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riginalblue (呆呆呆~~~JUST呆)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课业] 行政处分之转换与变更
时间Sun Jul 24 16:27:35 2022
行政程序法
第116条第1项规定:「行政机关得将违法行政处分转换为与原处分具有相同实质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行政处分。但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转换︰……」
第129条规定:「行政机关认前条之申请为有理由者,应撤销、废止或变更原处分……」
诉愿法
第58条第2项规定:「原行政处分机关对於前项诉愿应先行重新审查原处分是否合法妥当,其认诉愿为有理由者
,得自行撤销或变更原行政处分,并陈报诉愿管辖机关。」
请问各位觉得转换原行政处分与变更行政处分是否有差异?
我觉得都是将违法或不当之行政处分撤销,然後重为行政处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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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Kirihime: 转换必针对违法处分,但诉愿机关可变更的处分包含合法但 07/26 01:02
2F:→ Kirihime: 不当 07/26 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