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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闲聊] 屏东杨男案随想-有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的空间吗? 事实: 屏东高树乡一名杨姓男子因不满潘姓女店员提醒口罩戴好,竟抓狂冲进便利商店徒手强挖女店员眼睛,导致女子一眼视网膜剥落、伤势严重。 据了解,50岁的杨男10多年前不知原因发病,经常被家人送往医院治疗,在医院会按时服药,但出院後就不吃药,因此病情经常发作。 解题随想: 1.杨男是否该当刑法第278条之重伤罪既遂? 1.1构成要件 1.1.2客观上杨男之暴行与挖眼行为与女店员伤势严重之结果有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条件公? 1.2杨男无阻却违法事由 1.3罪责层面 按原因自由行为,系指行为人在精神、心智正常,具备完全责任能力时,本即有犯罪故意, 上6368判决参照)。查杨男十几年来多次因精神状况不佳,并且有数次攻击村里邻居民众的 2.结论:杨男该当刑法第278条之重伤罪既遂 刑法第10条第4项 称重伤者,谓下列伤害: 一、毁败或严重减损一目或二目之视能。 二、毁败或严重减损一耳或二耳之听能。 三、毁败或严重减损语能、味能或嗅能。 四、毁败或严重减损一肢以上之机能。 五、毁败或严重减损生殖之机能。 六、其他於身体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难治之伤害。 刑法第278条 第1项 使人受重伤者,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项 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3项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刑法第19条 第1项 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者,不罚。 第2项 行为时因前项之原因,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显着减低者,得减轻其刑。 第3项 前二项规定,於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者,不适用之。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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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223.136.180.82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Examination/M.1633009488.A.ECF.html
1F:推 brodf084972: 推 10/01 07:36
2F:→ Kamehame: 推 现在媒体看到精神疾病就高潮 根本没想过当初设第19 10/01 08:46
3F:→ Kamehame: 条的意义 10/01 08:46
4F:→ dreamsletter: 真的有看完他在讲什麽吗留言ㄎㄎ 10/01 08:50
5F:→ dreamsletter: 赞/留言/分享 10/01 08:50
6F:推 ghoul125: 在讨论可能是原因自由行为不是吗?楼上有什麽疑惑的点 10/01 10:40
7F:→ ghoul125: 可以说出来大家讨论 10/01 10:40
8F:→ ghoul125: 去年杀警案的被告也是自行停药(叹气)10/01 10:42
9F:→ ghoul125: 也有主张思觉失调症患者缺乏病识感,故自行停药是否属10/01 10:47
10F:→ ghoul125: 原因自由行为仍有讨论空间的,挺值得思考的议题。10/01 10:47
11F:推 bymandy: 依其智识经验应对客观上应注意并能注意或可能预见之犯罪10/01 11:03
谢谢您指正 我的想法是,一来杨男已经50岁 应该具备一定程度的生活经验 二来,杨男已经患有精神方面的困扰逾十年 所以依年龄有一定智识 依长期患病多次进出精神疗养相关院所 对该疾患所可能带来的状况、後果 应解为可以想见、且尚难谓之不可预见 以上是我的看法
12F:→ bymandy: ,请问如何证明呢?考试时可以不细究,直接如原文这样直10/01 11:03
13F:→ bymandy: 述吗10/01 11:03
