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goluck (☺低调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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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心得] 认养与送养的责任?
时间Fri Jun 10 16:01:11 2011
关於前文的争执,非本文讨论范围,
但有关送养一事,不得不跳出说几句话。
其实送养只是最基本的道德观念跟生命观,
真的不用把这件事情说得多麽良善。
翻开《动物保护法》第五条第三项:
「饲主饲养之动物,除得送交动物收容处所或直辖市、
县(市)主管机关指定之场所收容处理外,不得弃养。」
违反的罚则为同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款,
违反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弃养动物而未致有破坏生态之虞者,
处新台币一万五千元以上七万五千元以下罚锾。
而再依《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
违反「禁止弃养规定」致动物重伤或死亡,
或五年内违反「禁止弃养规定」二次以上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我把条文直接套入本次讨论的事项,方便理解,
原条文请自行查询。
养宠还讲到法律,实在是一件很闷的事情,
因为就算过程中有喜怒哀乐、酸甜苦辣,
也不干法律的事情。
要出动法律来规范真的是很可悲……。
而为什麽订这些规定,
就是已经造成社会的困扰,不得不用比较强制的方式来解决,
甚至立下「合法弃养」的规定,即《动物保护法》第五条第三项。
说白了,就是既然你要弃养,也不要让他们到外面造成困扰,
让政府来帮忙管理(擦屁股)。
收容所竟然就这样来到爆满,
得一段时间就送一些小朋友去安乐死……。
所以,送养除了你尽全力并确实找寻到更好的饲主,
否则,不过是规避法律的责任、还想当有最低道德标准的人罢了。
再来,关於认养,
真的很感谢那些拯救流浪动物、被弃养动物於水火之中的善心人。
至於其他认养,各取所需罢了,
也不用说得那麽良善。
而且,个人认为尽己所能,没有人强迫你去认养动物,
不要将认养动物拿来当作勳章。
感谢与肯定是别人给的,不是自己讲出来的。
不是得「为善不欲人知」这麽高尚,
人生何必过得如此痛苦,为善应该是开心的事,
但也不用张扬与炫耀。
请出於爱心与真心去认养小朋友,
不要是其他理由,
他们禁不起一再地被抛弃。
看似合理、无害的举动,
其实潜藏着人类自私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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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soynaranja:推这篇 还是把焦点放回送养的问题上吧 06/10 16:05
2F:→ soynaranja:我的立场也与原PO相同,在领养前就要先量力而为 06/10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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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推 kuchipay:看了很久的版上文章,为什麽很多版友都一定要养一对? 06/10 18:52
4F:→ kuchipay:养一公一母的意思是什麽?如果你觉得小蜜不适合你养 06/10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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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kuchipay:动物说活不久也算活很久~小蜜一只10~20年,有想一下吗 06/10 18:55
7F:→ kuchipay:每次看到送养或弃养的文章就觉得可怕~反正没办法养就PO文 06/10 19:09
8F:→ kuchipay:也不知道这样算好还是不好.至少说不一定还有好心人接手 06/10 19:11
9F:→ kuchipay:可是请不要把这行为合理化阿~ 06/10 19:12
10F:推 wfyoy:同意楼上,在FB也越来越常看到没几个月就怀孕的母蜜>"< 06/10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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