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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讨论] 刑总第10条第5项
时间Fri Dec 17 18:53:06 2004
竹竿性侵女童案 4判无罪 检方不服
记者(李曜丞╱台中市报导)
七年多前轰动一时的台中市五岁林姓女童遭歹徒持竹竿性侵害案,检方依杀人未遂罪对
嫌犯谢振茂求刑十四年,但法院四度判无罪,检方昨天第三度上诉最高法院。
检方指出,依美国学者针对儿童记忆的研究指出,儿童的记忆 比大人还好,被害人
当时虽年幼,但受重创的印象必极为深刻,不可忽略她指认谢振茂的可信度。
八十五年十二月廿九日下午,当时五岁的林姓女童在台中市东区旱溪五街,遭歹徒以削尖
的竹竿插入下体,插到腹腔後再扯出,经送医急救才救回小命,但子宫、卵巢及小肠都受
损,经送医切除,致此後无法正常进食。
警方在案发後三天,逮捕游民谢振茂(四十岁),女童指认他就是性侵歹徒,谢振茂在警
讯时也承认,被台中地检署检察官依杀人未遂等罪起诉,求刑十四年。
八十七年一审判决谢振茂无罪,判决书指出,如真是谢振茂所为,林姓女童重伤流血,应
会大量沾到或溅到他的衣裤,但谢振茂被捕时所穿的绿外套上只有两滴血斑,经DNA比
对,血型与林姓女童不符。
判决书也批评警方制作现场勘验图时,仅画出街道位置,除了现场照片十三张附卷外,无
搜索、扣押、勘验程序报告,也缺歹徒穿着、特徵的资料;扣案九件证物中,有五件无资
料可辨明来源,也未在现场或证物上采获指纹,且谢振茂通过测谎。
检方不服,提起上诉,历经二审、更一、更二审,三位不同法官分别查出,在检警提供十
四张不同游民照片给林姓女童指认前,已有洪姓警员拿谢振茂相片给林姓女童指认,研判
她可能因此留下印象而被误导。
判决书并指林姓女童的儿童画册是在案发现场查获,不是在谢振茂居住的废弃车辆中查获
,无法采信与谢振茂有关。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查无证据,更二审日前再判谢振茂无罪。
台中高分检检察官蔡秀男昨天再提起上诉,他表示,谢振茂在法院时以遭警方刑求辩驳,
但谢振茂在检方复讯时已坦承做案,此一证词应可采信;而谢振茂在案发後三天才到案,
若非他说明「因有疝气,无法勃起,才以竹竿性侵女童」,警方根本无法知道此一隐情;
至於谢振茂供词前後不一,是因生性狡猾,也无法证明曾被刑求。
蔡秀男说,法院更二审时,他曾要求如今已国小六年级的林姓女童出庭指认谢振茂,但家
长害怕勾起女儿伤心往事,表明不愿出庭。
本案提起上诉後,将由最高法院审理,如果驳回则定谳;若认为仍有疑点,则发回更审。
据说 本案即为当年某立委极力推动刑法第10条第5项之订立 还遭各公益团体之支持
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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