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sienhour (Benson)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请益] 公文书?私文书?
时间Mon May 20 09:01:01 2024
又侦查机关所制作之逮捕通知书、权利告知书,其上若备有「收受人签章栏」,由形式上
观察,於该栏内签名及捺指印,即足表示由该姓名之人收受斯项通知书、告知书之证明,
是若有冒名而为之者,即应成立「伪造
私文书罪」;倘侦查机关所制作之逮捕通知书、权
利告知书,其上仅备有「被通知(告知)人签章栏」,则在该等栏位下签名及捺指印时,
仅处於受通知(告知)者之地位,尚不能表示其系有制作何种文书之意思及曾为何项意思
表示,故若有冒名而为之者,应认成立「伪造署押罪」(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295号
判决、最高法院94年度第11次刑事庭会议(二)决议意旨参照)
各位大大:
依照刑法第10条第3项:
称公文书者,谓公务员职务上制作之文书
上开“逮捕通知书”不是警察制作的吗?为何不是伪造
公文书罪呢?
谢谢喔!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01.136.203.114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Examination/M.1716166863.A.3DF.html
1F:推 RonaldBBS: 刑法文书制作不是谁物理上制造了这纸张还是字,是谁出 05/20 10:31
2F:→ RonaldBBS: 名表彰该文书内容为其思想、意思之传达 05/20 10:31
3F:→ RonaldBBS: 逮捕通知书是类似回证(收到通知的证明)或收据(收到 05/20 10:36
4F:→ RonaldBBS: 财物之证明),由谁签名当然是收到通知或财物的人签以 05/20 10:36
5F:→ RonaldBBS: 传达已收到之意思,复由对方留存用以证明:你自己承认 05/20 10:36
6F:→ RonaldBBS: 有收到喔这件事 05/20 10:36
7F:推 final9711: 你自己都说了逮捕通知书是警察做的,那就不会有伪造公 05/20 11:28
8F:→ final9711: 文书的问题啦 05/20 11:28
9F:→ esienhour: 这会不会太难了... 05/20 13:04
10F:推 oRaNIX: 因为判决内容伪造的是「签名」 05/20 17:38
11F:推 takahashiKYO: 伪造的人是嫌疑人,你应该从伪造的人来看他有没有公 05/20 18:18
12F:→ takahashiKYO: 务员身分。 05/20 18:18
13F:→ esienhour: t大好像突破盲点了... 05/20 22:05
14F:→ sherlockscu: 一楼已经讲完了 刑法上的伪造文书基本上不是指内容 05/20 22:07
15F:→ sherlockscu: 而是名义人 05/20 2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