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ihchien (网球人生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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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我思故我在-专访林秀雄老师
时间Fri Mar 31 17:54:25 2006
我思故我在
……………专访林秀雄老师
采访/纪录:陈信儒同学、陈彦良同学、邱肯为同学
整 理:张翁玲助教、彭淑宜助教
http://www.scu.edu.tw/lex/a3-2-1999-10.htm
成长环境与求学过程
民国四十八年进小学就读後就一路中学、大学,民国六十四年大学毕业,隔年即至日本明治大学攻读硕、博士学位,民国七十年回校任教,时光荏苒,迄今已有十余年。
选择法律系的原因
当初进法律系就读其实是误打误撞的,我们当时大学联考的志愿是在考前选填,由於受家人的影响,所以在选填志愿时,填了各大学的法律系,我就这样进了法律系。
读书过程并未特别用功,也没有特殊才华,就这样平平凡凡一路走过来,完成了大学学业。但我参与了极多的社团活动,动静皆有,在登山社、佛学社中我认识了很多的同好,我们有志一同、共同学习、一起勉励。凭心而论,法律这门学问我并非极有兴趣,亦曾经困顿过。在留日期间,阅读日本学者田中根太郎教授的许多文章,启蒙了我在法律方面的思想,对我的一生影响很大。在一次与类似学生会团体的谈话中,学生问了田中教授一个问题:「读了法律,我觉得一点兴趣都没有,像您这样伟大的学者,进入东京大学法律系时一定是有相当大的兴趣。」田中教授回答这个学
生说:「其实我跟你一样,当初对法律一点兴趣也没有,大体上来讲,如果进了法律系以後会大言不惭地说他对法律很有兴趣者,将来是很难成大器的。」大学时代着重思考逻辑方面的推理过程,人格的养成极为重要。
对法律的执着
每一门学问都能够从其中去挖掘乐趣,但如果能再次选择的话,我依然会选择法律这条路。原则上,我的个性不太适合法律实务工作,所以我不会走实务工作路线。我喜欢教书,大学教授这份工作,我觉得还蛮能胜任的。作一个敬业的老师、敬业的学者,长期认真教学、尽心写作,从读书与教书当中体会乐趣,发掘人生的道理是个十分不错的体验。
坦白说,人生起浮不定,我深觉计画赶不上变化。但是这一路走来,感觉似乎有人引导我走向学术研究领域。由於大学时代学的是法律,受到学长、学姊的影响,也会想从事法律实务的工作,在我们那个时代,律师高考比较难考,全国名额不到十名,法官的名额则每年约三十名左右。大一、大二时代雄心壮志,总以考上律师或法官为志,然而随着时间的流逝,雄心壮志便随着法律学问的日益艰深而退温。大三时代我曾参加书记官考试,法律科目虽都通过,却因国文未达六十分标准而未能考上书记官,信心亦因此大受打击。所以,到了四年级的时候,内心深感迷惑,不晓得该
如何是好?
