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rene741102 (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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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考题] 日/全人/社会/魏顺华/法律与生活
时间Sat Jan 19 18:26:48 2008
96年期末考考题
壹、是非题【每题1分,共25题,计25分】
1. 警察行使职权,对於已有犯罪意思之人得以引诱方式为之,并无违法问题。
2. 非告诉乃论之罪,并无告诉期间之限制,故任何时间均可追诉处罚。
3. 八十八年四月廿一日修正公布之刑法,已将妨害性自主罪全部改为非告诉乃论,并
无例外规定。
4. 警察行使职权时,已依规定着制服或出示证件表明身分,并告知事由,人民不得拒
绝之,否则构成妨碍公务。
5. 林口厨师夫妇遭独子林清岳杀害命案,若家属考虑林清岳为独子不愿报警究办,检
察官仍得侦查起诉,不受家属意思之拘束。
6. 被告因智能不足,无法为完全的陈述,如於审判中未经委请律师辩护者,即使所犯
属轻罪,法院仍应为其指定国家律师辩护。
7. 丑男因三角恋爱遭情敌殴伤,则丑男可检具诊断证明书直接向法院检察署提出告诉
,不一定须向派出所报案。
8. 甲男夥同朋友辛共同将甲男之父亲帮朋友保管的红色跑车趁暗夜偷走,并出售给中
古车行得款花用殆尽,嗣为警循线查获,即使甲男之父亲不想追究儿子的刑责,但
由於窃盗罪为非属告诉乃论,加上跑车非甲男父亲所有,甲男的父亲亦莫可奈何,
为有交由警察依法究办。
9. 丁女住在台北市贵阳街,其在96年01月02日收受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一审有罪判决,
则丁女於96年01月12日邮寄上诉状表示提起上诉,而期间因逢周六周日休假,法院
收到时已是96年01月15日,丁女的上诉仍属合法。
10.犯罪被害人得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刑事之上诉。
11.我国由於刑法对於奸淫行为已改为「性交行为」,而所谓「性交」包括同性之肛交
行为,故夫与同性恋之性行为,妻依目前民法之规定,可以通间为理由诉请离婚。
12.告诉乃论之罪经提出後,告诉人得於第一审辩论终结前撤回告诉,到第二审即不得
撤回告诉。
13.凡由检察官起诉之案件,称为公诉案件,乃与自诉案件相对之名称,故公诉案件即
等於非告诉乃论之案件。
14.报载力霸集团王又曾夫妇已遭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通缉在案,倘日後被警方查获逮
补,检察官为防王又曾夫妇再度逃匿,即可自行谕令收押禁见。
15.依现行施行之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一定要委任律师为代理人,否则法院会不受理
。
16.依现行施行之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经合法通知传唤而故意不到庭,法院可以处新
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锾,并得强制拘提到案。
17.依92年09月01日开始施行之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审原则上均由三位法官共同来
审判,以强化第一审的功能。
18.警察对於未经指定之公共场所、路段及管制站者,如无合理怀疑人民犯罪或有犯罪
之虞者,不得任意查证人民身分。
19.根据少年事件处理法予以保护处分者,即为非行纪录,并不构成少年的前科纪录。
20.我国修正後知姓名条例规定,凡未成年子女因父母离婚而监护权归母亲者,母亲得
将子女改从母姓,毋须取得父亲同意。
21.大法官与一般法官无异,同样须经过国家考试且为终身职。
22.认罪协商亦为疏减法院讼源的方法之一。
23.刑事法律上并无所谓舍弃告诉权之规定,故即使被害人与行为人达成和解,表示舍
弃告诉权,嗣後被害人反悔而於告诉期间内提出告诉,并非法所不许。
24.依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第二审委任律师的费用,可以作为诉讼费用
