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o0422 (里欧)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请益] 相当因果关系的问题
时间Tue Oct 17 15:00:13 2023
上次请益善意受让的问题
感谢大家的解答
这次请益的是刑法因果关系的问题
例子:
甲平日乐善好施,时常自备菊花茶免费供行人饮用,乙为行人与甲素不相识,一日饮用甲提供之菊花茶,因其自身特殊体质而毙命(乙也不知自身体质)。
就因果关系上讨论:
条件因果上应该是没问题,就相当因果关系讨论上我就出现疑惑。
疑惑来自於76台192判例的问题
依照此判例:
「综合行为当时所存在之一切事实…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环境,有此行为之同意条件..」
套用例子检验相当因果:
甲提供菊花茶给乙,乙有特殊体质,喝了马上死亡,在一般环境皆为如此。
因此通过相当因果检验。
疑惑在於究竟在检验时要不要考虑乙的特殊体质?
变成以下:
甲提供菊花茶,提供给行人,在一般环境中,提供给行人且行人有此特殊体质其或然率极低
请问哪种检验过程是对的?
其实我比较倾向第二种,也可能是我理解错误。
题外话:还是直接使用客观归责,
认定甲的行为为有助公益(?)并非「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同时乙之不幸事件属於异常因果关系。
先感谢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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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Leo0422 (101.9.189.186 台湾), 10/17/2023 15:10:53
1F:推 wayianshi: 再往下讨论故意过失,你就有答案了10/17 18:11
其实是还没读到那边
2F:推 NL54415: 相当因果关系,是常态因果关系,亦即,有此种情况,通常10/17 19:14
3F:→ NL54415: 有某种结果。举菊花茶为例,通常人喝下菊花茶并不会有死10/17 19:14
4F:→ NL54415: 亡结果,所以不具常态因果关系,故本件不具相当因果关系10/17 19:14
5F:→ NL54415: 。10/17 19:14
6F:→ NL54415: 通常来说,只要行为与结果的发生有点「离奇」,就不建议 10/17 19:15
7F:→ NL54415: 用相当因果关系下去思考,改用条件因果+客观归责会比较10/17 19:15
8F:→ NL54415: 容易厘清案件事实10/17 19:15
※ 编辑: Leo0422 (101.9.189.186 台湾), 10/17/2023 20:24:12
9F:推 leptoneta: 实务上采客观相当性理论 须就当时一切客观条件讨论 10/17 20:40
10F:→ leptoneta: 被害人有特殊体质喝菊花茶会死 加害人给菊花茶致死 10/17 20:41
11F:→ leptoneta: 自然符合相当因果关系 10/17 20:41
12F:→ leptoneta: 也就是要采取全知全能的角度去观察行为 10/17 20:42
13F:推 leptoneta: 常态非常态是用於行为後有无介入 与本题无涉 10/17 20:47
※ 编辑: Leo0422 (101.9.189.186 台湾), 10/17/2023 20:55:46
※ 编辑: Leo0422 (101.9.189.186 台湾), 10/17/2023 20:57:12
14F:推 wayianshi: 不用急着否定因果关系,那本来就包含许多不可控因素。 10/18 07:45
15F:→ wayianshi: 只要记得刑法12:行为人没有过失也不用处罚。 10/18 07:45
16F:推 wayianshi: 修改地精确一点:未知因素(事前已确定事实 10/18 07:47
17F:推 mrbat: 看采客观说、主观说还是折衷说,这个黄荣坚书里有详细的说 10/18 13:13
18F:→ mrbat: 明 10/18 1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