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nt661205 (蔡英文的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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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请益] 法律国考问题 台湾人去北京刺杀习近平
时间Tue Feb 7 18:11:55 2023
想请问本版对法律国考有研究的同学们
下面这一个法律申论题
Q:
中华民国籍的台湾人A
因为不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对台湾文攻武吓
从台湾搭乘中华航空入境大陆北京
A入境後先在北京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大陆人B购买B从菲律宾走私进口的枪炮弹药
并趁着习近平在北京出席民众活动时
使用自B购买来的枪枝对习近平开了数枪以刺杀习近平
习近平中枪後几小时内在北京的医院不治身亡
行刺完成的A立刻搭乘中华航空回台湾
试问台湾人A与大陆人B在中华民国法律下如何评价彼等行为?
想请问大家这题会怎麽解答???
笔者身为蔡英文的情人
浅见是
应先论述中华民国刑法对於行为人身分/行为领域/结果发生领域是否适用之
倘若A与B的(部分)行为乃适用中华民国刑法
接着应分别论述A与B的行为在中华民国刑法上该如何被评价
应以犯罪三阶论探讨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罪责性
而因题目已写明中华民国法律的框架下
故B的行为根本没有中华民国法律之适用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菲律宾之法律规范也不需讨论
A是中华民国国籍
不论将大陆北京视为外国领域抑或中华民国领域
均有中华民国刑法第7条之适用
在第7条的框架下
A在大陆私自购买军火并杀人(刺杀习近平)的行为
第186条及第187条由於最轻本刑非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故不适用
第271条由於最轻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故适用之
因此A开枪行刺习近平的行为乃该当中华民国刑法第271条之构成要件
故理论上中华民国刑法对於A在大陆杀人的行为应适用且中华民国检警应主动侦办
比较有疑问的应该是在违法性上是否能因超法规阻却违法事由而阻却违法
由於习近平理论上是中华民国大陆地区的反叛乱党首脑
刺杀习近平理论上对中华民国的国家法益是有益而无害
倘若推定A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题目并未明说A是否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前提下亦推定A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之人
则最後会使得A成立第271条杀人罪(但毕竟A杀的是习近平而非随便一个大陆路人)
此时是否能依政治力介入(例如总统蔡英文亲自表扬A爱国的英勇行为)而谕知免诉亦或罪
名成立但免刑(毕竟总统蔡英文都亲自赞许A的行为了)???
想请问各位怎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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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远最爱女神蔡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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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嘘 monday0315: 通篇乱讲 浪费我时间 02/08 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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