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2kvbn (快斩羊)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请益] 台电雇员「法学常识」疑义提出内容
时间Wed May 11 11:10:51 2022
看到刚结束台电雇员「法学常识」解析,其中第30、38题好像有疑义。准备要提出疑义,
有人成功过吗?
原文节录如下,附带一提,他们有提供完整文字详解:
https://lin.ee/wKu4V1n
●第30题→选项AB可能正确
(1) 出题老师心中的正确答案应该是选项B,因「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属考试院
。
(2)但选项A应该也是错的。因为司法院所属之「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已改制为「惩戒法院
」。因此,选项A根本不存在。
●第38题→ 选项CD均可能正确。
(1) 依民法第1138条第3款,甲之继承人为姊姊丙与弟弟丁,依民法第1141条,丙丁之应
继分为各1/2。依民法第1223条,丙丁之特继分为应继分之1/3,就本题而言,就是全部的
1/6=100万。甲之遗嘱将遗产600万全部遗赠给乙,会导致丙丁一毛都拿不到,显然侵害丙
丁之特留分。
(2) 本题有争议的地方在於,侵害特留分之遗赠之效力为,该遗嘱仍有效(也就是甲遗赠
乙600万是有效),但丙丁就其特留分100万,得主张第1225条之扣减权。
(3) 因为题目没说丙丁是否行使扣减权,故本题结论有两种可能:
情况1:丙丁未行使扣减权,乙独得遗产600万。→选项D正确
情况2:丙丁行使扣减权,丙丁各得其特留分(100万),乙得到剩下的遗产ˋ00万。→选项C
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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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gamesame7711: 这边打反了吧?应继分各1/3,特留为应继的1/2 05/11 22:41
2F:→ gamesame7711: 另外丙 丁抛弃 乙是不是也能独600万?A也不对吗? 05/11 22:42
3F:→ gamesame7711: 阿 目干...看错A题 05/11 22:43
4F:→ gamesame7711: 我也觉得对 丙丁继承权利 但遗赠给乙 05/11 22:44
5F:→ gamesame7711: 另外没有打反 是我自己看成乙女是他女儿 05/11 2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