14F:→ bymandy: 另外,谢谢原po的示范10/01 11:04
15F:→ kaky: 重新定义最简单XD10/01 11:11
16F:→ yokoogawa: 其实我只是在思考,10/01 13:43
17F:→ yokoogawa: 如果这种精神状况要定罪的话10/01 13:43
18F:→ yokoogawa: 「可能可以怎麽有罪?」10/01 13:43
19F:→ yokoogawa: 又刚好查到一个原因自由行为的判决10/01 13:43
20F:→ yokoogawa: 好像可以当成本案有罪的大前提10/01 13:44
21F:→ yokoogawa: 而有用来涵摄的空间?10/01 13:44
22F:→ yokoogawa: btw我忘了涵摄「重伤」10/01 13:44
23F:→ yokoogawa: 这个非常重要的点10/01 13:44
24F:→ yokoogawa: 然後我只是一个还没考上律师的废材10/01 13:44
25F:→ yokoogawa: 希望抛砖引玉,不知道有没有高手10/01 13:44
26F:→ yokoogawa: 可以帮忙最更深入且更有品质的分析10/01 13:44
27F:→ yokoogawa: 非常谢谢大家的讨论10/01 13:44
28F:→ yokoogawa: 也期待可以有更多更进一步的讨论10/01 13:44
29F:→ yokoogawa: 感恩10/01 13:44
※ 编辑: yokoogawa (223.136.245.68 台湾), 10/01/2021 13:49:13
30F:推 kneesntoes: 我有疑问,原因自由行为是否应限缩为失去智识前的个别10/01 13:48
31F:→ kneesntoes: 积极行为,且必须与犯罪行为具有密接性?10/01 13:48
我认为比较重要的点是不是应该去讨论 「自陷於精神障碍或心智缺陷状态」 如果杨男知道自己没有服药就会失控 这样既有条件理论上的因果关系 在客观上也是杨男应该被规责的范围? 以上是我的想法 ※ 编辑: yokoogawa (223.136.245.68 台湾), 10/01/2021 13:52:25
32F:推 kneesntoes: 像是:故意喝醉酒去打人、故意服用某种药物然後去伤害 10/01 13:51
33F:→ kneesntoes: 人......10/01 13:51
34F:→ kneesntoes: 也请yoko大提供判决,一起讨论喔10/01 13:52
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292号刑事判决 【#关於原因自由行为的阐释】 所谓「原因自由行为」,系指行为人因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於无责任或限制责任能力之状态,并在此一状态下实行该当构成要件之违法行为。 刑法第19条第3项并将原因自由行为予以明文化,其类型可分为「故意之原因自由行为」与「过失之原因自由行为」两大类,再细分为本具有犯罪故意,因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於精神障碍之状态,而实行犯罪之情形,及原不具犯罪故意,因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於精神障碍之状态後,於主观上有预见法益遭侵害之可能,却违反客观注意义务,致发生犯罪结果等。 是原因自由行为之行为人,於精神、心智状态正常之原因行为阶段,对犯罪事实具有故意或应注意并能注意或可得预见,即符合犯罪行为人於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而须加以处罚;而行为人虽因己身之饮酒、用药等,致於为法益侵害行为时有精神障碍之情形,苟无证据足资证明其於饮酒、用药之初,尚未陷入精神障碍状态前,即对嗣後精神障碍状态中之侵害法益行为有故意或预见可能,其嗣後侵害法益之行为即非原因自由行为,仍有刑法第19条第1项、第2项之减免其刑规定适用。 又虽无论何种类型之原因自由行为,均不适用同条第1、2项减免其刑之规定,但不同类型对於行为人责任非难及刑罚评价上仍有程度上之差异,仍可於量刑时予以审酌,而有区分之实益。 尤其是情节最重大之罪(死刑),於卷内资料已显现行为人有服用过量酒类之证据时,纵当事人并未声请调查,法院基於公平正义之维护或对被告有此重大关系利益事项之发现,亦应依职权调查行为人有无上开刑法第19条第1项、第2项之适用,如属同条第3项之情形,亦应调查究系何类型之原因自由行为,并将之列为量刑因子之一。 