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rTaxes (谢谢提醒)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请益] 民事诉讼之既判力对基准时点"前"的判断..
时间Thu Feb 8 11:19:01 2024
许士宦老师的<民事诉讼法>(下册) p.481
在讨论既判力的时间范围的部分:
"据此,既判力并非就言词辩论终结
前之权利义务关系加以确定,
因就现在之纷争解决而言,以前之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与否并非不可欠缺..."
====================================================================
关於言词辩论终结以後,因为有可能新事实的发生而造成法律关系的变化。
所以既判力
不及於言词辩论终结(基准时)以後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这可理解。
但为何上面引述的这段表示
基准时以前的也非既判力的判断范围呢?
有些困惑...请教大家,谢谢。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200.4.69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Examination/M.1707362344.A.838.html
1F:推 WESTONE: 既判力范围有主体和客体及时间基准三个考量因素,个人偏 02/08 13:25
2F:→ WESTONE: 见应该是满足时间基准之前要件,仍有主体和客体变动不及 02/08 13:25
3F:→ WESTONE: 既判力范围该当。 02/08 13:25
谢谢,有些道理。
4F:→ wakke: 良心奉劝,你先花个一天看着镜子,自问你是要写论文还是要 02/08 14:05
5F:→ wakke: 考试 02/08 14:05
谢谢建议,懂您意思。这的确不是考点,但突然卡到就想搞懂。
※ 编辑: MrTaxes (1.200.4.69 台湾), 02/08/2024 16:3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