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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考题] 日/会计系/选修/黄宏进/税务会计
时间Fri Jan 23 01:40:02 2009
课程类别:会计系/选修
课程名称:税务会计
授课老师:黄宏进
971期中考(答案仅供参考)
一、是非题(40%)
╳ 1.自书遗嘱在打字完成後仍须亲自签名。
╳ 2.法定财产制即为共同财产制。
╳ 3.子女结婚当年父母可各增加一个赠与税免税额111万。
╳ 4.离婚後,先生再给予之非协议书上之赠与,太太须课所得税。
○ 5.儿子过世遗有配偶、子女、父母,不管父母是否为继承人,每人仍可有一个111万
之扣除额。
╳ 6.被继承人死亡前八年继承之遗产可扣除40%。
╳ 7.一位教师过世,其在学校留下自有之教具,80万以内可不计入遗产。
╳ 8.15岁之女生可订婚及立遗嘱,但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
╳ 9.外国人死亡时在台湾遗产须在台北市国税局申报缴纳遗产税系属人主义。
○10.被继承人过世前二年内赠与孙媳妇财产,仍须计入遗产课遗产税。
╳11.继承人不知被继承人到底遗留之资产与负债,一般来说办理抛弃继承优於限定继承。
╳12.故意漏报赠与,假设90.7.1为赠与行为日,则核课期间为再加计7年。
╳13.养子女对其亲生父母亦有继承权。
╳14.过世时,留有黄金应以继承日当日之银楼卖出牌价计算。
○15.过世当时拥有永佃权亦须列入遗产。
╳16.祖父母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之1/2。
╳17.先生继承一间房子(含土地)再赠与给太太,免赠与税亦可申请免土地增值税
及契税。
╳18.甲赠1地公告现值800万给乙,要求乙需负担甲父丙对外负债500万,
该500万可自赠与总额中扣除。
╳19.公共设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不计入遗产总额,但可实物抵缴遗产税。
○20.视同赠与一般来说仅补税免罚一般赠与未诚实申报则有补税加处罚。
二、(15%)
甲死亡後,其继承人为其子乙、其女丙。甲於生前因乙结婚而赠与台币100万元,
甲过世留有财产500万、债务100万,甲立有遗嘱将所有遗产遗赠给甲之母亲丁。
请问乙、丙、丁各得多少遗产?
乙:125万 丙:125万 丁:250万
三、(15%)
甲男及乙女为夫妻,约定共同财产制作为夫妻财产制,当时甲有财产400万,乙有
200万,三年後两人离婚,当时共有财产为1,000万。
(1)试问此时甲、乙各可取回多少财产?
甲:600万 乙:400万
(2)若甲系过世,试问乙及甲之继承人可各得若干财产?
乙:500万 甲之继承人:500万
四、(15%)
甲君已95岁,持有达60年、面积60坪之建筑用地,该土地公告现值为850万,
除此之外未有其他有价值之财产,甲君很想在生前将此土地赠与其唯一之
成年儿子乙。以节税之规划或观点来看,甲应在生前赠与乙,
或待甲过世後,土地再由乙来继承?(试说明其理由)
待甲过世後,土地再由乙来继承
五、(15%)
父以1,000万现金与中华公司订立信托契约,期间为20年,孳息受益人为其子,
本金受益人为父,邮政定储一年期为2%,问赠与总额为多少?
32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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