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antasyNova (@@上班族@@)
看板FJU-Laws93
标题[公告] 941 法律学系选课须知
时间Thu Jun 30 20:21:17 2005
辅仁大学法律学系学士班选课须知
92学年度第2次系务会议通过(93.3.10)
◆ 跨系组选课
1.一至四年级专业必修科目(含「专业伦理-法律伦理」)可以跨系组(法学组、司法组
、财法系)选课,其他必修科目则采原班上课。
2.跨系选课之该科目名称、学分数、时数、选别必须与本系相同。
3.双修生及转系生仍须修习本系「专业伦理-法律伦理」课程。
4.除辅系、双主修必须於网路加退选期间办理人工选课,其他均上网选课。
◆ 越部选课
1.限二年级以上重、补修必修科目而与本系两组课程皆冲堂者。
(*冲堂:必修课程时段互冲)
2.修习进修部之该科目名称、学分数、时数、选别必须与本系相同。
3.越部选课之课程,每学期最多不得超过该学期总学分数1/3学分。
4.辅系/双主修科目越部选课学分数不得超过该学期辅系/双主修选课总学分数1/3学分。
5.须先经日间部盖章再至进修部办理。
◆ 学年课
1.全学年之科目,未修习上学期者,不得先修下学期。
2.上、下学期均修毕,方承认该科之学分。未修上学期即修下学期,该下学期学分不予承
认。
3.除重、补修之科目外,上、下学期必须在同一班。
4.开课标示-期次:「1」上学期,「2」下学期,「0」学期课。
◆ 续修
1.修习学年科目,上学期成绩不及格,但达50分以上者,下学期准予续修。
2.成绩50分以下,40分以上者,应经任课教师、系主任核准,方得续修。
(续修申请单请向系办索取)
◆ 挡修
1.民法总则挡修民法债编总论;民法债编总论挡修民法债编各论;刑法总则挡修刑法分则
2.四年级可民法债编总论和民法债编各论一齐修、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一齐修。
◆ 通识
1.排除与法律学系专业性质相近之科目。
2.日间部学生不得至进修部选修通识。
3.94学年度第1学期通识排除之科目:科技法律与智慧财产权、中华民国宪法与立国精神
、海峡两岸民事法律争议处理、法律与生活、人权.正义与法律。
◆ 选修
1.每学期至外系选修之学分数不得超过在本系选修之学分数。
2.外系选修可计入毕业学分之上限为八学分,包括:
A.军训至多四学分。
B.体育至多二学分。
C.服务课程至多二学分。
D.非教育学程学生选修教育学分。
E.其他选修
3.全人教育应修学分超修部分,不计入毕业学分。
(*以上均依开课单位规定办理选课)
◆ 网路加退选
1.为维持教学品质,网路选课额满即不再受理人工加选。
2.取消10人限退之限制,加退选结束始处理10人以下停开科目退选问题。
3.辅系生、双修生、转学/系生(第一学期)、复学生、延修生等选课人数另行统计。
*其他选课问题应於选课错误更正截止日前办理。(不需经任课教师签名)
◆ 其他
1.本系必修课程不得高修,但复学生及转学/系生如有未达低限学分之情况,应经系主任
同意另行办理。
2.放宽选修课程不得高修之限制,但应尊重任课教师及该课程性质之考量。
3.同一科目已取得学分者,不得重覆修习。
4.转学生(二年级)办理抵免以50学分为上限。
◆ 附注
1.其他选课相关规定和时程依本校学则、学生选课办法、日间部学生至进修部选课办法及
教务处选课须知、各项公告办理。
2.如有未尽事宜,於每学期选课时另行公告。
◆ 本系学生至进修部法律系及日间部财法系选课补充说明(93.9.16系务会议决议)
1.进修部学分数少於日间部者,不论该科目时数是否相同,均不得修习。
2.进修部科目之学分数与本系相同但时数较少者,限大四学生(含延修生)、转学生、转
系生、辅系生、双修生方得选课。
3.如科目名称不尽相同,但学分数、时数相同之课程,由主任认定之。
4.其他概依原规定办理。
5.本系学生至财法系选课之情形,比照办理。
94.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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