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j3x04gp6 (90年代nba跪古溅今迷)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请益] 一题行政法
时间Fri Jul 1 22:22:48 2022
这题应该是出自98年7月联席会议
可是我找不到出自哪一段? 或者用其他的概念也可以解释?
我真的看不懂题目~~ 需要帮忙 谢谢
甲为某公立学校 A 之教师,因具教师法第 14 条第 1 项各款事由之一,经 A 校教师
评议委员会决议予以 解聘,并送教育主管机关核准。依最高行政法院实务见解,关於甲
权利救济之叙述,下列何者正确?
(A)甲於教育主管机关核准解聘处分前,即得诉请确认解聘处分失效
(B)甲须待教育主管机关核准该解聘处分後,始得诉请撤销该核准处分
(C)甲於教育主管机关核准解聘处分前,即得循申诉、再申诉途径请求撤销该解聘处分
(D)甲须待教育主管机关核准该解聘处分後,始得循申诉、再申诉途径确认聘任关系继续
存在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36.232.94.248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Examination/M.1656685370.A.3CE.html
1F:→ asd065: C 98.7决议文第四段, 依教师法29条,主管机关核准前采申 07/01 23:04
2F:→ asd065: 诉、再申诉为特别救济程序。 07/01 23:04
3F:推 marshmallowH: 教师法42条 07/02 00:11
4F:→ marshmallowH: 可以对学校有关个人之措施认违法或不当致损害权益 07/02 00:11
5F:→ marshmallowH: 就可以为申诉再申诉 07/02 00:11
6F:→ marshmallowH: (然後教师救济是双轨制 也可以循诉愿程序 07/02 00:11
7F:→ marshmallowH: 对学校做成解聘决定就可以救济了 07/02 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