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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 《M4Tank (M4Tank)》 之铭言:   : 但如果是甲告乙丙通奸 检察官调查後发现是丁丙 起诉丁丙後 丁抗辩检察官起诉违反不 : 告不理 : 我的思维是看到起诉後 想到起诉不可分 要看266条 267条 : 所以被告应只有乙丙二人 : 所以要对乙无罪判决 喻知检察官265条追加起诉丁 :   : 然後糕点解答用239说起诉及於共同正犯 : 所以丁抗辩无理由 :   因为通奸除罪化了,而且我觉得你把案件单一性的概念搞混了,所以我帮你换成两个情境 ----- 情境1 甲对乙丙提出普通伤害告诉,检察官侦查犯罪事实後,发现事实上当时伤害甲的人其实是丙 於是检察官以伤害罪起诉丙丁二人,丁抗辩检察官对自己并无合法告诉存在,起诉程序并不 合法,是否有理? ----- 整理一下,题目中甲提出告诉时,只对乙丙提出告诉,那这个告诉是否会及於丁呢? 首先,告诉权之行使,仅就该犯罪事实是否告诉有决定权,并非有容许选择告诉之人之意 239还有一个适用的规定,就是共犯之间的告诉条件必须相同 共犯皆为告诉乃论之罪才会有239适用 题目中丙丁二人所犯的皆为告诉乃论之罪,此时就有239的适用 甲既然已经对丙提出了告诉,此告诉的效力就会及於丁 所以检察官对丁的起诉并无违法之处 虽然甲曾对乙提出告诉,但检察官侦查结束後并未起诉乙 因此法院不得对乙做出任何判决,但如果法院竟然对乙下无罪判决,就违反了379第12款「 对未受请求之事项予以判决」,此判决违法 ----- 情境2 甲对乙丙提出告诉,检察官也以伤害罪起诉乙丙了 审判中调查证据时发现,原来事实上伤害甲的人是丙丁,乙并未参与此犯罪,法官应如何审 判? ----- 所谓的起诉不可分,并不包含对人不可分,每一位被告的刑罚权都是独立存在的,被告有二 人就不会是单一性案件 法官应谕知检察官追加起诉丁,若检察官并未追加起诉丁法官却对丁做出判决,就违反了37 9第12款「对未受请求之事项予以判决」,此判决违法 若检察官追加起诉丁,此时因为甲的告诉,因239之规定告诉效力及於丁,检察官的起诉并 无违法 : 我就不懂了 什麽时候用起诉不可分 什麽时候用告诉不可分 : 看发动/发话/行为者是谁吗? :   我举四个情境整理一下 1.甲乙共同对丙伤害,丙对乙提出告诉 =》告诉主观不可分,告诉效力同时及於甲 2.甲在短时间内多次进出乙屋窃盗钻戒、名表、电视等物,乙对甲窃盗钻戒提出告诉 =》告诉客观不可分,告诉效力及於其他窃盗事实 3.甲一行为同时对乙丙重伤害 =》起诉不可分,即使检察官仅对甲重伤害乙之事实起诉,起诉效力仍及於甲重伤害丙之部 分 4.承上,法院之审理 =》审判不可分,法官应包括检察官未起诉之甲重伤害丙犯罪事实全部加以审判 大概整理了这四种同一性的情境,希望可以帮助你分辨案件同一性的辨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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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8.233.93.165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Examination/M.1632501967.A.205.html
1F:推 dark0224: 推09/25 00:54
2F:推 M4Tank: 还是看不懂起诉不可分跟告诉不可分差别09/25 01:00
3F:→ M4Tank: 难道差在起诉不可分仅适用全是非告乃论吗09/25 01:00
4F:推 Joyeeee: 法院认为起诉与未起诉均有罪+单一刑罚权+皆合法告诉(非09/25 01:10
5F:→ Joyeeee: 告乃就不用)09/25 01:10
6F:推 M4Tank: 更正09/25 01:11
7F:→ M4Tank: 我知道起诉不可分跟告诉不可分是针对犯罪事实09/25 01:11
8F:→ M4Tank: 那为什麽告诉不可分可以在共犯/共同正犯时及於? 09/25 01:11
9F:→ M4Tank: 84说一被告X一罪名=一犯罪事实吗09/25 01:11
这样说好了 一案件不可分可能是对人也可能是对物 对人:告诉不可分(适用)    起诉不可分(不适用) 为何对人告诉不可分? 告诉权之行使,仅就该犯罪事实是否告诉有决定权,并非有容许选择告诉之人之意 为何对人就没有起诉不可分? 每一位被告的刑罚权都是独立存在的,被告有数人,就必然不是单一案件而是数案件 所以对一人提出告诉可以及於其他共犯 对一人起诉不能及於其他共犯
10F:→ Joyeeee: 没有仅适用 吧09/25 01:11
11F:推 M4Tank: 能看懂起诉不可分原理>对犯罪事实起诉 一部起诉及於全部09/25 01:14
12F:→ M4Tank: 看不太懂告诉不可分 09/25 01:14
13F:→ M4Tank: 为什麽告诉不可分能及於其他犯罪事实09/25 01:14
※ 编辑: sqe123456z (118.233.93.165 台湾), 09/25/2021 01:23:56
14F:→ f22: 说明的很清楚,浅显易懂。09/25 01:26
15F:推 Jim1497: 告诉客观不可分 没有明文 是实务见解发展出来的东西 看一09/25 01:27
