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ymco9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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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课业] 违建与刑法185条构成要件是否该当
时间Sat Jul 8 00:35:30 2023
最近重读刑法分则时
在公共危险罪章的刑法第185条是这麽写的
刑法 185 条
一、损坏或壅塞陆路、水路、桥梁或其他公众往来之设备或以他法致生往来之危险者,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金。
二、因而致人於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三、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92年台上字第6412号曾说明:刑法第185条第1项所谓陆路,当然指可供
公众往来之陆路(即道路)而言,至於该道路是否仅供人通行,或供人、车通行,应非所问
。
道路,在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条规范如下
本条例用词,定义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广场、骑楼、走廊或其他供公众通行之地方。
(後略)
假设住户A在自家含有骑楼部分的建物,将骑楼围起来当成私人住家使用
是否有可能该当刑法第185条要件之一的损坏或壅塞陆路?看起来应该是构成
(以骑楼算道路一部角度)
但是第二要件「致生往来之危险」这就有问题
例如因为骑楼围起来占为己有,行人不能走在骑楼要绕道道路边缘线甚至快慢车道上
这样有无「致生往来之危险」的构成要件之一该当
我查过最高法院或其他法院的判决书,似乎没有针对骑楼占用作出有罪判决的判决书
是否因为没有「致生往来之危险」的因素吗?
而王钦彦(法学教授)投书见解虽然只供参考
但里面节录一段内容是值得思考的
「以设置铁卷门、搭盖违建、停车之方式,阻塞骑楼,令行人无法通行、必须行走柏油路
面与车辆争道,是对行人(包括幼儿、学童、婴儿车、轮椅族)之通行安全造成危险,甚
为明确。从而应该当於前述犯罪」
https://newtalk.tw/citizen/view/57838
所以如果题目问骑楼搭建成私人空间,是否该当刑法185条之构成要件
应该要从哪个角度出发论述比较妥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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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8.233.38.230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Examination/M.1688747732.A.DF4.html
※ 编辑: kymco9999 (118.233.38.230 台湾), 07/08/2023 00:41:16
1F:推 leptoneta: 你的故意呢 07/08 02:05
2F:→ BlackCoal: 这样讲的过去的话,那并排停车就关到死了 07/08 05:49
3F:→ kymco9999: 意思是说没有故意犯? 07/08 09:53
4F:→ kymco9999: 纯粹过失 07/08 09:54
5F:→ kymco9999: 185只罚故意犯? 07/08 09:54
6F:推 angryfatball: 法条没写罚过失就是没有r 07/08 09:59
7F:→ kymco9999: 对 07/08 10:30
8F:→ leptoneta: 不然发生车祸全都该当185? 07/08 10:33
9F:→ kymco9999: 所以该教授的投书有盲点? 07/08 12:24
10F:→ kymco9999: 因为违建不一定是故意要致公共危险? 07/08 12:25
11F:→ Gardenia0603: 理论上可以吧,重点还是在具体危险的判断啊,他认 07/08 13:34
12F:→ Gardenia0603: 为有算他的价值判断,可以尊重,这其实是事实认定 07/08 13:34
13F:→ Gardenia0603: 的问题,都得看个案而定,至於故意如果你的理解是 07/08 13:34
14F:→ Gardenia0603: 行为人的认知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话那的确说得通, 07/08 13:34
15F:→ Gardenia0603: 或许这看法有点荒谬但也是符合定义、逻辑推演的结 07/08 13:34
16F:→ Gardenia0603: 果,不过我想最重要、困难的还是实务大概不会采行 07/08 13:34
17F:→ Gardenia0603: 这种那麽加重公务负担的见解吧 07/08 1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