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MPM ( )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课业] 诉之客观合并
时间Sat Feb 11 14:54:04 2023
题目:甲提起预备之诉,先位请求乙、丙公司连带给付丙公司股票 2000 张, 备位请求乙、丙
公司连带给付新台币(下同)3000 万元。第一审法院判 决乙给付股票 2000 张,驳回甲
其余之诉。乙未上诉,甲以第一审判决 之结果无从执行,而提起上诉,请求乙、丙公司
连带给付 3000 万元。
查了网路上补习班的拟答如下,
这题考 诉之客观合并,先位之诉为无理由时,始得就备位之诉为裁判。
此题题示:"第一审法院判 决乙给付股票 2000 张",
算是就先位之诉的请求已获容认(不管这股票是丙公司给的还是乙给的)
,备位请求即无庸裁判。
可是题示也说了 甲对於这样的判决之结果无从执行 (因为乙可能就没有2000张股票呀
又或者 丙公司股票才有价值呀,那这样这个判决对甲无实益,但现在又无法上诉要求
乙丙给付金钱,那实务上,甲应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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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leptoneta: 这题就是在考未经审判的备位请求 上诉後该如何审理 02/11 15:09
2F:→ leptoneta: 就把多种学说见解写出来啊 02/11 15:09
3F:→ leptoneta: 这补习班的拟答有够烂的 02/11 15:09
4F:→ jack12872: 怎麽会是先位之诉已获容任,诉之声明写乙丙连带给付丙 02/16 19:56
5F:→ jack12872: 公司股票,判决结果是乙应给付(给付谁的股票?),丙 02/16 19:56
6F:→ jack12872: 不用连带给付,那就是这部分的请求被驳回了啊 02/16 19:56
7F:→ jack12872: 至於「无法强制执行」是不是合法的上诉理由是另一回事 02/16 20:09
8F:→ jack12872: ,毕竟股票是代替物,可以由执行法院以债务人购买之後 02/16 20:09
9F:→ jack12872: 向债务人求偿(参强执注意事项) 02/16 20:09
10F:→ AMPM: 感谢 (头好痛//抱头//果然半路出家自己念法律很痛苦 02/18 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