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dy (ra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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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课业] 行政法最新实务见解111年度大字第3号裁定
时间Fri Jan 6 00:40:42 2023
【112年行政法必考实务见解解析(13) - 111年度大字第3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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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趋势分析】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於111年12月28日作成【111年度大字第3号裁定】。本裁定与行政诉
讼法有关,结论非常适合考在选择题,今年很有可能考出来,马上帮大家补充。
【相关法条】
●行政诉讼法第89条:「
I.当事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计算法定期间,应扣除其在途之期间,但有诉
讼代理人住居行政法院所在地,得为期间内应为之诉讼行为者,不在此限。
II.前项应扣除之在途期间,由司法院定之。」→子法: 行政法院诉讼当事人在途期
间标准
【争点】
1.争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之住居所,均不在本院所在地,且诉讼代理人有特别代理
权,再审期间所应扣除之在途期间,究以当事人之住居所为据,或以诉讼代理人之住居所
为据?
2. 结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之住居所,均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且诉讼代理人有特别代理权者
,於计算法定期间所应扣除之在途期间,
★以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之住居所计算在途期间
「短者」为准
3. 例如: 管辖法院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原告住桃园市;诉讼代理人住新北市。依照「
行政法院诉讼当事人在途期间标准」:
(1)以原告住所地(桃园市)为准的话,在途期间为:3日
(2)以诉讼代理人住所地(新北市)为准的话,在途期间为:2日
(3)依照111年度大字第2号裁定,应该要以在途期间比较短的为准,也就是诉讼代理人住
居所计算的2日为准
用图说比较清楚, 111年度大字第3号裁定的争点与结论请参下图
https://imgur.com/CIgJDJb
祝大家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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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Rady (123.192.197.95 台湾), 01/06/2023 00:44:51
1F:推 a910343: 感谢整理 01/06 03:16
2F:推 LienFong: 感激不尽!! 01/06 12:49
3F:推 BoTuoka: 谢谢整理 01/06 16:49
4F:推 originalblue: 请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之住居所均不在法院所在地 01/06 18:28
5F:→ originalblue: ,代理人仅为一般代理,在途期间应如何计算? 01/06 18:28
6F:→ rafaiero: 一般代理就没有特别授权了吧?再审要当事人提,不能再审 01/06 22:31
7F:→ rafaiero: 也就没有在途了(应该 01/06 22:31
8F:推 originalblue: 应该是,除上诉或再审外,好像没其他是需要特别计 01/06 23:54
9F:→ originalblue: 算在途期间的了? 01/06 2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