,日後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
25.依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第三审上诉,不论上诉人或被上诉人均需委任
律师为诉讼代理人。
贰、填充题【第1格至第25格每格1分,第26格至第45格每格2分,计65分】
1. 最高法院每个案件均由(1)位法官审理。
2. (2)负责指挥刑事裁判之执行,如易科罚金、死刑之执行等。
3. 嫌疑人万众因涉嫌绑架杜姓律师而遭警方约谈,其因已日没而拒绝夜间侦讯,且请
求选任辩护人,则万众能有(3)个小时等待律师前来。
4. 流氓感训事件由(4)法庭处理。
5. 黑底蓝边之法服系(5)所穿着。
6. 黑底白边之法服系(6)所穿着。
7. 全部黑色之法服系(7)所穿着
8. 黑底紫边之法服系(8)所穿着。
9. 黑底绿边之法服系(9)所穿着。
10.民是上诉期间为(10),而刑事上诉期间为(11)。
11.刑事再议期间为(12),而刑事告诉期间为(13)。
12.侵权行为请求权时效为(14)。
13.原告起诉请求之金额在新台币(15)元以下者,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而在新台币十万
元以下者,适用(16)诉讼程序。
14.民事上诉最高法院即第三审,其诉讼标的金额须逾新台币(17)元以上。
15.在法庭内担任言语或文字之传译者为(18)。
16.在刑事法庭内执行站庭之人为(19)。
17.高等法院审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和议行之,其中一人负责指挥诉讼之进行者为(20)
;另一人为(21);余一人负责行准备及调查证据程序者为(22)。
18.依法院组织法之规定,襄助检察官执行职务者为(23)官。
19.在法庭内执行开庭事务及报到之人为(24)。
20.警察将人民带往勤务处所查证身分时,其时间自拦停起,不得逾(25)小时。
21.警察行使职权,不得逾越所欲达成执行目的必要限度,且应以对人民权益侵害最少
之适当方法为之,此称为(26)。
22.依告诉不可分原则,陈太太对陈先生外遇对象提出通奸告诉,故效力(27)於陈先生
;又陈太太撤回陈先生之通奸告诉者,效力(28)於小星星。
23.法院审判案件的组织型态可分为(29)及独任制。
24.司法院有(30)位大法官。
25.黄小姐因低血钠引起癫痫,经送某教学医院急诊,因急诊室医师误为一般癫痫而仅
投以抗癫痫药,致黄小姐脑部缺氧逾五分钟以上,清醒之後脑部神经已受伤害,而
退化至四、五岁智能,此时其欲提出医疗纠纷刑事告诉,须由家属向检察官声请
(31),始可合法告诉。
26.我国92年09月01日施行之新刑事诉讼法对於证人酌采美国(32)制度。若该证人由检
察官请求传讯,检察官应先进行(33),再由被告及辩护人进行(34)。
27.民事事件起诉时,其管辖权原则上须原告迁就被告,此称为(35)。
28.司法院由大法官组成宪法法庭,主要处理(36)事宜。
29.目前刑事案件之易科罚金,一天以新台币(37)折算。
30.人民对法院所为之裁决不服,可提起(38),犹如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一样。
31.人民对行政机关所为行政处分不服,经诉愿之後可提(39),此即所谓人民与政府打
官司。
32.民法规定年满(40)岁为成年人;刑法规定(41)岁以上有责任能力,而对未满(42)岁
之男女为性交行为,即使两情相悦亦构成犯罪。
33.警察假装毒虫向毒贩佯称欲购买毒品安非他命,而毒贩即依其所求提供毒品给乔装
之警察,并因此查获贩毒行为,此称为(43)。
34.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法之後,采起诉犹豫主义,即起诉便宜主义,乃法文所规定之
(44)。
35.关於婚姻、收养、认领、禁治产宣告及宣告死亡等有关婚姻、子等身份事件,民事
诉讼法称之为(45)诉讼程序。
参、问答题【共1题,计5分】
1. 请就近来废死刑联盟推动废止死刑一事,一抒己见(字数不得少於3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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