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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98学年度大专校院棒球运动联赛竞赛规程
时间Fri Sep 4 13:09:12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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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arahlu (我们各自忘记。) 看板: sandlot_ball
标题: 98学年度大专校院棒球运动联赛竞赛规程
时间: Tue Sep 1 22:50:52 2009
中华民国大专校院九十八学年度棒球运动联赛竞赛规程
壹、依 据:本联赛依教育部台体(一)字第0980143018号函核定办理。
贰、宗 旨:建全大专校院棒球运动组织,提升校际棒球运动水准,促进大专校院棒球
运动蓬勃发展。
参、组 织:
一、补助暨指导单位:教育部
二、主办单位:中华民国大专院校体育总会
三、协办单位:中华民国棒球协会、中华民国大专院校体育总会棒球委员会、台北市政府
、台北县政府、新竹市政府、嘉义市政府、嘉义县政府、台北市体育处、
新竹市立中正棒球场、台北市棒球协会、台北县棒球委员会、新竹市体育
会棒球委员会、嘉义市棒球委员会、嘉义县棒球委员会、中华职棒大联盟
、中国文化大学、辅仁大学、台北市立体育学院、国立体育大学、国立台
湾体育学院、国立中山大学、东吴大学、逢甲大学、北台湾科学技术学院
、国立政治大学、国立交通大学、国立嘉义大学、吴凤技术学院
四、赞助单位:
肆、球员注册及报名:
一、日期:自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星期一)起至十月九日(星期五)止,以邮戳为凭,逾
期不予受理。
二、手续:采网路线上注册及报名一次作业,参赛单位於注册期间输入所属学校帐号、密
码,即可进入系统开始进行网路注册,并列印职队员清册同时依规定名额报名
後加盖校印或体育行政主管单位戳章,以挂号邮寄大专体总活动组收,始完成
球员注册及报名手续(请将注册表及报名表各乙份寄回)。
三、球员注册资格请依据本规程第柒条规定办理,如未依表格填写清楚,则该球员视同未
完成注册。
四、每队可报领队1名,总教练1名,教练甲组3名、乙组2名,管理 1名,队员甲组25名,
乙组22名。
五、费用:每队缴交竞赛活动费新台币参仟元整(请用邮局汇票,抬头书写中华民国大专
院校体育总会)。
六、大专体总地址:台北市中山区〈10466〉朱仑街20号12楼。
电话:(02)2771-0300
传真:(02)2771-0305
网址:www.ctusf.org.tw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伍、比赛日期、地点:
一、预赛:
甲组一级:98年11月起假新竹市立中正棒球场及嘉义举行。
甲组二级:98年11月起假新竹市立中正棒球场举行。
乙 组:98年10月下旬起於各分区举行。
第一区 第二区 第三区 第四区
县、市名称 台北市 桃园 苗栗县 嘉义县、市
台北县 新竹市 台中市 台南县、市
宜兰县 新竹县 台中县 高雄市
彰化县 高雄县
南投县 屏东县
云林县 台东县
澎湖县
花莲县
第一区:林启川老师(台北市立体育学院)
第二区:黄杉楹老师(国立交通大学)
第三区:游至枢老师(逢甲大学)
第四区:许秀桃老师(国立中山大学)
二、复、决赛:
(一)甲组一级於99年 1月起假新竹市立中正棒球场或台北市天母棒球场举行(配合电视转
播)。
(二)甲组二级决赛於99年3月起假新竹市立中正棒球场举行。
(三)乙组全国总决赛於99年3月起假新竹市立中正棒球场举行。
陆、参加单位:
一、凡中华民国大专院校体育总会会员学校均得组队报名参加。
二、每校各组以壹队参赛为原则 (设有体育系所、招收运动绩优生之校院,得注册报名两
队)。
1、本项比赛设甲组(含一级、二级)及乙组。
2、体育系所学生及运动绩优生限参加甲一级或甲二级比赛。
3、一般系所学生得参加一般组比赛(参赛资格依本规程第柒条规定办理)。
柒、参赛资格:
一、选手资格:
