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neofdragon (Determin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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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讨论] 慢速垒球规则[球员及替补篇]
时间Mon Oct 27 14:59:19 2008
以下文字转录自中华民国慢速垒球协会网站
1. 基本成员
(1) 至少十位球员。
(2) 使用增额球员(EP)时,至少十一位球员。
(3) 要有上列基本成员,才可以开始或继续比赛。
判决:任何时候,因任何理由,比赛球员人数不足时,将被判「弃权比赛」。
(4) 登录合格之球员,向主审裁判报准後,即可上场替补。
2. 球员守备位置:
按守备代号1至10,分别为投手,捕手,一垒手,二垒手,三垒手,游击手,外野手,
中外野手,右外野手,自由手。以上十位守备员,各拥有特别的守备名称,却拥有共同
合作守备的目标。每次宣告进行比赛时,捕手应防守於捕手区内,这是属於界外区的一
部份,投手应在投手区负责投球;其他八位守备员可以在界内区的适当位置防守,不必
被狭意的守备名称所局限。除了上述十位守备员,可选择多使用一位球员,这第十一位
球员的职称是「增额球员」(Extra Player),仅担任攻击任务,增额球员代号为 0。
3. 增额球员(Extra Player)
使用增额球员时,先注意以下重点:
(1) 增额球员是根据英文原意直接翻译得来,可简称「EP」。EP 是额外增加的一位
攻击球员,并不是代替投手或其他野手的指定打击。在比赛开始前就要决定本场是否
要使用EP。如果决定使用,在攻守名单上填写清楚,而且一定要全场比赛维持使用。
不论因任何理由导至不能整场使用EP时,立刻被判没收比赛(弃权)。
(2) 使用EP时,变成十一名球员都要打击,而EP所排定的棒次整场不可改变。
(3) 含一名EP,所有十一名必须一定要打击,其他任何十位队员可依照规定担任守备。
守备位置可以按规则更换,但是打击顺序是不可以交换的。担任守备的球员和担任
“EP”者不可以相互更换。
(4) EP可以随时更换,替补员可以代打,亦可以代跑,并且成为继任的EP。而这位替补
员一定要是尚未上场的非先发球员。
4. 再上场:
EP 不算之外的所有先发球员,在下场休息之後,可以有一次再上场机会。为了维持公平
,再上场时,一定要回归原来的打击棒次。所以再上场的球员,不可以和原先替补他的
球员,同时在场上比赛。
判决:违规再上场行为(请参照第一章40条),将处罚该球员勒令退场,而列名在攻守
名单上的经理或教练亦同。如果违规再上场行为根本未向主审报告在先,将连同违规替
补的处罚条例一道处罚。
5. 先发球员(Starting Player):
在比赛前会议(Pre-Game Meeting)中,球队经理检视证实攻守名单正确之後,呈交主审
时,就确定了先发球员的正式名单,只要是在赛前会议之前,比赛记录簿上的名单是
可以合法变更的。练习时,如有伤病突发,准於赛前会议中提出换人要求,更换者可
视为先发球员,将享有再上场权。赛前会议中换下的球员,依规则均合於稍後上场替
补的资格。不列入先发球员的其他球员,称为预备球员。
注:先发投手除非是被判退场或驱逐离场,否则必须投完第一位击球员。
6. 替补规则(Substitute)
攻守名单上列名的球员才可以担任替补。替补规则有下列几条:
(1) 报准替补条例。
经理或队代表决定替补时要立刻报告主审,并由主审立刻转告记录员。如果违反本条例
,在投手投出次一球(合法或违规)前即被发现,不会被罚,视同自动报准,违规变成
合法。但是在投手投出一球之後,违规替补已经发生了,隐含於比赛状况之中,请参考
以下的两种情形:
a.进攻球队违规替补时,分为违规代打及违规代跑,在被对方发现时:
☆ 违规代打:
(1) 在打击区内,未击出前被发现;替补员失格退场,不算出局,换合法球员代打,
