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n33 (香草可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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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税务]勤业众信专栏》违反我国规定的税务风险
时间Mon Oct 25 02:40:36 2004
※ [本文转录自 tax 看板]
作者: percs (≧▽≦b) 看板: tax
标题: [经济]勤业众信专栏》违反我国规定的税务风险
时间: Tue Oct 19 21:47:48 2004
■ 郭心洁
财政部赋税署於93年10月8日公布了<营利事业所得税不合常规移转订价查核准则草案>预
告,在未来一个月内接受各界对该草案内容修正的建议,预计於年底前发布实施。
目前该草案中已明订仅有备妥移转订价报告及重大短漏报罚则部分是自民国94年度开始实
施外,其余各条款皆於公告生效後施行。
本文将就草案中罚则做相关介绍,以期能使企业就其所面临可能税务风险作一了解。
依该草案33及34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应提示相关移转订价文件,由稽徵机关据以核定交易
结果,未依常规交易结果办理,致减少纳税义务,除税捐稽徵机关将据以调整并核定相关
所得额外,若申报的成本或费用超过核定常规价格二倍、申报收入低於核定常规价格50%
,或调整後增加的所得额达全年核定所得额10%以上,或全年核定营收净额3%以上,或是
营利事业未提示规定的移转订价报告或其他经稽徵机关查得钜额短漏报金额事证,皆将被
视为违反所得税法有关短漏报规定,而应按所得税法110条规定,处以所漏税额二倍以下
罚锾。
惟若企业因营业亏损,致加计短漏所得额仍无所得,则将就短漏报金额,依当年度适用营
所税率计算的金额,进行处罚。另依目前<税务违章案件裁罚金额或倍数参考表>规定,若
漏税额超过5万元,将仅处所漏税额一倍罚锾。
由此可知,目前我国对於企业违反移转订价是采取漏税罚。惟相较於美国或日本对於违反
相关规定分别仅处以20%~40%或10%~15%的罚锾,我国的罚责不可谓不重。
就移转订价议题而言,比较容易与稽徵机关产生争议的问题,包括可比较样本的选定、调
整方法的选择、相关订价文件的完整性等,若企业面临稽徵机关就移转订价进行查核,企
业应采取什麽样的态度及因应措施。
首先企业应检视本身所具备资料是否齐全,包括相关的移转订价报告、移转订价政策、订
价模式、客户交易契约及其他相关文件等;企业内部移转订价小组应就本身所具备条件及
立场进行客观的评估与检视,并与稽徵机关就移转订价争议部分进行协商及讨论,以期能
争取最大的权益,惟与稽徵机关若无法就移转订价争议部分达成结论,则企业只有走向复
查、诉愿、行政救济等相关程序。
不过应注意的是若要进行诉愿等後续程序,则企业须按复查决定书所载税额缴纳半数或提
供相当担保,以避免被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另外,依草案第33条规定,若企业未提供有关移转订价文据供稽徵机关查核,则稽徵机关
将可依查得资料迳行核定,或是无查得资料情况下,则稽徵机关将按同业利润标准核定,
这也是一种相对的罚责,企业应谨慎处理。
(郭心洁为勤业众信会计师事务所合夥会计师,本文由朱光辉经理协助完成。本专栏每周
二刊登)
【2004/10/19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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