(一)参加比赛之运动员,以各校日、夜间部或研究院(所)学生,98学年度注册在学之正式
学生(教育部颁布之正式学制者)为限。 (不含选读生、旁听生、空中补校生、进修补
校生、侨生专修班及各种短期训练班学生)。
(二)凡曾具有职业棒球球员身分者,不得参加本项比赛。
二、竞赛分组:
(一)甲组
1、一级参赛资格(以十六队为限):
○1九十七学年度大专校院棒球运动联赛晋级甲组一级复赛之队伍。
○2开放参赛。
2、二级参赛资格:
○1体育系所学生或运动绩优生。
○2开放参赛。
(二)乙组:限一般系所学生参赛。
〈附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乙组:
1、曾参加高中棒球联赛硬式木棒组,获前24强球队之球员。
2、曾就读大专校院竞技运动相关系所者。
3、体育系所之学生、具备教育部甄审、甄试辅导升学及各校单独招考之运动绩优生。
4、现就读於研究所之学生,若就读大专校院时曾具备甲组资格者。
5、曾具社会甲组球员资格者。
6、曾入选各运动种类之各级正式锦标赛之国家代表队者。唯未具本款上述1至4项之身心障碍国家代表队者则不在此限。
7、前述「大专校院竞技运动相关系所」系指下列系所:
编号 单位(学系)名称 编号 单位(学系)名称
1 国立台湾师范大学体育学系、运动竞技学系 9 台北市立教育大学体育学系
2 国立台北教育大学体育学系 10 国立新竹教育大学体育学系
3 国立台中教育大学体育学系 11 国立彰化师范大学体育学系
4 国立嘉义大学体育学系 12 国立台南大学体育学系
5 国立屏东教育大学体育学系 13 国立高雄师范大学体育学系
6 台北市立体育学院-体育学系、 14 国立台东大学体育学系
陆上运动学系、水上运动学系、 15 国立花莲教育大学体育学系
球类运动学系、技击运动学系
7 国立体育大学--陆上运动技术学系、 16 辅仁大学体育学系
球类运动技术学系、技击运动技术学系 17 中国文化大学体育学系、国术
学系
8 国立台湾体育学院--体育学系、竞技运动学系 18 国立中正大学运动竞技学系
捌、比赛规则:采中华民国棒球协会审定之最新棒球比赛规则。
玖、比赛用球:采用日制HATAKEYAMA BL-1比赛球。
拾、竞赛办法:有关规定如下:
一、比赛制度:
(一)甲组:预赛采分组循环,每组以四至七队为原则,进行单循环比赛,各组取二分之一
强参加复赛。复赛分两组循环赛,各组取前二名参加准决赛,准决赛采交叉赛
制(准决赛比赛结果胜队参加1.2名决赛,败队参加3.4名决赛),复赛各组第
三名参加5.6名决赛(甲一级复赛各组第四名参加7.8名决赛)。
(二)乙组:各区之预赛采分组循环,每组以四至七队为原则,进行单循环比赛後再依本规
程奖励原则之名额进行排名赛;各分区取二分之一强名次队伍参加全国总决赛
,全国总决赛先采分组循环再采单败淘汰赛制。
二、循环赛计分法:
(一)各场胜队得二分,败队得零分,积分多者获胜。
(二)积分相同球队名次决定之优先顺序。
1.两队积分相同时,胜队获胜。
2.积分相同球队相互比赛中,失分率最少之队。
3.积分相同球队相互比赛中,责失分率最少之队。
4.积分相同球队相互比赛中,打击率最高之队。
5.掷铜板。
拾壹、领队会议暨比赛抽签:
一、甲组一级订於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星期六)上午十整,假体育联合办公大楼十二
楼会议室(台北市朱仑街廿号)举行,未出席者由承办单位代抽,赛程排定後不得异
议(不另行通知)。
二、甲组二级订於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星期六)下午二时整,假体育联合办公大楼十
二楼会议室(台北市朱仑街廿号)举行,未出席者由承办单位代抽,赛程排定後不得
异议(不另行通知)。
三、乙组第一区订於九十八年十月二十日(星期二)上午十时整,假体育联合办公大楼十
二楼会议室(台北市朱仑街廿号)举行,未出席者由承办单位代抽,赛程排定後不得
异议(不另行通知)。
四、乙组第二区订於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星期五)下午二时整,假国立交通大学体育
馆 2楼会议室(新竹市大学路1001号)举行,未出席者由承办单位代抽,赛程排定後不
得异议(不另行通知)。
五、乙组第三区订於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星期五)下午四时整,假逢甲大学 (台中市
