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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录自 LAW 看板 #1ZQozH6P ] 作者: MrTaxes (谢谢提醒) 看板: LAW 标题: [问题] 借名登记vs代理行为,两者是否能并存? 时间: Wed Nov 9 12:40:47 2022 某甲因为看准A屋可能会增值,但是因为本身信用瑕疵无法贷款, 於是就找了好朋友某乙,说要用某乙的名义贷款并购买A屋, 某乙同意,并且签了一个授权代理书,让某甲代理某乙去贷款买地。 过程当中的签约、贷款、移转等,皆由某甲出面签乙的名字。 但是之後发生以下情况: 因为景气大好,A屋果然增值,某甲主张自己是该屋的所有权人, 该屋只是借名登记在某乙名下。但某乙则主张,某甲是自己的代理人, 代理人的行为效力归属於本人,故乙也主张自己是该屋的所有权人。 请问甲和乙,谁的主张比较合理? 另外,若景气大坏,A屋贬值,甲乙当事人做出和上述相反的主张, 又是否也合理?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2.78.75.107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667968849.A.199.html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转录者: MrTaxes (112.78.75.107 台湾), 11/09/2022 12:40:54
1F:推 yuefan: 您好,首先,我觉得您标题的问题跟内文的问题是两回事,不 11/09 13:23
2F:→ yuefan: 知您是想问何者?另外,我认为内文问题的本质,其实就是两 11/09 13:23
3F:→ yuefan: 人间是否成立借名登记契约,以及借名登记契约中,究竟何者 11/09 13:23
4F:→ yuefan: 为所有权人(对外)?两人主张并无谁合理的问题。也就是说 11/09 13:23
5F:→ yuefan: ,如果该地增值,两人皆主张自己为所有权人,若借名登记契 11/09 13:23
6F:→ yuefan: 约属实,则借名人可终止该契约并请求返还借名登记物,惟出 11/09 13:23
7F:→ yuefan: 名人依106年决议,仍可有权处分该地,仅需对借名人负契约 11/09 13:23
8F:→ yuefan: 及侵权责任而已(竞合争议)。 11/09 13:23
9F:→ yuefan: 以上浅见,如有错误请不吝指教! 11/09 13:23
因为我的想法是,法律关系的认定判断会涉及到到所有权的归属。 所以借名登记和代理行为,应该只有其中一个会成立。
10F:推 leptoneta: 他是问甲主张借名登记 乙主张代理行为 分别有无理由 11/09 16:55
11F:推 blueberrypie: 这只是事实上到底是借名登记还是乙是买受人而已,没 11/09 17:34
12F:→ blueberrypie: 有并存的问题,单纯事实认定 11/09 17:34
如果标的增值的话,乙通常会主张自己就是买受人。 ※ 编辑: MrTaxes (1.200.244.232 台湾), 11/09/2022 19:40:29
13F:→ newfrank: 可以同时存在阿,借名登记债权契约、以甲为代理人的乙与 11/09 21:10
14F:→ newfrank: 银行间金钱消费借贷契约及贷款所有权移转物权契约、以甲 11/09 21:10
15F:→ newfrank: 为代理人的乙与出卖人间不动产买卖契约与不动产所有权移 11/09 21:10
16F:→ newfrank: 转物权契约,这些法律关系互不相关。 11/09 21:10
17F:→ newfrank: 借名登记契约效力,要讨论的是有没有违反禁止规定而无效 11/09 21:10
18F:→ newfrank: (例如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台上大字第1636号裁定认 11/09 21:10
19F:→ newfrank: 为非原住民与原住民间成立由原住民出名为非原住民买受并 11/09 21:10
20F:→ newfrank: 取得原保地所有权的借名登记契约违反山坡地保育条例第37 11/09 21:10
