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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报] 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 113 年半日制内勤约雇人员(限身心障碍人士报考) 甄试简章 报名期间:自113年10月21日(星期一)10:00起至113年11月4日(星期一)17:00止,一律 采网路报名方式办理,逾期恕不受理。 报名免费 试务承办单位:财团法人台湾金融研训院 地址:10088 台北市中正区罗斯福路三段 62 号 电话:(02)3365-3666 按 1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7:30 网址:https://svc.tabf.org.tw/113post02 中华民国 113 年 9 月 20 日公告 一、共同资格条件: (一)国籍:具中华民国国籍,且不得兼具外国国籍。(应试人员通过第一试,於参加 第二试报到时应缴交「国籍具结书」) (二)性别:不拘。 (三)年龄:不限。 (四)学历:高中(职)以上毕业,并应於 114 年 1 月 4 日(含)前取得相关学历毕业证书( 注 1)。 (五)持有 114 年 1 月 22 日(录取名单公告日)仍为有效期间内之身心障碍证明(或手 册)。请於 113 年 11 月 4 日下午 5 时前依网路报名程序上传证明文件,凡未上 传、逾期上传或审查资格不符者视同未完成报名,取消应试资格。 二、雇用类别:半日制内勤约雇人员(限身心障碍人士报考),分 3 个录取分发局,合 计正取名额 28 名、备取 13 名。 (一)担任工作:各级邮局邮务营业柜台、邮件处理、集邮业务或邮政业务相关工作。 (注 2) (二)工作内容注意事项:因工作内容系担任柜台第一线服务人员,须具备一定程度表 达、沟通与问题处理能力及抗压心理素质,且每日工作时间 4 小时,亦须具备 一定体力。爰请应考人衡量自身之身心状况後,审慎决定报考。 雇用类别 应试资格 笔试科目 录取分发局 (含辖属支局) (代码) 正取 名额 备取 名额 二试 名额 半日制内勤 约雇人员 (限身心障碍 人士报考) 1.高中(职)以上 毕业者 2.持有身心障碍 证明(或手册) 专业科目 (邮务营业规章) ◎单选题 50 题 基隆邮局 (A11107101) 10 5 20 板桥邮局 (A11107102) 12 6 24 台南邮局 (A11107103) 6 2 12 肆、报名期间及方式 一、报名期间:113 年 10 月 21 日(一)10:00 起至 11 月 4 日(一)17:00 截止,逾期 恕不受理。 二、报名方式: (一)本项甄试简章及相关资讯同时建置於台湾金融研训院甄试专区(以下简称甄试专 区https://svc.tabf.org.tw/113post02)及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网站 (https://www.post.gov.tw),请自行上网点阅或下载列印,不另行发售纸本。 (二)一律采网路报名(报名网址:https://svc.tabf.org.tw/113post02),不受理现 场与通讯报名,为免网路壅塞,请尽早上网报名。 (三)请详阅本甄试简章各项规定,并同意「财团法人台湾金融研训院个人资料 蒐集、处理及利用告知事项」,并依网路报名程序确实填写各项报名资讯及 上传照片。上传照片後请务必至甄试专区【订单查询】确认结果。 ※此照片主要用於应考时辨识身分使用,为避免影响应试权益,请依规定 上传。应考人上传之照片若有异常,将於笔试测验当日进行身分确认程 序并拍照存证。 (四)参加甄试人员务请先详阅甄试简章内容,仅可择一录取分发局报考。请慎 重考虑後再报名,报名截止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变更录取分发局。 (五)请务必於 113 年 11 月 4 日(含)17:00 以前,依网路报名程序上传身心障碍 证明(或手册)正反面影本【须 114 年 1 月 22 日(录取名单公告日)仍为有效 之文件】,凡未上传、逾期上传或审查资格不符者,视为未完成报名程序取 消应试资格。 三、本项甄试毋须缴交报名费。 专业科目 (邮务营业规章) 13:50 14:00~15:00 单选题 50 题 二、第二试(口试)日期:114 年 1 月 5 日(星期日) (一)以台北地区为测验地点(其他各县市未设试场),请於 113年12月27日14:00 起至甄试专区(https://svc.tabf.org.tw/113post02)查询测验地点、时间、试 场位置、第二试编号及应注意事项,入场通知书将另辅以限时邮件寄发。【台 湾金融研训院另将以 e-mail 或简讯方式提醒(未通过者不予通知)】。 (二)携带及缴交证件:第二试当日务必携带具本人照片之双身分证件正本(请参 照应试注意事项),并依测验入场通知书指定时间及测验地点应试;未携带指 定双身分证件正本者或仅携带单一证件正本者不得入场应试;并缴交下列表件各 3 份(请直接影印或黏贴於 A4 空白纸张上,审查後不退还): 1.文件资料检核表。(请於 113 年 12 月 27 日 14:00 至甄试专区下载填写) 2.履历表及自传(贴妥国民身分证正反面影本)。(请於113年12月27日14:00 至甄试专区下载填写) 3.国籍具结书(请於 113 年 12 月 27 日 14:00 至甄试专区下载) 4.学位(毕业)证书影本(如系国外学历须符合教育部订颁「大学办理国外学 历采认办法」、「大陆地区学历采认办法」、「香港澳门学历检核及采认办 法」之规定,并加附中文译本;国外学历影本,应经我国驻外单位,包 括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派驻当地之文化、贸易、商务机构或其他经我 国政府认可之机构或公证人验(认)证)。 ※如未能出具已完成前项单位验(认)证之证明,将不符合简章所规定之 学历资格条件,不得入场参加第二试(口试)。 第 5 页,共 12 页 5.身心障碍证明(或手册)正反面影本【须 114 年 1 月 22 日(录取名单公告 日)仍为有效之文件】。 6.其他相关资料:除应缴验之必要资格条件证明影本外,如其他技能检定、 语言能力检定、专业证照、相关工作经历证明文件、个人优良表现等资 料。 7.应试人所缴交各种证件影本及资料采事後审核,如经查明有资格不符、 伪造、变造或其他不实情事,应试人应自负法律责任。如於甄试期间发 现有上开情事者,除其所缴证明文件资料应保全证据外,并拒绝其进场 应试;於甄试完毕後榜示前发现者,不予录取;榜示後发现者不予进用; 进用後发现者,无条件同意终止劳动契约。 陆、应试注意事项(详细规范另请详阅本院网站及测验入场通知书相关说明) 一、第一试(笔试) (一)请务必携带具本人照片之双身分证件正本,依测验入场通知书指定时间及 测验地点应试,未携带指定双身分证件正本者或仅携带单一证件正本者不 得入场应试。各节测验开始後即不得离场。若因相片辨识困难,必要时得 拍照存证。 双证件 身分证件 说明 主证件 国民身分证正本 为必备证件 第二证件 健保 IC 卡正本 护照正本 身心障碍证明正本 驾照正本 1.第二证件请择一携带。 2.健保 IC 卡须以具本人照片者为限,如未 印有本人照片者,请於到考前尽速补换 具本人照片之健保 IC 卡。 3.护照、身心障碍证明及属应定期换证之 驾照应於有效期限内。 (二)应考人应於各节测验预备铃响时依入场通知书编号按编定座位入座,并将 身分证件置於桌面左前角或指定位置,以备核对。 1.测验时间以铃(钟)声为主。 2.应考人除应试文具及规定的身分证件外,於预备铃响时,应将书籍文件 等非考试必需个人物品,放置於座位下方或指定场所。 3.测验开始後迟到 10 分钟内得准许入场,逾时者一律不得入场应试。 4.各节测验结束铃(钟)响前不得离场,测验期间擅自离场者,该节以零分计。 5.测验结束铃(钟)响前不得缴卷。 (三)应考人须按编定座位入座,作答前应先检查答案卡,测验入场通知书编号、 座位标签、应试科目是否相符,如有不同应立即请监试人员处理。使用非本 人答案卡作答者,该节不予计分。 (四)应考人除应试文具之外,其余个人物品请置於座位下方自行保管。 第 6 页,共 12 页 (五)应试时请详阅试卷题头说明,且依规定在答案卡(卷)上作答。并依题型自备 以下文具:选择题:限用 2B 铅笔划记。 (六)答案卡依下列各项规定作答,违反规定致读卡机器无法正确判读时,由应考 人自行负责,不得提出异议: 1.请应考人自备 2B 铅笔、擦拭易净之橡皮擦,切勿使用立可白或其他修正 液。 2.请按试题之题号,依序在答案卡上同题号之划记答案处作答,并完全涂 满,不可涂出方格外、涂满一半、打×或打勾,划记请粗黑、清晰,以免 影响计分。未划记者,不予计分。 3.如答案要更改时,请用橡皮擦擦拭乾净,再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色残迹, 或将答案卡污损。 4.答案卡须保持清洁完整,请勿折叠、破坏或涂改入场通知书编号及条码, 亦不得书写应考人姓名、入场通知书编号或与答案无关之任何文字或符 号。 (七)本项测验得要求应考人於相关文件之指定位置上亲笔书写指定文字(必要时 作为日後核对笔迹之需),并交给监试人员方得离场。 (八)测验期间严禁使用行动电话或其他具可传输、扫描、交换或储存资料功能之 电子通讯器材或穿戴式装置(包括但不限於:微型耳机、智慧型手表、智慧 型手环、智慧型眼镜、电子字典、个人数位助理机、呼叫器等),请关机并 取消闹铃及整点报时装置後,妥为收纳不得使用,违者扣该节成绩 20 分, 续犯者该节不予计分。 (九)请务必将钟表之闹铃及整点报时功能关闭,若测验中声响经监试人员制止而 再犯者,扣该节成绩 10 分;该钟表并由监试人员保管至该节测验结束後归 还。 (十)本项测验仅得使用简易型电子计算器(不具任何财务函数、工程函数、储存 程式、文数字编辑、内建程式、外接插卡、摄(录)影音、资料传输、通讯或 类似功能),且不得发出声响。应考人如有下列情事扣该节成绩 10 分,如 再犯者该节不予计分。 1.电子计算器发出声响,经制止仍执意续犯者。 2.将不符规定之电子计算器置於桌面或使用,经制止仍执意续犯者。 (十一)应考人有下列情事,视其情节轻重扣该节成绩 5 分至 20 分。经制止仍执 意续犯者,该节不予计分。 1.每节测验开始铃(钟)响前,擅自在答案卡上书写。 2.测验结束铃(钟)响即须停笔,持续作答或再动笔者。 (十二)测验结束铃(钟)响後,若未缴交答案卡者,该节以零分计。缴卷时,应经 监试人员验收後始得离场。 第 7 页,共 12 页 (十三)应考人於测验当日每节测验时间结束後,得向试场监试人员索取考毕之 试题。各类科试题及选择题答案於 113 年 12 月 2 日(星期一)14:00 起於 甄试专区公告。应考人对试题如有疑义,请於 113 年 12 月 2 日(星期 一)14:00 至 12 月 4 日(星期三)17:00 前至甄试专区申请,逾期及其他方 式申请者,恕不受理。 (十四)其他应试须知:详如测验入场通知书及试场张贴之试场规则所示,请应 考人於应试前详读各有关规定,以免影响本身权益。 二、第二试(口试) (一)请务必携带具本人照片之双身分证件正本,依测验入场通知书指定时间及 测验地点应试,未携带指定双身分证件正本者或仅携带单一证件正本者不 得入场应试。若因相片辨识困难,必要时得拍照存证。 双证件 身分证件 说明 主证件 国民身分证正本 为必备证件 第二证件 健保 IC 卡正本 护照正本 身心障碍证明正本 驾照正本 1.第二证件请择一携带。 2.健保 IC 卡须以具本人照片者为限,如未 印有本人照片者,请於到考前尽速补换 具本人照片之健保 IC 卡。 3.护照、身心障碍证明及属应定期换证之 驾照应於有效期限内。 (二)早到者,恕不受理;惟凡逾报到时间经唱名三次未到者,视为弃权,不得 以任何理由要求补测、重测。 (三)有关第二试(口试)之流程、进行方式及应注意事项等资讯将甄试专区公告, 应考人可於 113 年 12 月 27 日(星期五)14:00 起至甄试专区查询。 