我们那一年生肖为龙与蛇的特别多,由於政策上的原因,出现很多补充兵之类的,所以有三分之一左右的人都不必当兵,而我也因此不用当兵。但不用当兵便面临了毕业即失业的痛苦。在为自己的未来千思百想後,在大学时代日文修了十六个学分读得不错的情况下,决定去参加留学考试。我们那时候留学还要参加留学考,而且还有留学证书(六十四年是最後一届)。很幸运地,我通过了留学考,便到日本留学。
其实去留学,除了可以钻研深厚的学问外,还可以到外国看看一些新颖的东西,增广见闻;一方面也避开失业的痛苦。那时我是以一种逃避的心态去留学,所以谈不上所谓崇高的理想,并未如那些伟大的学者一般,他们真的都非常杰出,才华洋溢。
到日本以後,本来只想攻读硕士学位即可,可是後来在读书的过程中发现了法律的奥妙,引发了我对法律的兴趣。尤其日本的书籍、资料非常的齐全,资源十分的丰富。明治大学的附近刚好有一条全日本最大的旧书街,读累之时,到那里去走一走、看一看,心情就觉得非常的愉快,而我也买了很多书回来阅读。就这样子浸淫在书籍当中,日复一日,自然而然的引起了兴趣。我到日本第一年读的书,比在台湾四年读的书还多。资源一丰富,求知的慾望便会高升。有了兴趣,便自然而然地想要继续下去。
外国学者研究的风气很盛,他们写的论文很多可以供我们参考。日本在法学学术研究的风气上比我们进步,所以若能到先进国家去留学的话,会感觉到许多原本不知道的、不清楚的现在都明白了,而有一种恍然大悟的感觉,我认为到德国、法国留学也会有相同感觉的。
对台湾法学与世界先进各国法学的看法
就学问上来看,台湾的学术研究跟外国相比仍属落後。尤其落後於德国、法国、瑞士、日本这些法学先进国家。纯粹从学术研究的风气与学者、大学教授受尊重的程度来观察,台湾的确是个不重视学术,而重视学位的国家。太过於重视学位的话就忽略了学术的重要性,其实有学位不一定就是有学问,我们应该脚踏实地做学问,使自己真有学术内涵才行。
对身分法在整部民法典中地位之看法
在私法中原则上有二种原理。一个是公平竞争原理,另一个是相互扶助的原理。财产法是属於公平竞争的原理,在身分法的话,尤其在亲权、监护、扶养的部份,是属於弱者保护的法理,此种原理类似於社会保障法,但身分法则是属於私法中之保障法的问题。对於小孩子,因为其年纪太小,所以由父母来保护、教养,父母死亡或不能行使权利、负担义务者,则由监护人作为小孩的法定代理人来保护他。或者其虽然已经成年,但却因为失业、生病无法维持生活,这时就需要有人给他经济上的扶助,这是扶养的问题,亦是弱者保障的问题。
也就是说,民法里面,如果只是纯粹贯彻自由平等的理念、公平竞争的法理,最後导出来的就是优胜劣败,弱肉强食的结果。所以说,一定要有一个相互扶助的法律来跟它相辅相成。二千年前,亚理斯多德就已经提出了「平均的正义论」和「分配的正义论」的观念,公平竞争是属於平均正义的问题,弱者保护则是属於分配正义的问题。这二种正义一定要同时存在於一个社会里面,这个社会才能够维持下来。
大家都听过法国大革命的三个口号「自由、平等、博爱」吧!大家都忽略了博爱,其实就是弱者扶助的观念,自由、平等是公平竞争的观念,弱者扶助与公平竞争两种观念要互相配合起来才能了解。亲属法在某个地方是扮演弱者保护的角色,而在整部民法里占有其重要的地位,可是一般人,包括学生,对於亲属法、继承法不是很重视。其实一个国家的最基本单位为家庭,对於家庭的重视是从其法律观之。所以在整个国家的法律地位里,应该还算是重要的。只是老百姓会觉得:我没学过亲属法,还不是照样结婚,过着幸福快乐的婚姻生活。但是事实上那不是我们这里要探讨的
,法律人要探讨的是:当有人发生纠纷时,我们如何来帮他解决问题,如何来定纷止争。所以,法律的奥妙即是透过课堂逻辑推演学习来解决问题,并非透过实际的生活就可以学到的。每天买东西,都是一种契约,可是当法律关系发生纠纷时,应该如何解决问题,就不是一般老百姓会的了,法律人的重要性就在这个地方显露无遗。如果一部民法里面没有亲属、继承法的话,这个社会就会发生问题。但是只有亲属法也不行,仍然需要财产法的原理,所以二者是相辅相成的。
如何学好身分法呢?