21F:→ newfrank: 条第2项与原住民保留地开发管理办法第18条第1项而无效) 11/09 21:10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权,如有移转,以原住民为限。"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权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转之承受人以原住民 为限。" 若借名人非原住民,因违反上述强制规定而必须让借名登记契约无效。 虽然借名登记契约无效,那是内部关系的问题,并不影响与第三人间的物权移转。 故所有权归属於具有原住民身分的出名人。 但在其他不违反强制规定的情况下借名登记契约有效,借名人为实质的所有权人。 借名登记效力的判断,会影响所有权的归属。
22F:→ newfrank: 而即便借名登记契约有效,依最高法院106年第3次民庭决议 11/09 21:10
23F:→ newfrank: ,也只是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债权契约,出名人为登记不 11/09 21:10
24F:→ newfrank: 动产所有人,借名人只能在出名人违反借名登记契约时向出 11/09 21:10
25F:→ newfrank: 名人请求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 11/09 21:10
26F:→ newfrank: 至於各该代理行为有没有效要回去看代理要件,即代理权、 11/09 21:10
27F:→ newfrank: 代理法律行为、以本人名义为或受意思表示、代理人不能为 11/09 21:10
28F:→ newfrank: 无行为能力人及身分行为原则不能代理。 11/09 21:10
29F:→ newfrank: 如果都没问题,那有权代理的效果依民法第103条,直接对 11/09 21:10
30F:→ newfrank: 本人发生各该法律行为效力。 11/09 21:10
31F:→ newfrank: 回到这个例子,甲与乙间约定用乙的名义贷款并购买A屋( 11/09 21:10
32F:→ newfrank: 没提到A屋坐落的土地,那就假设买A屋也包含买A屋坐落的 11/09 21:10
33F:→ newfrank: 土地,不然只买A屋可能要另外讨论事实上处分权,那问题 11/09 21:10
34F:→ newfrank: 会开花) 11/09 21:10
35F:→ newfrank: 首先依题目的描述,甲乙间就贷款金钱与A屋成立借名登记 11/09 21:10
36F:→ newfrank: 契约(其实也有可能是甲委任乙去贷款并买受A屋而成立委 11/09 21:10
37F:→ newfrank: 任契约),假设消费借贷契约与金钱所有权权移转契约及A 11/09 21:10
38F:→ newfrank: 屋买卖契约与A屋所有权移转契约都不是要脱免违反禁止规 11/09 21:10
39F:→ newfrank: 定,那甲乙间的借名登记契约就有效。 11/09 21:10
40F:→ newfrank: 之後甲以乙代理人名义去贷款并买受A屋,在符合上述代理 11/09 21:11
41F:→ newfrank: 要件下,消费借贷契约与金钱所有权权移转契约及A屋买卖 11/09 21:11
42F:→ newfrank: 契约与A屋所有权移转契约皆有效而使乙取得贷款金钱所有 11/09 21:11
43F:→ newfrank: 权与A屋所有权。 11/09 21:11
借名登记契约有效,出名人乙仍取得所有权,不就跟借名登记契约无效的情况一样? 您这边的说法和上述有些矛盾。 ※ 编辑: MrTaxes (1.200.244.232 台湾), 11/10/2022 00:56:43
44F:→ newfrank: 我想你完全搞混了,借名登记契约既然是借名人与出名人之 11/10 07:11
45F:→ newfrank: 间的债权契约,基於物权行为无因性,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 11/10 07:11
46F:→ newfrank: 的借名登记债权契约效力根本不会影响出名人与第三人之间 11/10 07:12
47F:→ newfrank: 物权契约效力,不会“因为借名登记契约有效就使借名人取 11/10 07:12
48F:→ newfrank: 得第三人的物权”或“因为借名登记契约无效而使出名人取 11/10 07:12
49F:→ newfrank: 得第三人的物权” 11/10 07:12
50F:→ newfrank: 各该契约效力都是独立判断契约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至 11/10 07:12
51F:→ newfrank: 於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号裁定(麻烦去看一下,用裁定 11/10 07:12
52F:→ newfrank: 字号去网路上随便找都找得到),则是因为各该契约组合在 11/10 07:12