本案情形: 本件原判决事实栏系记载「李O霖(即上诉人)於105 年11月10日下午2、3时许,饮用啤酒後,於同日晚上6时30分至7时间抵达佑昌公司时,身上仍带酒味,……於同日晚上7 时30分许,……於取得工资後,即步行至台中市中区大诚街与光复路交岔路口之快乐小吃部(下称快乐小吃部)饮酒、唱歌,……於快乐小吃部饮酒、唱歌後,於同日晚上9 时20分许,前往台中市中区台湾大道与柳川东路交岔路口,搭乘国光汽车客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光客运)车辆前往高雄市, 惟因身上酒味过重,在国光客运朝马站遭司机赶下车并拒载,再前往阿罗哈客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阿罗哈客运)朝马站搭车,亦因同一原因遭站务人员拒绝,李昆霖因之心生不满,在该处喧闹,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警员到场处理,将李昆霖带往西屯派出所後,李昆霖自行搭乘计程车,於105 年11月11日凌晨0时45分许,返回其位在台中市○区○○街000号0楼之0居所。 ......,於同日凌晨1 时许,自其上开居所出发,以步行方式,……於同日凌晨1 时14分48秒许,自马路走入佑昌公司建筑物之骑楼。 ……因喝酒接连被国光客运、阿罗哈客运拒载,甚而遭带至派出所等事件之刺激,……基於纵使放火延烧而烧毁现供人使用住宅、烧毁他人所有物,及纵然放火致屋内居住之人死亡,亦均不违背其本意之放火烧毁现供人使用住宅、放火烧毁他人所有物、杀人之不确定故意, 将含轻质芳香烃类之易燃液体,泼洒在佑昌公司建筑物骑楼东北侧、供人出入之1 楼铁门旁,并以不详方式(如打火机、菸蒂火星等)给予火源,而引燃该易燃液体,火势於同日凌晨1 时16分21秒许,瞬间外爆、收回,达到自主燃烧之程度,李昆霖见放火成功後,随即於同日凌晨1 时16分26秒许,自佑昌公司建筑物骑楼走至光复路上……」等语, 且於理由栏关於上诉人确有上开饮酒及其酒後行为,并依凭相关事证,据以说明。 又上诉人之犯罪纪录几乎皆发生於饮酒状态,且卷附沈胜昂监定报告书中亦称:「观察李员 (即上诉人)其酒精用量与时间皆有逐年增加趋势,且在酒精已对其身心健康、社交人际、 工作表现、家庭关系造成明显且长期的负面影响,甚至导致家庭暴力及刑事法律问题(犯罪 前科多发生於饮酒状态)仍持续使用,推论李员的饮酒行为已达酒精使用疾患之诊断标准。 正其自我中心的问题与不切实际的自我期待。 ,李员在自觉权益遭到侵犯或不被尊重的状态下,易因愤怒、敌意与饮酒之去抑制状态,导 致强烈失控的回应性攻击,造成无法预期的严重伤害,而反覆遭判刑入狱。 过程……」等语。 ,始欲搭车至高雄,嗣因酒後不顺遂而闹事,经警送回其居住所後,再为本件犯行,参诸其 以往犯罪纪录,及上开沈胜昂监定报告书,其为本犯行时,是否因受酒类影响而陷入精神障 碍情状,如是,是否为原因自由行为?究系何类型之原因自由行为? 判决全文: https://law.judicial.gov.tw/EXPORTFILE/reformat.aspx?type=JD&id=TPSM%2c108%2c台? W%2c1292%2c20190529%2c1&lawpara= 资料来源:台湾创新法律学会 2019.6.11之FB贴文 ※ 编辑: yokoogawa (223.136.245.68 台湾), 10/01/2021 13:58:50
35F:推 kneesntoes: 「已知」+「自陷」+「犯罪」10/01 14:05
资料来源:调皮豹-杨过的刑法小天地 2017.9.26之脸书贴文 一、争点:原因自由行为的处罚理据 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6368号判决: 刑法第十九条第三项之原因自由行为,系指行为人在精神、心智正常,具备完全责任能力时,本即有犯罪故意,并为利用以之犯罪,故意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碍或心智缺陷状态,而於辨识行为违法之能力与依辨识而行为之自我控制能力欠缺或显着降低,已不具备完全责任能力之际,实行该犯罪行为;或已有犯罪故意後,偶因过失陷入精神障碍或心智缺陷状态时,果为该犯罪;甚或无犯罪故意,但对客观上应注意并能注意或可能预见之犯罪,主观上却疏未注意或确信其不发生,嗣於故意或因有认识、无认识之过失,自陷於精神障碍或心智缺陷状态之际,发生该犯罪行为者,俱属 之。故原因自由行为之行为人,在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之原因行为时,既对构成犯罪之事实,具有故意或能预见其发生,即有不自陷於精神障碍、心智缺陷状态及不为犯罪之期待可能性,竟仍基於犯罪之故意,或对应注意并能注意,或能预见之犯罪事实,於故意或因过失等可归责於行为人之原因,自陷於精神障碍或心智缺陷状态,致发生犯罪行为者,自应与精神、心智正常状态下之犯罪行为同其处罚。