西屯区文华路100号)体育馆体育行政处举行,未出席者由承办单位代抽,赛程排定後
不得异议(不另行通知)。
六、乙组第四区订於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星期五)下午三时整,假国立中山大学(高
雄市鼓山区莲海路70号)体育馆二楼会议室举行,未出席者由承办单位代抽,赛程排
定後不得异议(不另行通知)。
七、甲组预赛:种子球队之排定,依九十七学年度大专校院棒球运动联赛获得甲组、乙组
一级前六名成绩为依据。
八、甲组复赛及乙组全国总决赛:依预赛各分组第一名之球队排定为种子球队,其余抽签
排定之。
拾贰、开幕及闭幕典礼时间、地点:
开幕:择期办理并另行通知。
闭幕:各组於比赛结束後当场颁奖。
拾参、奖励:
一、团体奖:甲组前六名及乙组全国总决赛前六名之优胜队各颁发教育部奖盃乙座;甲组
一级另颁教育部奖励金。
甲组名次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奖励金额 50,000元 30,000元 20,000元 15,000元 10,000元 5,000元
二、个人奖:教练奖、功劳奖、投手奖、全垒打奖各一名及打击奖前三名颁发奖状乙纸及
教育部奖杯(牌)乙座。(甲组一级另颁最佳十一人奖并颁发奖状乙纸)
三、大专棒球优秀教练奖:夺得全国总决赛各组前三名之球队教练报请教育部颁发优秀教
练奖状乙纸。
四、夺得全国总决赛之各组前六名队伍(含总教练、教练及选手)分别颁发奖状乙纸。
五、乙组各分区决赛依预赛参赛队数,由大会颁发奖盃乙座,原则如下:十八队以上时取
优胜前六名;八队至十七队取前四名;五队至七队取前三名;三队至四队取前二名;
二队取一名。
拾肆、选拔:选拔大专明星队(选拔办理另定之)。
拾伍、教育部出赛营养补助费:该项补助限支用於球队参赛所需营养费用。
一、复决赛:同一区比赛,每队每场补助1000元。
跨区比赛,每场补助如下:
(一)、第一区=第二区:1500元 (二)、第二区=第三区:1500元
(三)、第三区=第四区:1500元 (四)、第一区=第三区:3000元
(五)、第一区=第四区:5000元 (六)、第二区=第四区:3000元
拾陆、竞赛规定事项:
一、比赛局数:甲组一级采九局制(甲组二级及乙组采七局制)。
二、比赛用球棒:(需经IBAF或中华民国棒球协会审核通过)
(一)甲组一级:采用符合最新棒球规则之木棒或合成木棒。
(二)甲组二级及乙组:采用符合最新棒球规则之球棒。
三、运动员应准时到场比赛,请於赛前三十分钟向大会提出出赛名单同时缴交学生证。
四、实力差距悬殊时,甲组一级比赛两队得分比数至七局结束相差10分以上(含10分)。甲
组二级及乙组比赛两队得分比数至五局结束相差7分以上(含7分),即截止比赛。
五、突破僵局制采用国际棒球总会(IBAF)之规定。
六、预复赛之赛程采时间截止制(限乙组及甲二级):比赛时间超过两小时三十分(当比赛
离截止时间不足5分钟时不进行下一局比赛),即采用「突破僵局制」。
七、因雨或其它不可抗拒之原因,不满一局时则取消已赛成绩 (但赛满一局未满五局,原
比赛成绩保留) 。当日第一场开始即无法比赛时,则整日赛程往後顺延,若遇途中停
止之球赛,相关延误之赛程由大会另行安排,必要时得一天出赛两场。
八、选手出场比赛时,必须携带本学期注册之学生证(军事校院学生携带军人身分补给证
)及身份证(或健保卡)以备查验,违者不得出赛。
九、各参赛学校之选手服装需有统一格式,学校名称以中文标示於胸前,违者不得出赛。
十、甲组一级赛前练习,每队以30分钟为限,先守队先练习。甲组二级及乙组各场比赛均
无赛前练习,唯视该球场实际状况,於该场最後三局时仅容许次场球队五人入场练习
(教练一人、投手三人、捕手一人)。唯每天第一场次之队伍可做练习。
十一、在比赛开始之预定时刻未能出场者,以取消比赛方式处理*FORFEITED GAME*(如
遇不可抗拒之事实,经大会认定者除外)。
十二、野手集会每局限一次,时间以一分钟为限,第二次计教练暂停一次。每场比赛限三
次野手集会,第四次则每次都计教练暂停一次。延长赛时则每局限一次。
十三、教练须指导运动员捡拾界外球,一垒边由一垒休息席,三垒边由三垒休息席,本垒
後方由攻队捡拾。
十四、为安全之顾虑,请各校备齐合乎标准的捕手护具(头盔、面罩、护喉、护胸、护裆