53F:→ newfrank: 一起都违反禁止规定而无效,出名人无法取得原保地所有权 11/10 07:12
54F:→ newfrank: 的原因是违反禁止规定,只是刚好借名登记契约也因为违反 11/10 07:12
55F:→ newfrank: 禁止规定无效,所以才会有借名登记契约效力影响出名人或 11/10 07:12
56F:→ newfrank: 借名人取得物权与否的误会,但真正的原因是各该契约违反 11/10 07:12
57F:→ newfrank: 禁止规定而无效。 11/10 07:12
58F:→ newfrank: 再举一个例子,甲乙间约定乙为甲取得丙所有之B地签订借 11/10 07:12
59F:→ newfrank: 名登记契约(甲为借名人、乙为出名人) 11/10 07:12
60F:→ newfrank: 第一种情形:甲实际上为无行为能力人,故甲乙间借名登记 11/10 07:12
61F:→ newfrank: 契约无效,但乙丙间的B地买卖契约与所有权移转契约有效 11/10 07:12
62F:→ newfrank: ,故乙取得B地所有权。 11/10 07:12
63F:→ newfrank: 第二种情形:甲具完全行为能力,甲乙间借名登记契约有效 11/10 07:12
64F:→ newfrank: ,而乙丙间的B地买卖契约与所有权移转契约有效,故乙取 11/10 07:12
65F:→ newfrank: 得B地所有权。 11/10 07:12
感谢您的详尽回覆。 但请先不考虑借名登记无效的情况,避免问题复杂化。 因为借名登记有效的情况下,财产权的归属本身也是个争议。 虽然106年第3次民事庭会决议,其认为出名人有处分权。但很多学说见解不同看法。 而在废除判例和决议制度後,并无以往的拘束力。各种分歧的见解各有理由。 衍生的问题就是,在借名登记契约有效的情况下,谁有处分权? 再回到原本问题,个人认为在借名登记的情况下,甲用乙的名义做成的法律行为, 若认为是代理行为,则会似乎会概念上的冲突。 因为代理行为是为他人事务,但借名人却是借用他人名义,实质上为自己的事务。 若借名人主张说自己的行为就是代理,是否就等於否定借名登记关系的存在? ※ 编辑: MrTaxes (1.200.244.232 台湾), 11/10/2022 09:09:29
66F:推 gamesame7711: 我以为这是委任 债务不履行 权利交付瑕疵而已 11/10 09:09
67F:推 gamesame7711: 乙的主张是759-1 他有移转的权利 11/10 09:11
68F:→ gamesame7711: 甲的主张 这是借名契约 所有权仍然是甲的 11/10 09:12
69F:→ gamesame7711: 主张并没有分什麽有理由或无理由 11/10 09:13
70F:→ gamesame7711: 就只是一个投资人委托别人买可能增值的东西 双方有 11/10 09:15
71F:→ gamesame7711: 没有履行各自义务的问题而已吧 11/10 09:15
双方都认为自己才是真正的投资人。 一个认为对方只是出名,一个认为对方只是代理。 ※ 编辑: MrTaxes (1.200.244.232 台湾), 11/10/2022 09:19:39
72F:推 gamesame7711: 乙会买这个不动产 是甲的特别授权534 类推委任 11/10 09:23
73F:→ gamesame7711: 至於名字登记在谁下面 是借名契约 可类推委任 11/10 09:23
74F:→ gamesame7711: 但乙认为这有增值 要卖的时候没经过534 11/10 09:24
75F:→ gamesame7711: 上面打错 11/10 09:25
76F:→ gamesame7711: 小弟卓见是这样 11/10 09:26
77F:→ gamesame7711: 借名登记契约有效的情况下,谁有处分权? 11/10 09:27
78F:→ gamesame7711: 759-1 11/10 09:27
79F:→ gamesame7711: 借名登记契约无效的情况下,谁有处分权? 11/10 09:27
80F:→ gamesame7711: 借名登记契约无效的情况下,谁有处分权? 11/10 09:28
81F:→ gamesame7711: 759-1 11/10 09:28
按照759-1 有权处分的应该都是登记名义人
82F:→ gamesame7711: 回到一开始 请问甲和乙,谁的主张比较合理? 11/10 09:29
83F:→ gamesame7711: 就单纯觉得前面说的那样 债务 交付 11/10 09:30
84F:→ gamesame7711: 因为民庭决议106毁三观 已经定调出名人有权处分了 11/10 09:31
85F:→ gamesame7711: 买受人无论善意 恶意 都可以取得所有权 11/10 09:32
759-1第2项还有要求第三人要善意.... 这条文是在补106决议见解的漏洞吗?
