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ragonmester ()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请益] 请教民法丧失继承权的问题
时间Sat Jun 24 12:15:29 2023
民法第 1145 条
1.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丧失其继承权:
一、故意致被继承人或应继承人於死或虽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诈欺或胁迫使被继承人为关於继承之遗嘱,或使其撤回或变更之者。
三、以诈欺或胁迫妨害被继承人为关於继承之遗嘱,或妨害其撤回或变更之者。
四、伪造、变造、隐匿或湮灭被继承人关於继承之遗嘱者。
五、对於被继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经被继承人表示其不得继承者。
2.前项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规定,如经被继承人宥恕者,其继承权不丧失。
想请教民法1145第二项
第二项说: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规定,如经被继承人宥恕者,其继承权不丧失
那如果有第五款对被继承人侮辱,被继承人表示不得继承。
即使被宥恕也依然不得继承吗?
因为法条只说二到四项被宥恕不丧失继承权?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4.42.109.239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Examination/M.1687580131.A.C86.html
1F:推 leptoneta: 没错 06/24 12:29
2F:推 zeroterry: 实务通说均认为,举重明轻,第五款亦得以宥恕回复 06/24 16:04
3F:→ cross980115: 二到四款的当然失权事由较第五款更重,且第五款本来 06/27 03:27
4F:→ cross980115: 就是遵照被继承人的意思为主,重的都能因宥恕而回复 06/27 03:27
5F:→ cross980115: ,轻的当然可以 06/27 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