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dy (ra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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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课业] 法学大意111年命题趋势解析(4)-损害赔偿
时间Tue Sep 13 20:21:59 2022
【法学大意 111年命题趋势解析(4) – 民法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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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趋势分析】
民法的「损害赔偿」最近忽然变热门,光在111年已经考出来2次了(111司特五等/铁特佐
级),而且考的还满难。为此,特别挑选以下106初考这题,跟大家详细解说「损害赔偿」
重要基本概念!
【例题解说】
中古车商甲以新台币 50 万元将 A 中古车出售给客户乙後,指示员工丙将 A 车开至基隆
市交给乙,丙却因超速将 A 车撞毁而无法修复。下列叙述何者最正确? 106 初考
(A) 仅甲对乙负损害赔偿责任
(B) 仅丙对乙负损害赔偿责任
(C) 甲与丙对乙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D) 丙侵害乙的 A 车所有权
A
前提:要发生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可能是「侵权行为」与「债务不履行」。本题是问
「损害赔偿责任」,所以两种可能都要讨论。
●「侵权行为」→甲或丙对乙不负「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责任
(1) 汽车还没有交付给乙,动产物权行为要件中的「交付」尚未完成,故汽车仍为甲
所有。
(2) 汽车既然仍为甲所有,丙却因超速将 A 车撞毁并没有侵害乙的所有权。因此乙不
得本於侵权行为(民法第184、188条),主张甲与丙对乙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债务不履行」→债务人甲对乙负「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
然而,因为汽车无法修复,甲应给付汽车给乙之给付义务客观上已不能履行,此属债务不
履行中之「给付不能」。又依照民法第224条,甲应为丙的过失负责,因此该给付不能应
属可归责於债务人甲之「给付不能」,从而甲对乙负「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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