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monwhk (Damonwhk)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Re: [请益] 不纯正身份犯v.s.双重身份犯
时间Tue Jan 30 23:53:46 2024
※ 引述《esienhour (Benson)》之铭言:
: 一般不纯正身份犯多以刑法第274条生母杀婴罪为例,双重身份犯则以第336条业务侵占罪
: 为例。前者是指依据不同身份之人,触犯此罪会适用不同刑罚;後者则是指法条中,同时
: 具有纯正与不纯正身分犯之性, 侵占罪之行为主体须为具有持有关系之人,属纯正身分
: 犯之性质,而若不具备业务此一身分,行为人为侵占之行为仍会构成普通侵占罪。
: 请问各位大大,这还蛮绕口的,感觉是一样的东西,为何一个叫不纯正身分犯,一个叫双
: 重身分犯?
: 感谢解惑!
生母杀婴 业务侵占
审查第一层 杀人(一般,没有身分问题) 侵占(纯正身分犯)
审查第二层 生母(身分) 公务和业务关系(身分)
=====================================
结论 只审查了一层的身分 审查了二层的身分
第一层是审查构成要件,杀人罪不用审查身分,但侵占罪必须以持有关系之人为要件
符合了第一层
再去讨论第二层因身分而加重减轻的情形。
二者不是同样的东西。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1.250.39.242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Examination/M.1706630030.A.512.html
1F:→ Gardenia0603: 帮补充,其实晚近不少学说反对侵占罪的纯正特别犯 01/31 00:42
2F:→ Gardenia0603: 性质,依此,业务侵占罪只是不纯正特别犯。可实务 01/31 00:42
3F:→ Gardenia0603: 及传统学说还是如此认为就是了 01/31 00:42
4F:推 leptoneta: 其实光是生母杀婴罪 就有不同见解 01/31 00:50
5F:→ leptoneta: 业务侵占重点在於你认为是保护什麽法益 会有不同见解 01/31 00:50
6F:→ Gardenia0603: 生母杀婴罪原来有不同看法吗?! 01/31 00:57
7F:→ Gardenia0603: 刚刚翻了许泽天的书确认没看到QQ 01/31 00:58
8F:推 esienhour: 谢谢大大,所以简单来说,业务侵占一次就审查二层的身 01/31 18:20
9F:→ esienhour: 分,所以称双重身分犯? 01/31 18:20
10F:→ damonwhk: 我的理解是如此 01/31 2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