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transition (下一站,南方。)
标题Re: [请益] 民法考题请益
时间Thu Sep 30 03:08:35 2021
原文吃掉~
甲(买方)、乙(卖方)就第三人之 A 不动产订立买卖契约。甲为逃避强制执行,乃与
丙通谋虚伪合意,指示乙将 A 移转所有权登记予丙,再由丙与丁通谋虚伪合意将 A 移转
登记为丁所有。在此同时,甲告知戊上述情事,并与其订立买卖 A 不动产之契约。如甲
未依约将 A 移转登记予戊时,戊得为如何之主张,请求甲将 A 移转登记於自己?
一、法律行为及其效力:
稍微整理一下,本题的法律行为一共有5个,其法律效果分别如下:
1.甲乙之债权行为(买卖契约),有效。
出卖他人之物,买卖契约不会因此无效,这应该不需要多解释了。
至於乙如何办理移转登记那是另一个问题,
实务上最典型的就是父母处分子女的特有财产。
2.甲丙间之借名登记契约因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无效。
(我觉得这一段应该是为了要配合考指示给付关系,
不然实务上丙就是出名人,甲就是借名人,双方应该是有意要成立借名登记契约的)。
3.乙丙之物权行为,有效。
(假设乙有处分权,我觉得大可不必假设乙丙间是通谋,因为甲乙间之买卖契约有效,
所以乙确实是为了要履约而将A卖给甲,那麽跟丙通谋是要干嘛?
而由第2点可知,丙并没有真的要当出名人的意思,
所以丙受有登记之利益就会成立不当得利,详下述指示给付关系。)
4.丙丁之物权行为,无效。这应该也不需要多解释,民法第87条第1项本文。
5.甲戊之债权行为(买卖契约),有效。注意这里甲是出卖自己之物,不是出卖他人之物。
二、指示给付关系:
甲乙丙间形成一个指示给付关系,指示人甲要求被指示人乙,给付A给受领人丙。
由於甲丙之借名登记契约因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无效。导致对价关系有瑕疵,
此时甲对於丙有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权,
就本题而言就是甲得请求丙移转A不动产所有权登记予甲。
三、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与善意第三人:
从题意「甲告知戊上述情事」来看,戊显然就是恶意而知道所有的事情,
而这里其实也没有讨论同法第87条第1项但书的实益,
因为戊就是要主张无效才能达到目的,如果今天是丁将A卖给戊,
那才有主张有效的实益。
四、请求权基础与诉之声明:
注意题目问的是,戊得为如何之主张,请求甲将 A 移转登记於自己?
不是戊得为如何之主张,所以戊的目的是要取得A的所有权,
因此本件戊不能请求给付不能之损害赔偿。
而请求甲将 A 移转登记於自己的请求权基础无非就是系争买卖契约,或者说是民法第348
条,不过当戊要以该请求权基础,请求甲移转A不动产所有权登记会面临一个问题,因为A
现在就是登记在丁名下,所以法院一定会问你甲有没有处分权,没有处分权的话,甲是无
法移转的,系争声明也是无法执行的。
而戊是甲的债权人,所以戊应依系争买卖契约第X条约定、民法第348条第1项、第87条第1
项、第242条第1项、第179条、第113条规定,列甲乙丙丁为共同被告,求命判决如声明所示。
诉之声明:
1.确认被告丙与被告丁就A不动产於民国OO年O月OO日所为所有权移转登记之物权行为无效。
(就是一、4)
2.被告丁应将前项不动产於民国OO年O月OO日以X为原因所为之所有权移转登记予以涂销,并回复登记为被告丙所有。
(代位甲行使其代位丙行使对丁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3.确认被告甲与被告丙就A不动产於民国OO年O月OO日所为借名登记契约之债权行为无效。
(就是一、2)(所以指示给付关系中的对价关系有瑕疵。)
4.被告丙应将A地之所有权移转登记予被告甲。
(甲对丙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由原告戊代位主张。)
5.被告甲应将A地之所有权移转登记予原告戊。
如此一来就可以达到戊的目的了。
至於如果假设乙没有A地的处分权,那麽乙丙之物权行为因为乙没有处分权,无权处分效
力未定,但因为丙丁戊都是恶意,所以也没有善意取得适用的可能,最後就会变成,假设
戊真的要去提告的话,主张乙无权处分当然会达不到自己的目的,我们就会建议戊不要告
了(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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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mitransition (111.83.251.71 台湾), 09/30/2021 0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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