、护膝),否则不得下场比赛。
十五、守备时一局允许一次暂停(更换投手不计),时间以一分钟为限,第二次须更换投
手,每场第四次暂停时,则每次都须更换投手,延长赛时间则每三局增加一次暂停
。攻击时一局允许暂停一次,时间以一分钟为限,每局第二次时,则勒令教练退场
(包括垒指导员)。
十六、各场地若有特别场地规则,由各场地裁判长於赛前以口头宣布。
拾柒、罚则:
一、球队违规:
(一)球队在该场比赛开赛时,需有教练或球队职员到场方可比赛;若逾规则规定之比赛
时间仍未到者,则由该场比赛执法裁判没收该场比赛。
(二)被判定弃权之球队,取消其未赛之赛程,且在循环赛中已赛之结果不予计算,相关
球队得失分亦一并不予计算。
(三)球队一经报名,除因天然灾害或不可抗拒因素外,不得弃权;违反上项规定时,停
止该球队学校参加本联赛比赛一年。
(四)球队如有不合於规定之球员出赛时,一经发现或经检举属实者,则取消该球队所获
之成绩(名次),并追缴回所领之补助及奖励,且停止该球队学校参加本联赛比赛
一年。
(五)若违反(三)、(四)规定时,除各该惩处外,并函送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行政处分
之。
(六)以上各项之「一年」,系以学年度计。
二、 球队队员违规:
(一)参加运动竞赛时,应受国家运动禁药管制作业相关规定管理。
(二)不得发生互殴、殴打、干扰比赛、辱骂裁判或赛会工作人员之情事;若有违反情事
发生,除函送各校依校规处分外,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处一年以下禁赛;如
再次违反时,则处二年禁赛;如属聚众之行为时,则处三年禁赛。
(三)若违反(一)、(二)规定时,除取消成绩(名次),不予核发成绩证明外,并函
送各校依校规处分之。
(四)在学期间,学生球员不得与国内外职业棒球或业余棒球团体或经纪公司等单位或人
员,签订任何(含商业或金钱交易)等契约行为。若有违反,经查属实者,处该球
员禁赛3学年。
(五)以上各项之「一年」、「二年」、「三年」系以学年度计。
三、球队职员违规:
(一)指导队员发生不当管教行为时,视情节轻重,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赛。
(二)殴打、侮辱裁判时,取消其个人参赛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禁赛;若为累犯或情节严重者,处终身禁赛。
(三)指导队员比赛,违反国家运动禁药管制作业相关规定规定者,处终身禁赛。
(四)故意干扰比赛,系属累犯或情节严重者,处二年禁赛,并取消该校球队继续参赛资
格。
(五)若违反(一)至(四)规定时,除取消成绩(名次)外,并函送主管教育行政机关
行政处分之。
(六)以上各项之「一年」、「二年」、「三年」系以学年度计。
拾捌、申诉:
一、提出申诉之球队,应於各场比赛开始前或场比赛後一小时内,以书面由领队或总教练
签名盖章,并缴交保证金伍仟元後向大会提出,申诉成立则退还保证金。
二、申诉案之结案以审判委员会之议决为终决。
拾玖、保险:
一、球队职队员於比赛期间,请参赛单位自行投保意外伤害与医疗险。
二、主办单位已为参赛队职员投保比赛场地公共意外责任险。
贰拾、本规程经报教育部核备後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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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joulm:谢谢!好复杂喔~而且报名时间好快就截止@@ 114.41.242.101 09/02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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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推 Attitude1211:还一没修啊...以後直接请各队看前一年章程就好了= = 09/04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