16F:→ Jim1497: 下实务见解会比较清楚09/25 01:27
17F:推 M4Tank: 主观告诉不可分在犯罪事实计算是例外做法?09/25 01:28
18F:→ M4Tank: 告诉时绑一绑 起诉後审判时再分开 是这个意思吗09/25 01:28
对人的话是这样没错,被告不同起诉案件就不同
19F:推 M4Tank: 睡前请教09/25 01:36
20F:→ M4Tank: 倘若甲一行为伤害乙丙09/25 01:36
21F:→ M4Tank: 乙告诉 检察官起诉後 丙仍未告诉09/25 01:36
22F:→ M4Tank: 那麽两者皆为告乃论09/25 01:36
23F:→ M4Tank: 需要丙补正告诉吗 还是说不用09/25 01:36
24F:→ M4Tank: 因为这是单一案件 乙一人告诉即可?09/25 01:37
丙需要补告诉,若是应对到告诉乃论之罪仍然应该要具备诉追条件才有起诉不可分适用 若丙并未补正告诉而法院却予以判决,就构成379第12款「未受请求之事项予以判决」,判 决违法
25F:→ Jim1497: 犯罪事实全部为告诉乃论之罪且被害人相同时,若其行为为09/25 01:38
26F:→ Jim1497: 一个且为一罪(接续犯、继续犯),其告诉或撤回之效力及於09/25 01:38
27F:→ Jim1497: 全部(告诉客观不可分)09/25 01:38
28F:→ Jim1497: 丙还是要补正告诉 只是起诉不可分效力会及09/25 01:40
※ 编辑: sqe123456z (118.233.93.165 台湾), 09/25/2021 02:09:42
29F:推 chouwang68: 主观不可分仅限於告诉乃论罪,条文明定。 09/25 06:51
※ 编辑: sqe123456z (114.136.163.84 台湾), 09/25/2021 07:59:08
30F:推 M4Tank: 谢谢解释 终於弄懂这恶心东西了 09/25 08:09
31F:推 howard1989: 谢谢老师 09/25 09:10
32F:推 sssn1: 可换角度用日常生活情境或把自己当被害人去想 今天自己被打 09/25 09:58
33F:→ sssn1: 去警局报案或地检提告(均为告诉) 若是非告乃 检警直接查 09/25 10:00
34F:→ sssn1: 完就可终结侦查 看检起不起诉 没被起诉的被告 法院不告不理 09/25 10:01
35F:→ sssn1: 不能对路人甲下判决(走在路上路过也中枪?). 所以告乃之罪才 09/25 10:02
36F:→ sssn1: 有及不及的问题而须以法明文. 如今天被打是277(告乃) 我只 09/25 10:04
37F:→ sssn1: 跟检警说 A打我 此时 若A朋友B也在场但我没发现 我的告诉 09/25 10:05
38F:→ sssn1: 效力亦及於B 检可合法起诉B 不会说我没说B打我 就不能起诉B 09/25 10:06
39F:→ sssn1: 因为我care的是把打我的人找出来 所以我不用一一搞清楚A B 09/25 10:07
40F:→ sssn1: C或当天在场围殴我的人有谁 没点到就被他逍遥法外 不可能 09/25 10:07
41F:→ sssn1: 所以我告诉有人打我 效力依239 视为我对全部打我的人告诉 09/25 10:08
42F:→ sssn1: 此即告诉主观不可分. 09/25 10:09
43F:推 sssn1: 反之 告诉客观不可分是在讨论 裁判上一罪情形 仅告诉一部 09/25 10:21
44F:→ sssn1: 犯罪事实 效力是否及於未告诉部分犯罪事实 的情形 要区分 09/25 10:23
45F:→ sssn1: 情形 例如我报案D对我284I撞伤我 但若D同时其实也把E277II 09/25 10:25
46F:推 sssn1: 撞死 则我的告诉本就跟D对E的277II没有关系 因後者是非告乃 09/25 10:27
47F:→ sssn1: 但若我告诉D277I 实际上D也同时对E277I 告诉权人不同 我 09/25 10:31
48F:→ sssn1: 的告诉(D对我277I)不及於D对E的277I E想叫国家帮他出气 要 09/25 10:32
49F:→ sssn1: 自己去找检警哭哭(告诉). 但若我告诉D277I 但同时D其实也 09/25 10:33
50F:→ sssn1: 弄坏354我的名贵西装 则354也告乃 告诉权人也是我 我的告诉 09/25 10:34
51F:→ sssn1: 会不会及於354 实务见解不一(告诉客观不可分法无明文) 有 09/25 10:37
52F:→ sssn1: 认为尊重当事人意愿 说不定我钱多 一秒十几万上下 不想追 09/25 10:38
53F:→ sssn1: 究354 但打我就是不行 那就不及;但也有判决直接认为及 所以 09/25 10:39
54F:→ sssn1: 我就算没告诉354 检方帮我起诉D354 法院也能下实体 说不定 09/25 10:40
55F:→ sssn1: 此时当事人才是最惊讶的那个 09/25 10:41
56F:推 jardon: 谢谢 09/25 10:44
57F:推 LinBurro: 超清楚! 09/26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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