应该不是说「如何学好身分法」,而应该说「如何学好法律」才对。只有学好身分法,其他的法律学不好也没有用,所以应该说要以何种态度学习法律。现在一般学生比较欠缺思考,读法律绝对不能死背,如果有人对你说:「你是法律系学生,条文一定背的很清楚吧?」这是对你的一种侮辱。法律人不是要死背条文,而是要活用条文,要如何来理解并思考是非常重要的。作学问要从怀疑出发,怀疑就是要思考,透过思考才能求得深入的了解。我们读法律的一定要有分析、组织、逻辑思考的能力。你必须把一个法律架构组织起来;就如同盖房子,要先把外面的轮廓盖起来,再
慢慢的把里面修饰弄好。所以念亲属法时也是要先把它架构起来。如何架构起来?就必须运用逻辑思考,亲属法本身有二个构造,一个是身分关系的发生和消灭,也就是所谓的「亲属关系法」或「身分关系法」,这是规范身分关系如何发生、消灭的问题。第二个是身分关系发生以後,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这是「权利义务法」。先把这二个架构出来的话,法律组织就很清楚了。为什麽会分出这二个架构?此乃因为权利义务法为整个民法的中心。用郑玉波教授在其民法总则书里提到的理论:江洋之水,分析出来是二氢一氧(H2O);一缸之水,分析出来也是二氢一氧ꄊ]H2O);一杯的水,分出来亦是二氢一氧(H2O),整个民法从头到尾都是权利义务关系。
亲属法既然也是整个民法里面五编里的一编,当然也不外乎是权利义务关系。但是毕竟它是独立的一编,所以有其特色,即其身分关系的部份,这在别编里是少见的。例如,婚姻关系如何发生,从民法第九八0条一直规定到第九九九条之一,这麽多条文是规定有关配偶关系发生的理由,身分关系发生了以後才能探讨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第一000条到第一0四八条都是规定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一步一步分析过来,会发现很清楚、很明了。身分关系的要件如果用逻辑来分的话,又可分成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关於权利义务关系又可分为身分上的权利义务关
系和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样子马上就很清楚。把法律关系架构出来便不需要死背,自然而然就跑到你的头脑里面了。婚姻关系发生之後,一定有婚姻关系消灭的规定,发生跟消灭是对立的,这叫逻辑的思考,Α跟非Α的对立关系,实质跟形式是对立的,身分跟财产是对立的,结婚跟离婚是对立的,结婚法之後接着就是离婚法的规定,从第一0四九条开始就是离婚法。先规定婚姻关系如何消灭的,在分成两愿离婚和判决离婚,一路分下来,只要是两愿离婚者即非判决离婚,这二个是对立的关系。再看看两愿离婚的要件,又分为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判决离婚的原因则可
再分为绝对离婚原因、相对离婚原因。一步步分析下来,会发现很简单亦十分清楚。而离婚之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如何,在民法第一0五五条至第一0五八条做了详尽的规定。其间又再分成身分上的效力和财产上的效力。如此类推下去,这就是逻辑、推演、分析组织能力的训练。法律就是须以此种方式学之。若能以这样的态度分析与思考的话,条文根本不需要背,自然而然就能加以记忆。这就是所谓的纲举目张,不过仍是要透过自己思考,这亦是我在课堂上讲过的「林氏亲属法构造论」。在把整个亲属法构造了解後,再正式的进入条文来探讨。
继承法则比较困难一点,台湾是把亲属继承合而为一,叫做身分法。虽然身分法与财产法为两个不同概念的领域,但继承法本身却是财产法的一种,只不过民法财产法的部份是规定人生前的财产关系,继承法则是规定人死後财产关如何处理的问题,所以继承法是财产法的一种,要念好继承法,财产法的基础要好。
据老师多年的教学经验,对同学在学习身分法时常遇到的问题之看法…………
以我的感觉,学生多比较被动,不会主动去思考,所以老师在课堂所讲授的,皆全盘接受;书里写的,皆无任何问题。这种欠缺思考的学习方式与态度是很难把法律学好的。所以,我一再强调,「我思故我在」,你在思考的时候,才能作为主体人格的存在,否则永远只是被教授的客体,上课时在听过老师所讲的以後,要反客为主的去思考,觉得老师说的对,对在那个地方;若觉得不对,不对在那个地方,读法律的人就要有这种思考的能力,否则没有资格当法律人。
或许是由於考试取向的关系!老实讲,考试是一大问题亦是很现实的问题;目前台湾的国家考试制度,出题老师还是会出他的独门暗器,而也只有他的独门解药才能解,所以我们在对外考试的时候,跟一般做学问的态度不一样。做学问一定要有自我的存在,独立的思考。但是,在考试的时候,要达到忘我的境界,是没有自我的存在的,也就是要了解出题老师是谁,顺着出题老师的意思把答案写出来。因为,出题老师改考卷有时间上的限制,所以在短短的时间之内要思考考生独特的见解,事实上不太可能,所以他只就所设定的几个答案去找而已,如果没有写出题老师所要求的
答案时,就没有分数了。所以我们在参加考试的时候,自然而然养成一种欠缺思考的习惯。
台湾学生於高中毕业即就读法律系,而非如美国之制度乃是取得学士学位後才能就读法律系,就台湾的学生而言是否太早接触法律领域?
