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owisgood (寻)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请益] 110高考三级民法物权问题一则
时间Tue Oct 19 08:22:25 2021
甲公司於民国(下同)86 年 10 月间建造完成 A 公寓大厦,甲於同年销售该大厦房屋
时,均与各个承购户订定下列契约内容:「A 大厦中之 B 建物虽登记为甲单独所有,
但依使用执照及所附建物记载用途为社区办公室,甲同意供社区全体住户作为公共设施
使用。」其後,A 大厦之管理委员会在 B 建物内设置管理室、交谊厅、桌球室等社区
公共设施。讵 B建物嗣於 95 年 9 月遭法院查封拍卖,拍卖公告载明:「B 建物目前
为 A大厦之社区办公室,供管理室、交谊厅等公共设施使用,债务人甲未现实占有,
於拍定後不点交」等语,後由乙拍定取得 B 建物。今乙诉请 A公寓大厦之全体住户交
还 B 建物,是否有理?
1.依张璐解题书的见解,公寓大厦管理条例施行後(84年),约定专用或共用非依规约
无效,本题是86年设立的专有共用之分管契约,照老师见解应该无效。
2.但我看公职王的解答,他有找到本题的背景判决(106年度台上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
,这个判决直接依民法第799条之1第4项後段的团体法法理拘束特定继受人,完全没提到
非依规约无效这件事,该裁判从96年开始打,历经9个判决也都完全没提到,想请教是
小弟哪边有理解错误..感谢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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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HunsKing: 规约跟分管契约应该是不一样的东西 10/19 09:07
2F:→ wowisgood: 是不一样没错~ 10/19 09:10
3F:推 pinjose: 张璐是错的吧 10/19 09:48
4F:→ pinjose: 不过管理条例确实有这样规定23条2项 10/19 10:15
5F:→ pinjose: 规约除应载明专有部分及共用部分范围外,下列各款事项, 10/19 10:15
6F:→ pinjose: 非经载明於规约者,不生效力 10/19 10:15
7F:→ pinjose: 二、各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 10/19 10:16
8F:→ pinjose: 权及住户对共用部分使用之特别约定。 10/19 10:16
9F:→ pinjose: 不过这题B似乎是独立建物,不算共用部分吧? 10/19 10:21
10F:→ wowisgood: 他是约定,专有共用,有符合第一款约定共用部分 10/19 10:37
11F:→ wowisgood: 噢 不太确定 10/19 10:39
12F:推 ntnusleep: 这题难度很深。 我也有看张璐的书,超棒的! 10/19 12:06
13F:→ ntnusleep: 关键在题目叙述的定性 10/19 12:07
14F:→ ntnusleep: 甲就其专有部分一一与住户约定供社区使用 10/19 12:09
15F:→ ntnusleep: i显然不是规约 10/19 12:09
16F:→ ntnusleep: 该专有部有为甲单独所有,所以也不会是分管契约 10/19 12:09
17F:→ ntnusleep: 所以,就只是甲与社区住户间之「约定」 10/19 12:11
18F:→ ntnusleep: 定性完再处理是否保护买受该专有部分之後手 10/19 12:11
19F:推 theseus: 共有专用跟专有共用是不同的概念。张璐在书上反覆强调的 10/19 12:12
20F:→ ntnusleep: 以799之1处理 10/19 12:13
21F:→ theseus: 专用权得否依规约以外方式取得问题,涉及的是共有专用, 10/19 12:13
22F:→ theseus: 跟本题的专有共用不同。 10/19 12:14
23F:推 peiningyu: 谢谢分享 10/19 12:16
24F:推 ialwaysloser: 张璐没有说共用非依规约无效吧。你指的张璐解题书 10/19 12:29
25F:→ ialwaysloser: 见解是在哪一页?另外「专有」共用就不会有分管契 10/19 12:29
26F:→ ialwaysloser: 约,共有才有分管的问题。 10/19 12:29
27F:→ wowisgood: 喔喔喔喔! 懂了 感恩各位大侠 10/19 13:00
28F:推 steverxxx: 推老师上来亲自推文 10/19 13:49
29F:推 ntnusleep: 看到老师亲自上来回文,非常感动! 10/19 18:33
30F:推 XOtting: 谢谢分享 10/20 1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