是原因自由行为之行为人,於精神、心智状态正常之原因行为阶段,即须对犯罪事实具有故意或应注意并能注意或可得预见,始符合犯罪行为人须於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方加 以处罚之原则。 ----------------------我是分隔线、分隔线是我------------------------- 二、实务见解分析: 针对原因自由行为,最高法院判决清楚的界分成具有责任能力的「原因行为」与陷入责任能力障碍的「结果行为」阶段,从此判决观之,最高法院似乎认为行为人并非因後阶段结果行为而成立刑责,犯罪行为毋宁是前阶段的原因行为,所以在原因行为阶段,行为人主观上必须知悉或至少有能力预见将嗣後实施法益侵害的结果行为,这才符合犯罪行为人须於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方加以处罚之原则。 又从最高法院上下文脉络可知,要成立故意的原因自由行为,必须要有所谓的双重故意,也就是「自陷责任能力障碍」与「实施结果行为损害法益」的双重故意。 ----------------------我是分隔线、分隔线是我------------------------- 三、学说见解: 原因自由行为,所指涉的情形是:在原因前行为阶段,行为人尚有完整的责任能力,可以自由的实现其意志行动,但此时行为人尚未实施严格意义的法定犯行,仅自陷於责任能力障碍状态;接着行为人再於结果後行为阶段,於责任能力有缺损的情况下,实施法定犯行。 在此会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当行为人正在为严格意义的法定犯行的时间点(即结果後行为阶段时),行为人行为时是欠缺责任能力的,依造刑法上的ABC原则「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这时是不能处罚行为人的,但这样好像怪怪的? 如果真是认为可以不罚,那麽以後每个行为人想要犯罪时,就先喝酒吃药让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去侵害法益,那麽岂不是天下大乱惹? 所以不处罚所谓原因自由行为的理论很早就已经失去舞台,接下来问题只是:到底我们为何可以处罚原因自由行为呢? 这边涉及到的两种理论大方向,正好就是刑法上「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原则」的放弃与坚持! 1、「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原则」的放弃:例外模式 此种理论认为原因自由行为的情形,基於公平正义的考量,应该要目的性限缩刑法第19条第1项以及第2项的适用范围,认为在可归责而自陷责任能力障碍状态的情形无法适用之。 2、「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原则」的坚持:构成要件模式(前置理论) 这种理论主张因为上述原则是刑法上重要的基础原则,所以当然不可以轻易的创出例外,在原因自由行为的情形,结果後行为其实因为在行为当下,行为人就是欠缺责任能力,所以当然不处罚。但与之相对的,真正的重点,判断不法与罪责的时点应该前置到原因前行为予以观察才是,也就是说真正的构成要件行为应该是原因前行为! ----------------------我是分隔线、分隔线是我------------------------- 四、调皮豹分析: 在国内学者中,对於原因自由行为提出迥异於通说看法的,当属政大许恒达老师。许恒达老 师基本上是持例外模式的立场,不过对於例外模式进行重塑,以类似构成要件模式「双重故 意」(但其实有其不一样之处)的方式,颇析出原因自由行为的适用要件。 题中,已经可以看出端倪,也就是有关於挑唆防卫、自招危难等等情形,以及超越承担过失 ,和这里所讨论的主题,原因自由行为基本上都有异曲同工之妙,也就是都是『在前阶段都 有可归责於行为人的情形,而导致在後阶段行为人可能就会丧失某些利益』。 阶段行为此种不真正义务的违反,无法积极的证立刑事责任,仅能消极的发生「失权效」的 作用,亦即行为人如果有一个可归责於己的事由,那麽在其後为构成要件行为时,即不能再 主张对己有利的抗辩事由。(例如刑法第19条第1项及第2项的责任减免事由。) 为的行为刑法责任模式! 其反对太过度前置犯行着手时点以及太过度前置所谓「构成要件? 甈陛v的想法,一直落实在他的多篇文章之中! 1、许恒达 超越承担过失的刑法归责 东吴法律学报第20卷第2期 2、许恒达 原因自由行为的刑事责任 法益保护与行为刑法 3、许恒达 重新检视未遂犯的可罚基础与着手时点-以客观未遂理论及客观犯行的实质化为 中心 法益保护与行为刑法
36F:推 kneesntoes: 那我的疑问和楼上同学一样,可能是「饮酒」与「自行 10/01 14:12