整体而言,台湾的学制要改变恐怕比较困难。但由於一个国家需要众多法律人才,学制若真改变,对台湾目前的教育制度并未有多大的帮助。不管是目前台湾学制还是改变成美国之学制,作学问总是要脚踏实地才行。
身为法律人的老师,对「法律」、「自己」与「其他法律人」或「其他非法律人」的看法与态度
法律规范,基本上就像个防波堤一样,我们是生活在港口里的人,如果法律不够强固的话,就会不断有斗争的风波进港来,法律就是用来把风波阻断掉,以维持生活在港口里之人的秩序。所以,法律是维持社会秩序相当重要的角色,我们法律人学的法律则是更深一层,具有高技术性,一般人很难加以亲近,就连同在法律领域内,看非自己专业的科目,仍然会觉得吃力。
而就是因为法律的难以亲近,所以才会有专业的法律人。而身为一个法律人的正确心态,要看自己将来想要从事律师、法官或学者的工作,若是选择实务工作,就要了解身为一个律师或司法官应该扮演的角色。当然,我们学法律的人都知道学法的理念是要实现正义,但真正的问题在於将来当律师之後是否真能做到伸张正义,维护人权的理念,一旦跳入社会的染缸之後,是否还能出污泥而不染,是每个法律人都要自觉的部分。
例如将来如果有杀人犯来找你担任辩护人,这时要如何帮他辩护及如何调整自己的心态都是要思考的。有时律师得做与自己良心相违背的事。所以作一个律师是相当不容易的,虽说要伸张正义,却往往事与愿违。
而作为一个法官也是相当不容易的,如何在谎言之中找到事实的真相是相当困难的一件事情。所以虽然可以让自己做到成为一个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的法官。但是在事实的问题当中,如何能够做个正确的判断,具体的实现公平和正义也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
老师对另一半是法律人的 感想与看法
没有绝对的好与坏,世界上很多事都是相对的,不可能全由你得到好处,但至少在沟通方面是颇能达成共识的,因为同样都是学法律的,在某些情形下,可以用一些法律用语来化解双方之间的尴尬。法律可说是我们之间共同的语言,而如果你面对的是一个不懂法律的人,可能在沟通方面就没这麽轻易了。
另一方面,因为我们二人都是从事学术研究的,我们在写文章的时候,若遇到难以突破的地方,便可以互相切磋、互相请教。有时见解还不成熟时,又不敢对外发表,这时便可透过一个程度与你相等的人的讨论,来发现自己的不足,这是相当不错的一件事。而在意见相左之时,则是持一种互相尊重的态度。我们彼此学习、共同讨论,一起为法律这个领域努力。
老师给同学的建议与勉励
像我才华平庸之人,只要能有超过常人的努力,比别人加倍的用功,照样能在大学担任教职。所以,同学们千千万万不要妄自菲薄,要好好努力,人生的竞争是不断的,以前第一名不代表永远是第一的,现在落後别人也并非永远都会输给别人。总之,只要你好好用功读书,好好的努力,一定会有好成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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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含泪加惭愧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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