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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讨论] 九十五年开始 教育部:法律系所限量招生
时间Thu Jun 15 17:18:37 2006
《 教育 》 九十五年开始 教育部:法律系所限量招生
法源编辑室 / 2006-06-15
为落实大学自主理念、促进大学未来发展整体规划、维持大学基本教学品质,教育部日前配合大学法修正「大学校院增设调整系所班组及招生名额采总量发展方式审查作业要点」,重要修正包括将名称改为「大学校院增设调整院系所学位学程及招生名额总量发展审查作业要点」,另依前开修正後要点,自九十五学年起,法律系将比照医学系管制招生总量,增设系组要专案申请;并明订评监太差及师资水准不合格的系所,得减招、停招。
教育部表示,配合大学法第11条规定,各校增设、调整之对象由原先的「系所班组」,修正为大学校院增设调整院系所学位学程及招生名额总量发展审查作业要点第2点之「院、系、所、学位学程」。此次修正并明订减招、停招及增招标准。大学校院增设调整院系所学位学程及招生名额总量发展审查作业要点第5点第3款规定,凡违反大学法、私校法等相关法令;校、院、系办学成效评监未达标准;及师资质量经追踪评核未达标准者,得减招、停招。
尚在可发展总量规模范围内之学校,应维持既有之总量规模继续办理,并且得在总量内增设、调整院、系、所、学位学程及调整招生名额。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教育部得依学校申请,扩增其既有之总量规模:学校院、系、所、学位学程办理成效经教育部核定或委办之评监计画,最近一次评监成绩优良者;配合「发展国际一流大学及顶尖研究中心计画」或其他国家重大政策;为办理教育实验,经专案报请教育部核准;学生数未满五千人,经专案报请教育部核准;博士班增设案经教育部审查通过。
为改革法律教育,教育部除研议将法律研究所转型为「法律专业研究所」,限定只有法律所毕业才可考律师及司法官,最近修正公布的大学校院增设调整院系所学位学程及招生名额总量发展审查作业要点第4点第4款第2小点所列特殊项目范围纳入法律类科,并整合医疗相关类科名称。至於调整师资培育相关学系案,亦须纳入特殊管制项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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