:
一、制造或输入伪药、禁药及顶替使用许可证者,应由原发证照机关,废
止其全部制造、输入许可证、工厂登记证及营业许可执照。
二、贩卖或意图贩卖而陈列伪药、禁药者,由直辖市或县 (市) 卫生主管
机关,登报公告其商号、地址、负责人姓名、药品名称及所犯情节;
再次违反者,得停止其营业。
三、制造、输入、贩卖或意图贩卖而陈列劣药、不良医疗器材者,由直辖
市或县 (市) 卫生主管机关,登报公告其商号、地址、负责人姓名、
药物名称及所犯情节;其情节重大或再次违反者,得废止其各该许可
证及停止其营业。
●建弘垒魂要上报纸了。
第 81 条
举发或缉获伪药、劣药、禁药及不良医疗器材,应予奖励。
●K力要记得去领奖。
第 82 条
制造或输入伪药或禁药者,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
以下罚金。
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
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五十万元
以下罚金。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法律有规定重伤的定义,建弘要保佑没人出事情
第 83 条
明知为伪药或禁药,而贩卖、供应、调剂、运送、寄藏、牙保、转让或意
图贩卖而陈列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
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
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三十万元
以下罚金。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作假药要罚,卖假药也要罚。真够本
※ 引述《iamasshole (混蛋先生)》之铭言:
: 小弟的法律知识不高
: 但是对这个有满大的疑问
: 所以想对这个部分跟大家做讨论
: 1.建弘跟丽芸会被抓去关??
: 有网友提到只要是做假药 被检举
: 检调单位就会去查
: 这个好像是有道理
: 但是建弘有提到 其实里面的药成分都大部份相同 也就是无危害无辜老百姓的成分
: (所以据我了解 这个应该仅仅是违反德国药厂智慧财产权的问题)
: (要打 应该是打民事或国际的官司 刑事? 好像不至於?? )
: 2.这个出包事件跟丽芸有关系吗?
: 第一虽然丽芸是董事长 也是公司负责人 出事情检调当然第一个找她
: 但是丽芸只是挂名的 再加上公司的每一件公文丽芸都没签名 她真的有事吗。。?
: 而且而且虽然我学没多久法律 但是老师总是说法律是公平的 是保护好人的
: 所以丽芸是不是可以算是善意第三人呢? 在法理上应该可以多少站得住脚吧?
: 最後不要忘罗 丽芸还有一份金融界的正职 所以说到底
: 我是站在丽芸不会有官司的这边
: ------------------------------------
: 哈哈哈
: 以上好像跟娘家认真了
: 不过这种问题还是讨论一下比较好
: 因为社会大众的法律知识都是电视媒体
: 不管是娘家还是隔壁棚
: 我都觉得不要让连续剧的法律偏了
: 哈哈哈哈哈
: 大家讨论看看吧
: 谢谢大家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43.9.244
1F:推 iamasshole :厉害 但是我还是相信建弘讲的是真的 药成分相同 04/09 23:06
2F:→ iamasshole :所以应该不会有人因假药受伤害 故建弘不会被抓去关! 04/09 23:07
3F:→ iamasshole :BTW k力领奖那里满有笑点的.. 04/09 23:08
4F:推 matrix :药成分绝不可能相同 因为验出来有差 不受伤 还是诈欺 04/09 23:16
5F:→ muskan :我想就算K力不去领奖,刘董也惠强迫她来领奖 = =" 04/09 23:25
6F:→ iamasshole :诈欺有个重点 就是必须是诈术 建弘是否为诈术.. 04/09 23:26
※ 编辑: ppopp 来自: 220.143.9.244 (04/09 23:37)
7F:→ iamasshole :应该还有讨论的空间 04/09 23:26
8F:推 iamasshole :成份一不一样的讨论点主要是会不会使人受伤或致死 04/09 23:46
9F:→ iamasshole :不过原po这样解释就很通了 04/09 23:47
10F:→ iamasshole :总之是有可能依药事法第82条第1项对建弘起诉 04/09 23:48
11F:→ iamasshole :也就是建弘是有可能被关的 还是会扯到刑事的 04/09 23:49
12F:→ iamasshole :阿呀呀...提出的两点都被反驳罗..果然才疏学浅= = 04/09 23:50
13F:推 DRAWER :"得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是指罚钱就不用关吗 04/10 00:10
14F:→ EvilPrada :不是,得并科是「可以另外加罚」的意思 04/10 00:11
15F:推 bakame :请问现在还有 法条罚金x10=实际罚金 的制度吗? 04/10 00:21
16F:→ bakame :还是说法条写罚1000万就是罚1000万? 04/10 00:21
17F:推 misitu :纯推专业!!! 04/10 1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