37F:→ kneesntoes: 停药」的行为性质是否可一盖而论 10/01 14:12
※ 编辑: yokoogawa (223.136.245.68 台湾), 10/01/2021 14:16:19
38F:推 KnuckleBall: 推 10/01 14:54
39F:推 bettybuy: 要另外修法吧,19条本来就有争议跟缺陷存在,如果要适 10/01 16:46
40F:→ bettybuy: 用第三项就是要扩大解释惹 10/01 16:46
41F:→ yokoogawa: 所以这样算是扩大解释吗? 10/01 16:54
42F:推 kneesntoes: 至於您提到的「要怎麽推导才会有罪」,如果我是检察官 10/01 16:54
43F:→ kneesntoes: 的话,可能会提出其当下并未进入精神智识失丧的状态吧 10/01 16:54
44F:→ kneesntoes: !例如他自己还能好好地走到便利超商、还知道自己要买 10/01 16:54
45F:→ kneesntoes: 什麽,只是抗拒戴口罩,情绪管理不佳等,与喝醉用药 10/01 16:54
46F:→ kneesntoes: 那种短暂地不知今夕是何夕之状态不一样。 以上是我的 10/01 16:54
47F:→ kneesntoes: 看法 10/01 16:54
48F:推 kneesntoes: (并用第二项减轻其刑。) 10/01 17:00
49F:推 bettybuy: 不知道算不算扩大解释,但基本上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的话 10/01 17:57
50F:→ bettybuy: ,题目会写:自行陷入精神障碍阶段时有什麽什麽的故意 10/01 17:57
51F:→ bettybuy: 过失。可能有空间可以解释? 10/01 17:57
52F:→ bettybuy: 像铁路警察二审就改判了(不过我没看判决书不知道内容 10/01 17:59
53F:推 mucorn: 因没有病识感自行停药这问题很大,应该要修成没得到医生 10/01 18:54
54F:→ mucorn: 同意停药,视同有19条第三项适用 10/01 18:54
55F:推 brella: 铁路杀警案,二审刚好是我这股承办的 10/01 21:37
56F:→ brella: 老实说当成大的监定报告回来,我翻了一下後,当下就觉得 10/01 21:37
57F:→ brella: 法官会改判有罪XDDDD 10/01 21:37
58F:→ brella: 审理期日开了二次,第一次是原审与二审的监定人都到现场 10/01 21:38
59F:→ brella: 接受诘问,检方与沈正哲医师多次交锋,火药味都有了 10/01 21:39
60F:→ brella: XDD,判决书我反覆校对几次,建议可以看看。 10/01 21:39
61F:推 kneesntoes: 感谢啊!!!我刚刚才在想是不是走了刑诉206,看来我 10/01 21:52
62F:→ kneesntoes: 还是有念点书的哈哈哈!「数个监定人」! 10/01 21:52
63F:推 ben780413: 这文章太难 老阿姨不友善无法给建议 看不懂 10/02 08:59
64F:推 kneesntoes: 虽然这个想法超级恐龙,但若是欲以自由原因行为相绳, 10/02 12:03
65F:→ kneesntoes: 可能犯罪情状会是:刘男平时对自我身心状态知之甚详, 10/02 12:03
66F:→ kneesntoes: 深知自己只要中午不服药,下午的行为即无法控制,乃 10/02 12:03
67F:→ kneesntoes: 基於当日不服药之故意..... 10/02 12:03
68F:→ kneesntoes: 不然写信给winterrain大大请教一番,或许他有其他见 10/02 12:04
69F:→ kneesntoes: 解 10/02 12:04
70F:推 nanciii: 但是他在走进超商的时候并没有想到要攻击女店员,而是因 10/03 00:38
71F:→ nanciii: 为被触怒而失控,也有原因自由行为的适用吗? 10/03 00:38
72F:推 nanciii: 我认为依照新闻所说他有攻击其他人在案等行为,自行停药 10/03 00:42
73F:→ nanciii: 应可评价为自陷危险状态,但并不是为了攻击女店员而自行 10/03 00:42
74F:→ nanciii: 停药 10/03 00:42
75F:推 bettybuy: 楼上,女店员也是人 10/04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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