86F:→ gamesame7711: 没办法...学说及实务上现在仍有争议 何况只是考生 11/10 09:33
87F:→ gamesame7711: 但用这种方式练习 我觉得是很棒的 可以一直刷三观 11/10 09:33
88F:推 gamesame7711: 之前还有人说 借名登记要在土地誊本上注记公示有效 11/10 09:36
89F:→ gamesame7711: 都借名了 谁会登记阿 ...XDDD 11/10 09:36
借名的风险真的蛮高的...
90F:→ gamesame7711: 又不是信托 11/10 09:36
※ 编辑: MrTaxes (1.200.244.232 台湾), 11/10/2022 09:51:35
91F:推 gamesame7711: 759-1 II是跟土地法的43接近效果 11/10 10:04
92F:→ gamesame7711: 但你要主张保障交易安全 要先用土43 11/10 10:04
93F:→ gamesame7711: 我认为恶意的买受人 不能主张759-1 II或土43 11/10 10:05
94F:→ gamesame7711: 只能主张759-1 他是有权处分人 11/10 10:05
95F:→ gamesame7711: 因为就是你说的 借名登记风险高 甲还愿意这麽做 11/10 10:06
96F:→ gamesame7711: 自然不用保护你 风险要由甲在立契约时承担 11/10 10:06
97F:→ gamesame7711: 但我不晓得 这个会不会与限制行为人竞合 11/10 10:07
98F:→ gamesame7711: 因为 又有那种 基於保护限制行为能力人...blabla 11/10 10:07
99F:→ gamesame7711: 再度毁三观 11/10 10:07
100F:推 EOMing: 可以并存啊,会觉得无法并存还不就借名登记的本质使然, 11/11 00:28
101F:→ EOMing: 借名登记本质就是脱法行为不要否认,盖规避物权公示原则 11/11 00:28
102F:→ EOMing: 甚明,但实务既已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约自由原则而走向开放 11/11 00:28
103F:→ EOMing: 承认借名登记的债权契约,吾人或许可将借名登记契约视作 11/11 00:28
104F:→ EOMing: 私人透过契约自由自行限缩私法自治领域,面对物权法定不 11/11 00:28
105F:→ EOMing: 动如山的低首妥协,并背地里行两人间的自以为的私法自治 11/11 00:28
106F:→ EOMing: 小宇宙,相较之下,代理乃奉法律明文所行的扩张私法自治 11/11 00:28
107F:→ EOMing: 范围,是善用制度的真·私法自治大宇宙,岂有既生瑜何生亮 11/11 00:28
108F:→ EOMing: 之问题乎? 11/11 00:28
您这观点有趣...宏观~
109F:→ EOMing: 切回事实认定的现实面,每月还银行贷款的金流由何人所实 11/11 00:28
110F:→ EOMing: 际支出才是本案有力的关键,以上报告,结案。 11/11 00:28
111F:推 leptoneta: 本来就都可以啊 这是谁的证据比较能说服法官的问题 11/11 17:58
是的,证据应该比个别见解更有说服力。 ※ 编辑: MrTaxes (1.200.3.234 台湾), 11/11/2022 19:49:42
112F:推 zison: EOM出手都很帅 11/11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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