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en1234q (benpe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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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活动]【瑕疵重重的选举我们不要,依法举发中选会选举无效!】
时间Wed Jul 5 22:45:14 2017
原文网址:
http://bit.ly/2tIauem
#恳请关注
放暑假的辅仁大学同学们大家好,辅仁大学中央选举委员会於今年四、五月间办理第
29届学生会会长、学生议会议员选举,然而选举期间诸多违法及不当情事,故本人委托辅
大的同学於6月12日在法定期间内依《天主教辅仁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第七十三条向
中选会递交举发书(
https://goo.gl/vSBKof),又於昨日递交完整的举发理由书(
https://goo.gl/GAroKE)给中选会以主张本次选举无效,希望中选会以辅仁大学「真、
善、美、圣」的精神,於收到书状後三日内向学生法庭提起选举无效之诉。
全文连结如上,欢迎各位给予批评指教或帮忙转发,也同时於此文诚挚感谢愿意受本
人之委托而举发中选会的辅大学生,并分别叙述举发摘要如下:
1. 选举时程变更达三次之多,违背法安定性及信赖保护原则。
在法治原则中,法律的规范必须稳定,使得人们得以预见自己的行为将发生何种法律
效果,此即「法安定性原则」。法安定性会使人对一个恒常法秩序产生信赖,法安定性原
则分为「法明确性原则」以及「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指人们对於主管机
关之法秩序存有信赖,此一信赖应受到保护,此一原则在规范变动对人们不利益时始得运
用,保障人们对得以预见之措施(尤其是侵害权益之措施),而得采取适当之因应;当然
也因此而衍生禁止不利益法令的溯及效力。信赖保护原则主要具体表现在《行政程序法》
第8条:「行政行为,应以诚实信用之方法为之,并应保护人民正当合理之信赖」。
中选会於2017年4月14日公告本次选举之第一次选举公报(发文字号:105学年度辅选
字第10500000001号)时表定於5月22日12时至5月26日12时为投票期间,先於4月27日於脸
书粉丝团上公告候选人登记参选延长至2017年5月4日12时,後又於5月11日亦於粉丝团上
公告延後投票期间於5月29日12时至5月31日12时之间,尔後却又於5月17日时更动投票期
间为5月22日12时至5月26日12时。
查中选会分别於4月27日、5月11日及5月17日,变更本次选举时程共三次,已不符法
安定性及信赖保护等法治原则,严重损害了组织章程第五条所明定本会会员之选举权。
2. 未於投开票前依规定发表政见发表之影片及相关资讯,有违背依法行政原则及违法之
虞。
《天主教辅仁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下称《学生会选罢法》)第29条载明公办政
见发表会之规范,而中选会亦曾於2017年4月14日公告本次选举之第一次选举公报(发文
字号:105学年度辅选字第10500000001号)时预告将於5月11日举办公办政见发表会,尔
後於5月17日亦在其脸书粉丝团公告政见发表影片收受日期至5月19日,但後续却无发布相
关资讯即进行投开票之作业,显有违背依法行政原则及违法之虞。
3. 利用投票系统之个人资料举办抽奖活动有违反无记名投票之原则。
《学生会选罢法》第2条第1项:「学生会会长、副会长及学生议员选举,以普通、平
等、直接及无记名投票法行之。」
无记名投票之本质,即不应使他人及选务人员知悉其投票之意向甚至知悉其有无参与
投票。
中选会於投票时间与开票结束後的6月7日,即利用投票系统举办抽奖活动,冀望能以
行政措施鼓励并促进本会学生参与系争选举之投票,虽理解其立意良善,然而使他人知悉
本会学生有无参与投票,却有违反无记名投票原则、比例原则及隐私权之虞,因此失彼,
中选会应有需检讨之空间,俾使往後办理选务时能以更妥适之手段办理宣传活动,使经费
能有效地用在刀口上,而非用於购买抽奖奖品之上。
4. 中选会选务资讯不公开不对等,有违知情权之虞。
依《天主教辅仁大学学生会组织章程》第37条之意旨援引本国及国际法例,《政府资
讯公开法》、《世界人权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第19
条等国内外法例及法学中基本权之资讯性给付等法理皆可说明保障知情权(Right to
know)之重要性。
查中选会在2017年5月20日於其脸书粉丝团上留言回覆本人对本次选举之质疑时表示
:「……2.本会虽以公告形式变动选举期程,然已於学生议会修法後(5/12),即依照修法
内容再次变更选举期程,更改回原本的时间,对候选人之影响不到24小时……。」,但翻
遍学生议会之粉丝团,却根本查无中选会所谓修法後(即5月12日)之会议纪录。
又查学生议会曾在今年4月28日修正《天主教辅仁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但却从
未公布该日会议纪录,根据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知情权及信赖保护等原则,
立法程序及效力难谓完备,此次会议若有任何可影响本次选举之条文或效力,皆应属无效
。
中选会对於选务资讯不公开且不对等,且未积极请求学生议会公开相关资讯,中选会
与学生议会皆明显失职且有违知情权之虞,实属不当。
5. 本会选举罢免法规无验票之制度,其公正性颇堪疑虑,亦无从确保。
翻遍本会选举罢免法之规范(即《学生会选罢法》),却皆无验票之制度,使中选会
所举办之选举从法规面而言,皆无从确保其公正性,难防不肖人士为牟其不当利益而上下
其手,从中操纵选举之结果,且近年来的选举屡屡传出争议,上学年度甚至须以纸本投票
之方式重新选举。如此观之,确保选举之公正性实不容拖延、逃避而不面对现况。
在此书状援引《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 69 条之规定,并且亦因考量校内选举经常
使用电子投票系统之特性,而应另有妥当之规范,除了立法机关应修正法规,中选会更应
依职权考虑发布法规命令,以确保选举结果能以昭公信。
6. 其他违法不当之情事与待改进之意见
最後补充说明,中选会於2017年5月26日公告本次选举之第三次选举公报,其中第29
届学生会正副会长投票率仅3.8%,创下历年来新低(依据本人手中资料显示,103学年度
的第27届学生会正副会长投票率仍有约7%、101学年度整体投票率为20.2%、100学年度为
22%、99学年度则为21.17%,102~98学年度的整体投票率皆介於20~25%间)。显示中选会
之选务宣传明显不力,以利用电子投票系统来抽奖之方式并无真正有效增进投票率,显需
检讨改进。
《学生会选罢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学院、研究生及进修部最低应选之名额,排除於
下学年度才成立的织品服装学院,合计应至少选出29名学生议员方才符合法规,但本次选
举仅有25位依法当选的候选人,明显未达保障最低应选之名额,而於今年4月28日修正前
之旧《学生会选罢法》(即旧称《天主教辅仁大学学生会长暨学生议会议员选举罢免办法
》)於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学生议员选举,总当选人数未达应选出总数之二分之一时
,得办理补选。」,又依上述第5点应排除於今年4月28日後所修正之无效法规,故本人主
张系争选举不但有无效之虞,且另应补行学生议员之选举。
此外,中选会应积极保障校内所有身心障碍者学生之选举权或可考虑推动不在籍投票
(Absence Voting),使有不便於投票周投票之选举人能提早投票,以提高往後选举之投
票率。
中选会第三次选举公报之第肆点:「当选证明发给日期与方式,於日後公告之。」,
但时至今日却依然寻无任何公告,应立即改进。
综上,本人主张选举无效,惠请 中选会依法於三日内向学生法庭提起选举无效之诉
。
2017年7月3日
曾柏玮 敬上
https://is.gd/BnuE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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