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dy (ra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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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课业] 【111年宪判字第11号】今年司特最新考题
时间Fri Sep 8 19:47:20 2023
大家好 我是理律师
大家都知道【111年宪判字第11号】针对公立大学「解聘」教师改采「公法上契
约意思表示」。但这衍生了满多其他问题,这些都是考试重点。
例如,针对解聘之意思表示,教师如何救济(应采哪种诉讼种类)?
这部分我正在整理相关的实务见解,之後照惯例会放在「行政法读书会」Line社群,
读书会连结:
https://reurl.cc/O0KZn7
这边要先跟大家分享的争点是:
111年宪判字第11号对「解聘」教师采「公法上契约意思表示」是否适用於
「其他公立学校(例如公立高中)」?
因为这个争点在112司特四等已经考出来了。
对此争点,实务见解似乎还没有统一见解。例如,
最高行政法院110年上字第660号判决即
肯认得援引宪法法庭111年宪判字第11号判决认为系契约上意思表示
不论实务见解尚无定论,就考试而言,考选部答案有一定参考价值。
这个考点今年司特四等已经有考出来了
虽然不确定是否是因为考选部题库尚未更新,但这题仍有一定参考价值。
简要说明如下,供大家参考:
依实务之见解,关於公立学校与其教师间之法律关系,下列叙述何者错误?112 司法四
等 行政法概要(法警、执行员)
(A) 公立学校与教师间,系以行政契约性质之聘约建立之公法法律关系
(B) 公立学校与教师间,虽存在公法法律关系,惟仍可能在个别事件成立私法法律关系
(C) 公立学校与教师间之关系,系透过契约而成立,停聘仍属契约行为,非属行政处分
(D) 公立学校教师与学校间就解聘发生争执,属公法性质得提起行政诉讼
C
本题考选部答案为C,由此可反推考选部答案仍系以「最高行政法院98年7月份第1次庭长
法官联席会议」为依据,即公立学校依法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续聘属於行政处分。据此,
说明本题如下
(1) 公立学校教师之聘任,为行政契约→选项A正确
(2) 公立学校解聘、停聘或不续聘通知具有行政处分之性质。在主管机关核准前,乃法定
生效要件尚未成就之不利益行政处分,当事人得以之作为诉讼对象提起撤销诉讼。→选项
C错误;选项D正确
地特倒数3个月 大家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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