承袭即有球数。
(2) 完成打击,投手未投下一球以前被发现;替补员失格退场,算出局,其他进垒得
分出局均无效,要提出合法球员名单替补退场者。
(3) 完成打击,投手已投下一球以後被发现;替补员失格退场,不算出局,换合法球
员替补,其他进垒得分出局有效。
☆ 违规代跑
(1) 在原垒,未推进时被发现;替补员失格退场,不算出局,换合法球员代跑,其他
进垒得分出局均有效。
(2) 被推进一垒或一垒以上,而投手未投下一球前被发现;替补员失格退场,算出局
,该出局非第三出局,其他进垒得分出局有效;是第三出局时,非封杀状况下,
其前位得分有效。
(3) 被推进一垒或一垒以上,而投手已投出下一球後被发现;替补员失格退场,不算
出局,合法球员替补,其他进垒得分出局有效。
b.防守球队违规替补时,当这位违规替补员正巧在处理一个防守行为时,是进攻球队
的促请裁决时机,其不同结果是:
☆ 处理好该行为,而投手未投下一球以前被发现:
违规替补的防守球员被判失格退场,进攻队可以依情况有两种选择: 第一是选择维
持自己有利的现况。第二是当情况对己队不利时,可以有权要求回到球被击出前的
状况,也就是击球员承袭原有球数,跑垒员回到原占有垒包。
☆ 处理好该行为,而投手已投出下一球後被发现:
违规替补的防守球员被判失格退场,其他行为维持现况。
☆ 违规替补防守如果是使用违规投手再次投球时,只要投出一球後,一旦被发现,
即判驱逐出场。发现违规投手时,在次击球员未接受任何投球(合法或违规)之前
,进攻球队,针对发现违规时该击球员的击球效果,也如同前款有两种选择权(维
持现况或重打)。
(1) 规则中所说的驱逐出场代表离开球场,不准再担任任何工作;退场则代表不准再上场比赛,但是可以担任其他指导工作。驱逐出场及退场者,皆成为失格球员。
(2) 球员替补行为,及违规替补的促请裁决退场行为,在比赛中随时可以提出(违规替补申诉的范围)。
(3) 向主审报告之後就代表替补行为正式产生。投手投出下一球(合法或违规)之前自行更正,不会有违规替补行为。违规替补的抗议提出是被侵犯球队的促请裁决权,其他人员无权干预。如果犯规队自行发现及自行补报或纠正,视同没 有违规。
(4) 除先发球员外,球员一经换下场後,即不能再上场参加比赛,仅可担任垒指导。
(5) 先发球员(不含EP)的位置被不同的预备球员多次替补後,仍有一次再上场机会。但是替补球员或EP一旦被其他预备球员再替补後,绝不可再上场比赛。这些细节在本章第四条「再上场」之中有详细说明。先发球员担任投手者,如果曾因一局中经理(或教练)两次面授机宜而遭换投手处分者,即使再上场,只可守备其他位置,不可担任投手。
7.暂代球员:
比赛进行中球员发生受伤意外状况,若在合理时间内,流血不止或血已沾满球衣;除非
受伤的球员流血停止及沾有血迹的球衣或地面已清理或覆盖,才可准许再上场比赛。
如果须要更换球衣,而更改背号;不罚。
a. 受伤球员可由一名暂代球员替换。他可代理这一局剩下的部份,及完整的次一局执行
比赛。
b. 暂代球员上场,必须向裁判报告。
c. 暂代球员全部代理包括打击及守备。
d. 在a项的许可治疗时间内,受伤球员可以随时上场。
e. 受伤球员再上场比赛时,裁判须给与忠告。
f. 受伤球员可治疗时间内,暂代球员不算替补。
(1) 受伤球员许可治疗时间内,该球员仍无法上场比赛,此暂代球员视同替补。(按规
则4.06)
(2) 如该暂代球员按照规则 4.06 替补球员规定,先前已经上场过,不能再上场的球员
时,须更换另一位合法替补。
(3) 依照规则 4.04 再上场的规定的先发球员,可再上场合法替补。
(4) 如果无合法替补的球员可运用时,宣告没收比赛。
8. 休息区内的行为约束:
除次击球员及在热身的新投手外,教练、球员、後补球员及球队工作人员均须在休息区内,不得在休息区外。
9. 争论:
任何球队人员对於裁判的任何判决有争议时,将构成对球队的警告。任何再犯的球队人员,将驱逐离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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