三、应考人测验期间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将取消应试资格,各项成绩均不予计 分。若於测验期间发现,笔试将收回试卷、答案卡,其他试别(如口试、体测、 术科等)则停止测试,不得继续应考,并应於规定可离场时间後,始得离场;若 於测验後成绩公告前发现,其已测验之各项成绩,均认无效;若於成绩公告後 发现,合格者撤销其合格资格,未合格者取消其成绩: (一)冒名顶替; (二)持用伪造或变造之应考证件; (三)互换座位、答案卡或试题; (四)传递文稿、参考资料、书写有关文字之物件或有关信号; (五)夹带书籍文件; (六)故意不缴交答案卡; (七)在桌椅、文具或肢体上或其他处所,书写有关文字; (八)电子通讯舞弊行为; (九)窥视或抄写他人答案卡、试题; (十)其他破坏试场秩序等事项; 第 8 页,共 12 页 应考人有上述情事时,主办单位得公告违规者之部分姓名、入场通知书编号、 违规事实及所受处分。若舞弊情节涉及刑责,一经发现,将依试场规则向检 察或警察机关告发;民事部分则依法求偿。 四、若违反上述试场规则,於测验後发现者,仍依本规定处理。 柒、成绩计算 一、成绩计算(均取小数点後二位数,第三位数四舍五入): (一)笔试成绩: 1.原始分数满分以 100 分计,所得成绩即为笔试成绩。缺考以零分计算。 2.笔试成绩为零分或缺考者,不予通知参加第二试。 3.笔试成绩相同时,增额参加第二试。 (二)口试成绩: 1.口试成绩满分以 100 分计。 2.口试就下列项目与工作相关之构面及当日缴交资料进行综合评分(无分项 分数): (1)仪态(包括礼貌、态度、举止等)。 (2)语言表达与反应能力(包括声调、言辞、理解、应变、沟通等)。 (3)才识(包括专业知识、技术与经验、问题判断与分析、志趣、领导等)。 (4)特质(包括价值观、自信、抗压、企图心等)。 (三)甄试总成绩: 1 笔试成绩占甄试总成绩 70%;口试成绩占甄试总成绩 30%;两项成绩加 权相加後为甄试总成绩。 2.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予录取:。 (1)笔试成绩为零分或缺考。 (2)口试成绩未达 60 分者。 二、甄试结果依甄试总成绩顺序择优录取,各录取分发局正取或备取名额最後一名 甄试总成绩相同者,依序(1)笔试成绩、(2)口试成绩之高低决定录取排序,若仍 为同分者,则增额录取。 捌、测验结果 一、第一试测验结果预定於 113 年 12 月 26 日 14:00 起於甄试专区公告并开放查询, 另辅以书面寄发测验结果通知书。甄试结果预定於 114 年 1 月 15 日 14:00 起 在甄试专区公告并开放查询,另辅以书面寄发甄试结果通知书。 三、录取人员一律按成绩高低顺序及相关录取分发局业务需要,视缺分批分发进 用,预定於 114 年 4 月 30 日前依序进用完毕。惟 拾、待遇与福利 一、按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约雇人员月给工资表半日制人员第17级薪级起薪(月 薪 15,750 元),另核发职务待遇 2,625 元(合计 18,375 元)。 二、服务离岛及偏远地区邮局者,依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服务特殊地区加 给标准表规定每月核发相关特殊地区加给(半日制人员折半核发)。 三、享有劳保、健保、职灾保险(依各保险相关规定办理)、按月提拨劳工退休金(依 劳工退休金条例相关规定办理)、全勤奖金及员工年度休假补助等福利,另视 公司营运情况核发考核奖金及绩效奖金以及年度考核晋薪。 https://svc.tabf.org.tw/113post02/Home/Rea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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