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brawind (从欲有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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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辅大博、硕士班研究生学位考试办法
时间Tue May 10 10:54:39 2011
相关规定可参:
http://www.academic.fju.edu.tw/postgraduate.htm
辅仁大学博士班、硕士班研究生学位考试办法
85年3月7日84年度第7次行政会议制定通过
85年5月8日教育部台(85)高(2)字第85506634号函同意备查
91年12月24日教育部台(91)高(2)字第0910194897号函同意备查
98年12月10日98学年度第4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99年1月7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80229252号函同意备查
99年3月11日98学年度第6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99年4月29日98学年度第2次教务会议修正通过
99年5月20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90085652号函同意备查
99年11月18日99学年度第1次教务会议修正通过
99年12月22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90221642号函同意备查
第一条:本办法依据大学法及其施行细则、学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细则暨本校学则规定订
定之。
第二条:本校博士班及硕士班研究生之学位考试,以口试行之,必要时亦得举行笔试。
第三条:研究生於规定修业期限内,修毕应修科目学分,并经所属系(所)博、硕士班
考核及格,合於学位候选人之资格,且提出论文者,得向所属系(所)申请学
位考试。
第四条:博士学位候选人资格考核办法另订之。
第五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含提要)以中文撰写为原则。前经取得他种学位之论文
,不得再行提出。
第六条:艺术类或应用科技类系(所)硕士班研究生,其论文得以创作、展演连同书面
报告或以技术报告代替。但仍应撰写提要。
第七条:研究生申请学位考试,应经指导教授同意,检具缮印之论文提要三份,提交所
属系(所),经审查符合规定者,应将其考试方式(口试或笔试)、时间、地
点及拟聘考试委员名单,送请教务处复核无误後,报请校长发聘并办理有关考
试事宜。
第八条:学位考试应依下列规定,由校长遴聘校内外学者专家,组织学位考试委员会办
理:
(一)博士学位考试委员五至九人,硕士学位考试委员三至五人,其中校外委员
应有三分之一以上。凡接受本校聘书且尚在聘约期限内之兼任教师视同校
内委员。申请人之研究指导教授一人为当然委员,但不得担任召集人。
(二)博士学位考试委员,除对博士学位候选人所提论文学科、创作、展演或技
术报告有专门研究外,并应具有下列资格之一:
(1)曾任教授者。
(2)担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员者。
(3)曾任副教授或担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员,在学术上着有成就者。
(4)获有博士学位,在学术上着有成就者。
(5)属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学科,在学术上或专业上着有成就者。
本款第三目至第五目之提聘资格认定标准,由各系(所)务会议订定之。
(三)硕士学位考试委员,除对硕士班研究生所提论文学科、创作、展演或技术
报告有专门研究外,并应具有下列资格之一:
(1)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
(2)担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员、副研究员者。
(3)获有博士学位,在学术上着有成就者。
(4)属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学科,在学术上或专业上着有成就者。
本款第三目、第四目之提聘资格认定标准,由各系(所)务会议订定之。
(四)上开各考试委员於聘任时,若与研究生有配偶、三亲等内之血亲与姻亲或
曾有此亲属关系,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应予回避。
(五)所有委员之最高学历不得均为同校同一系所。
第九条:考试委员应亲自出席委员会,不得委托他人为代表。学位考试应有三分之二以
上委员出席。但硕士学位考试委员会至少应有委员三人出席,博士学位考试委
员会至少应有委员五人出席。
第十条:研究生之论文及提要由系(所)负责备函分送校内外考试委员审阅,审阅时间
以十天为准。
第十一条:
(一)学位考试成绩以七十分为及格,一百分为满分,评定以一次为限,并以出
席委员评定分数平均决定之。但硕士学位考试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员
,博士学位考试有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员,评定不及格者,以不及格论。
(二)论文有抄袭或舞弊情事,经硕士、博士学位考试委员会审查确定者,该论
文成绩以零分计算,且不得申请重考,并勒令退学。
第十二条:学位考试成绩不及格,而其修业年限尚未届满者,得申请重考,但以一次为
限,重考成绩仍不及格者,即令退学。
第十三条:对於已授予之学位,如发现论文、创作、展演或书面报告、技术报告有抄袭
或舞弊情事,经调查属实者,应予撤销,撤销後其论文成绩以零分计算,并
公告注销其已发之学位证书;其有违反其他法令者,并应依相关法令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经教务会议通过,报请校长核定後公告施行,并报教育部备查。修正
时,亦同。
档案:
http://www.academic.fju.edu.tw/edulaw/%E8%BC%94%E4%BB%81%E5%A4%A7%E5%AD%B8%E
5%AD%B8%E4%BD%8D%E8%80%83%E8%A9%A6%E8%BE%A6%E6%B3%9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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