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sienhour (Benson)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请益] 刑法358、359竞合
时间Sat Feb 24 09:36:39 2024
台湾基隆地方法院 98 年度诉字第 931 号刑事判决:
核被告所为,分系犯刑法第358 条之入侵电脑或其相关设备罪及同法第359 条之破坏电磁
纪录罪。其所犯上开2 罪,犯意各别,行为不同,应予分论并罚。
另外,解题书认为,系一行为侵害不同法益,应依想像竞合。
请问诸位大大,358条不能论为359条之前阶段行为吗?为何是不同法益?另试想骇客有可
能入侵电脑後就关机吗?个人觉得应是同一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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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WESTONE: 保护法益不同,一个是隐私一个是财产权。个人偏好两种犯 02/24 13:36
2F:→ WESTONE: 意,若前行为不罚无法充分评价不法内涵。 02/24 1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