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ttpikachu (我不是小佑)
看板FJU-BA96A
标题[情报] 商事法第五章
时间Mon Jun 15 15:58:09 2009
股份转让自由原则
公163.1:公司股份之转让,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但非於公司设立登记
後,不得转让
优点:为股东能回收投资最简便之方式,其与"股东有限责任"为股份有限公司
能筹集大量资金之二大利器
股份转让自由原则之例外
一般限制:设立登记前,不得转让
对发起人:发起人股份非於公司设立登记一年後,不得转让
目的:防止公司发起人以组织公司为手段,有不正常目的
以确保公司健全与信誉
对董监事:经选任後应向主管机关申报持股,任期中不得转让1/2以上
目的:增加对公司向心力
对员工:公司对员工行使新股承购权所承购之新股得限定一定期间内不得转让
但期间不得超过三年
目的:避免分红入股促进劳资合作之美意落空,并可避免经营权之变动
闭锁期间:盖记名股票转让应将其记载於公司股东名簿方得对抗公司
对受让人:此即为"股份回笼禁止原则",公司不得自行收买自己公司之股份
股份回笼禁止原则之修正
意义:指公司为特殊目的买回自家在外流通之股票,且不准备将其销除
而是等待日後重新出售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36.208.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