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rTaxes (谢谢提醒)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Re: [课业] 因物权行为错误,买受人所应返还之利益..
时间Mon Jan 17 19:04:18 2022
谢谢大家的回覆,不过有个前提之前没写到。
因为在讨论不当得利之前,该段落有先讨论物权行为得否撤销的问题。
有提到物权行为错误是因为表意人(出卖人)的过失,依民法88但书不得撤销。
那麽既然不得撤销,表示该物权行为仍有效,加上移转登记,纵使与债权契约不一致,
但基於物权的无因性,不动产的所有权似乎就有效移转於买受人了。
所以我才会认为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的利益为所有权似乎没有问题。
如果物权行为无效或被撤销,那麽登记名义移转=\=所有权移转,这可理解。
但问题是物权行为虽然是错误意思表示,但因不得撤销,仍应该认为有效。
所以整个买卖看起来视这种情况...
债权契约内容=\=物权契约内容=移转登记内容。
(仅有A地) (A+B地) (A+B地)
看起来买受人似乎就取得B地所有权了。
※ 引述《baseball5860 (法盲克星)》之铭言:
: 看了一下下面的回覆似乎都没有回覆到问题...
: 在这边简单回覆一下
: 因为系争情形属於登记错误,当事人间并无移转所有权之让与合意,所以所有权尚未移转(也就是所有权虽然外观上经移转登记,但实际上所有权并未发生变动),换言之,买受人此时所受之利益乃「登记名义」之利益,因此须依不当得利返还予出卖人的也是该登记之利益,以上。
: 希望对原po有所帮助!
: ※ 引述《MrTaxes (谢谢提醒)》之铭言:
: : 裁判字号:最高法院 83年台上字第 190 号 民事
: : 裁判日期:民国 83 年 01 月 28 日
: : 要 旨:
: : 既因错误而将非买卖标的土地移转登记与买受人,纵然无法依错误之法理
: : 撤销意思表示。惟因错误造成之物权行为,买受人取得非买卖标的土地,
: : 应认为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出卖人受有损害,自应返还其利益。
: : ================================================================
: : 在王泽监老师的<不当得利>书中,针对此判决补充:「应注意的是,在此
: : 情形,买受人应返还的所受利益非土地所有权,而是土地所有权的登记或
: : 土地的占有。」
: : 这边读起来有些困惑。因物权行为错误,土地已经移转登记至买受人名下,
: : 在外观上买受人就是土地所有权人。那麽基於不当得利请求返还的利益,就
: : 直接说是土地所有权不就好了吗?为何强调仅是土地所有权的"登记"?
: : 请问大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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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200.11.162 (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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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NL54415: 物权无因性,应该是指物权行为效力不因债权行为而受到影 01/17 20:13
2F:→ NL54415: 响。所以物权行为效力要视是否达成要件而定,以不动产的 01/17 20:13
3F:→ NL54415: 移转为例,则要有移转合意、交付、登记,现在是合意的要 01/17 20:13
4F:→ NL54415: 件没有达成,所以所有权未让与,故以返还登记为诉讼标的 01/17 20:13
5F:推 baseball5860: 就像我的回文讲的,没有让与合意,就算有登记一样不 01/17 20:28
6F:→ baseball5860: 会发生物权移转的效力,所以根本不用返还所有权的利 01/17 20:28
7F:→ baseball5860: 益 01/17 20:28
就卡到物权行为的效力是否要讨论的问题..
若物权行为不发生效力,又何必讨论得否撤销的问题....
※ 编辑: MrTaxes (1.200.11.162 台湾), 01/17/2022 20:47:32
8F:推 NL54415: 我的想法是,这件案例是缺少让与合意的情状,故不发生移 01/17 23:31
9F:→ NL54415: 转所有权的效力;因此不涉及撤销。如果解释为意思表示错 01/17 23:31
10F:→ NL54415: 误的问题—让与合意出现瑕疵,且不得撤销,那麽所有权就 01/17 23:31
11F:→ NL54415: 会发生移转,需要返还的利益标的确实为所有权。 01/17 23:31
12F:→ NL54415: 看过判决後,其中当事人确实也主张所有权返还。所以老师 01/17 23:31
13F:→ NL54415: 那麽写,我不晓得原因,可能是有漏看书中其他内文也不一 01/17 23:31
14F:→ NL54415: 定 01/17 23:31
2015一月出版的<不当得利>的第92页...我觉得有可能是王老师写颠倒了...
因为在58页的地方有写另外一个例子...是受监护宣告之人出卖房屋...
此时债权和物权行为皆无效,不当得利请求返还的是占有返还和涂销移转登记..
无效的意思表示和错误的意思表示,两者情况不同,风险分配也不同..
法律保护无行为能力人,使其意思表示无效...买受人并未取得所有权..
而意思表示错误的情况,该错误还比须非表意人的过失才得行使撤销权.
若把意思表示错误视为自始缺少合意而无效,那等於是架空民88I但书的表意人注意义务.
※ 编辑: MrTaxes (1.200.11.162 台湾), 01/18/2022 08:44:49
15F:推 NL54415: 因为手边没有老师的不当得利,无法分清是不是真的写错。 01/18 12:47
16F:→ NL54415: 但就问题来说,你的理解没有错误,意思表示若无撤销,物 01/18 12:47
17F:→ NL54415: 权行为有效(所有权移转),返还的利益就是所有权、占有、 01/18 12:47
18F:→ NL54415: 涂销登记名义;若撤销,则是返还占有、涂销登记名义。 01/18 12:47
19F:→ NL54415: 另外让与合意与意思表示错误,有一个辨别基准;视意思表 01/18 12:47
20F:→ NL54415: 示是否为相对人所为,若是,则为意思表示错误,若否则缺 01/18 12:47
21F:→ NL54415: 让与合意。就判决的事实来看,本件是意思表示错误的情形 01/18 12:47
22F:→ NL54415: 。昨天我回答时误判了,不好意思 01/18 12:47
我贴一下王老师书本的内文...大家参考看看...
不当得利与物权行为错误:
https://imgur.com/jDSsIXk
https://imgur.com/xHg4KlD
https://imgur.com/RSeq92H
受利益的种类:
https://imgur.com/PSkDJE2
前面有板友贴陈富聪老师的书本内页,综合判断之後,我倾向认为王老师那一句写反了。
※ 编辑: MrTaxes (1.200.11.162 台湾), 01/18/2022 14:00:54
23F:推 NL54415: 我的理解是这样,老师的见解是回应第90页问题的甲说。甲 01/18 18:18
24F:→ NL54415: 说里头提到物权行为无效,既然无效便不会生所有权移转, 01/18 18:18
25F:→ NL54415: 所以返还的利益是登记而已。 01/18 18:18
毕竟老师的书历经几次改版,可能在安插新内容的时候导致部分段落错置(?)。
※ 编辑: MrTaxes (1.200.11.162 台湾), 01/18/2022 19:2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