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raveryhyde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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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课业] 行政法111年命题趋势(4)-独立机关之诉愿
时间Fri Sep 16 00:31:51 2022
※ 引述《ntnusleep (虫虫虫)》之铭言:
: 一、107.06.13 广电三法修正新增
: 卫星广播电视法66-1、广播电视法的50-2、有线广播电视法的75-1
: 「对主管机关依本法所为之行政处分不服者,直接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对主管机关依其他
: 法律所为之处分不服者,亦同。」
: 使独立机关NCC所为的行政处分,不受行政院监督
: 且扩及NCC依其他法律所为之处分,例如「电信法」
: 二、108.06.26制定「电信管理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
: 承前所述,NCC依「电信管理法」所为处分原本应直接适用行政诉讼程序
: 立法者就是知道如此,因此於电信管理法第21条第3、4项明定,
: NCC依电信管理法第17~20条认定电信事业时之救济途迳:
: 「经认定之电信事业,不服前项(第21条第2项)主管机关之认定时,得检具相关佐证资料
: ,向主管机关申请解除认定。」
: 「主管机关受理前项(第21条第3项)申请後,应於二个月内为决定;期间届满後仍未作成
: 决定者,经认定之电信事业得迳行提起诉愿。」
: 三、但仅限於NCC依电信管理法第17~20条认定电信事业之处分,始经诉愿程序
: 若NCC依电信管理法其他规定所为之处分(或是依电信法所为处分),
: 并不在电信管理法第21条第3、4项明定的范围之内
: 因此无需经诉愿程序(107广电三法)
: 四、至此会发现107修法使NCC进一步确保独立机关的地位不受行政院干涉,
: 但108制定的电信管理法第21条开了一个小倒车,然後......
: 也许关於独立机关所为处分的救济,应该直接在诉愿法/行政诉讼法上修法
: 个人小心得:读法律的路上犯错是日常,不是什麽大事
谢谢你的补充,行政法真的是一个博大精深的科目,
我们所教所学,其实几乎都只有总论,各论部分没有研究还真的都不知道有这麽多有趣的
情况
依照你的补充,电信管理法第21条第4项情况,是不是广电三法的特殊情形,其实蛮有趣
该条文的立法理由是这样说
"第三项及第四项明定电信事业经主管机关认定後之救济程序。"
不过该项提到的诉愿,是在"期间届满後仍未作成决定者"也就是不作为的情况,
至於说如果针对申请解除认定遭拒,有没有适用,解释上我想也有空间。
又能不能将该项规定解释为让人民想要提诉愿也可以,不想提诉愿也没有不行
而解释成一种非强行规定,也不是不可能。
甚而如你所说,既然107年修法有一个比较能够接受的法理基础
在後续法律的解释中,我可能就会采取更为限缩的态度,
只限於法律上又开的例外才承认(也就是22条4项关於不作为的部分得提起诉愿),
其他部分则维持107年的见解。
我也同意,读法律、解释法律犯错,真的太常见了。每次犯错都是又学到了一点,
在此非常谢谢这位先进提供的宝贵意见,未来我也会修订在我的行政法讲义中的XD
但我想,以原PO当初张贴的考题,既然是在考行政法总论,
理论上这些条文绝对不是出题者所预设的讨论范围,只能说出题者也应该要与时俱进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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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9.77.182.68 (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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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braveryhyde (119.77.182.68 台湾), 09/16/2022 00:34:21
1F:推 ntnusleep: 谢谢吕老师的回覆XD 09/16 00:33
2F:→ braveryhyde: 不会!我也要谢谢你的回覆,真的学到好多 09/16 00:35
3F:推 zison: 好久没看到这麽温馨的互动了 09/16 00:36
4F:→ Rady: 谢谢大家的意见,收获很多XD 09/16 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