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kariamman (自宅警备 外送师)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课业] 追加起诉?
时间Mon Apr 17 17:31:42 2023
如题
北院考题
某甲加入诈欺集团,担任提领赃款车手,
经北检检察官侦办後认为甲於110年1月底在台北提领被害人a之赃款
涉嫌加重诈欺取财罪,而於110年5月向台北地院提起公诉 (下称前案)
,北院审理期间 甲另因110年1月初 因加入同一诈欺集团,
在基隆提领被害人b之赃款而经基隆地检署检察官侦办(下称後案
,基检检察官认为後按前案有数罪关系。
Q1:台北地院对於後案有无管辖权?
Q2:若基隆地检检察官,就後案对北院提起公诉,则北院法官应如何判决?
Q1
本来以为有刑诉第6条7条的适用 一人犯数罪 ,相牵连案件 得由
6条1项其中一法院管辖,但後案好像根本还没起诉,
且犯罪地在基隆,应由基隆地院管辖才对,北院无管辖权
Q2
既然北院无管辖权主文应以不受理判决 程序驳回之
但又感觉是考刑诉265追加起诉 ,追加起诉要符合追加之诉是相牵连案件
相牵连案件经检察官起诉且系属法院 。
甲一人犯数罪 因此可以追加起诉,不过这样好像又和第一题矛盾惹
不知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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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ikariamman (117.56.59.54 台湾), 04/17/2023 17:50:48
※ 编辑: ikariamman (117.56.59.54 台湾), 04/17/2023 17:51:48
1F:→ saber50116: 你忘了还有第15条的存在 04/17 18:03
2F:→ Banridi: 问有无管辖,不就是假设起诉後…否则控诉原则下,任一间 04/18 07:26
3F:→ Banridi: 法院都无管辖? 04/18 07:26
4F:→ ikariamman: 所以这题目出得不好 04/18 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