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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消灭时效经过後,法律效果到底是什麽? 依照我国通说实务见解都应该是认为消灭时效经过後该请求权并非不存在,仅是债务人取得 辩权而可以依据民法144规定拒绝给付而已。换言之,较正确的说法是,债权人就该债权应 该仍可以「请求债务人给付」,但是债务人可以抗辩而拒绝给付。且实务上认为消灭时效抗 辩并不得职权适用,应该要当事人提出才可以。所以如果当事人并未抗辩时效经过,对方请求仍有理由。 但是底下几个题目解答看起来却不是这样? 100司 16 乙於 97 年 5 月 5 日开车撞伤甲,双方商谈和解不成,甲在 99 年 5 月 8 日 起诉请求赔偿。乙提出时 效抗辩後,甲发现原来乙受雇於丙公司,系执行职务加害於甲, 甲乃主张丙应负连带赔偿责任,有无理由? (A)有理由,丙应负雇用人之连带赔偿责任 (B)有理由,因为甲对丙的消灭时效尚未完成 (C)无理由,因为甲对乙的消灭时效已完成,也不得对丙请求赔偿 (D)无理由,因为甲不可单独请求丙赔偿代号 答案C(不可请求赔偿?不符合抗辩权的见解。应该是可以主张负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对方 也可以抗辩时效经过而不负责任?) 101律师 关於消灭时效,下列叙述,何者错误? (A)其客体为请求权,时效完成後,债务人得拒绝给付 (B)时效完成後,债务人得拒绝给付,法院得依职权以之为裁判之资料 (C)时效完成後,债务人得拒绝给付,法院不得依职权以之为裁判之资料 (D)其客体为请求权,时效完成後,债权人得本诸债权而受领给付 答案B 依据答案D(就我的观念而言,是正确的理解) 102司 甲偷窃乙之名贵珍珠项 一条,收藏於保险箱内,经过 17 年後,乙始得知甲偷窃其项 之 (A)乙丧失该项 之所有权,其请求甲返还该项 之回复请求权已因消灭时效完成而消灭 (B)乙未丧失该项 之所有权,其请求甲返还该项 之回复请求权不因消灭时效完成而消灭 (C)乙丧失该项 之所有权,其请求甲返还该项 之回复请求权不因消灭时效完成而消灭 (D)乙未丧失该项 之所有权,其请求甲返还该项 之回复请求权已因消灭时效完成而消灭 答案D(请求权消灭时效完成而消灭?) 102律师 甲到乙所开设之服饰店选购衣服,最後选中 1 件外套,售价为 1 万元。於付款时,甲发现 其身上只 带 8 千元。然而乙对甲表示,不足之 2 千元可以下次再付,外套可先带回家。? 珓h表示,当晚即会 带 2 千元来付清价款。然而,当晚甲未回到乙之服饰店。经过 6 年後 ,乙在高铁车上巧遇甲,且乙 请求甲付清 2 千元。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D)乙之请求权时效为 2 年,所以甲得拒绝给付 2 千元 答案D(A错误,到这题请求权又不消灭了?) 108司律 甲、乙为多年好友,某日甲带其 3 岁的小孩 A 到乙家拜访,A 在客厅玩球,甲曾制止 A ? (A)3 岁的 A 对於玩球打破玻璃因无识别能力,A 对乙不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由甲对 (B)3 岁的 A 应该与法定代理人对乙负连带赔偿责任 (C)乙请求甲赔偿损害时,乙的请求权因 3 年未行使而消灭,乙不得再要求甲损害赔偿 (D)事後 3 年,当乙向甲请求赔偿 4000 元时,甲马上赔偿乙 4000 元,事後甲後悔,甲仍 答案A。 所以答案C错,请求权不因时效经过而消灭。 那不就又跟102年司法官答案不同? 经过几个题目脉络观之,我实在已经有点混淆 依照维基百科之解释, 权利消灭主义 如日本民法规定,时效经过,权利本身归於消灭。 诉权消灭主义 如法国民法规定,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以强制力解决纷争的权利)因时效而消灭。 抗辩权发生主义 「如德国与中华民国。时效经过後,权利本身并不消灭,请求权亦不消灭,只赋予债务人拒绝履行给付的抗辩权。」此抗辩权为永久性抗辩权,时效经过後的债务称为自然债务(Naturalobligation),须注意者,如债务人未提出抗辩,法院不能依职权驳回债权人之请求,与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不同。时效经过後债务人仍得履行已罹於时效之债务,此时并非非债清偿,不生不当得利的问题。 故在我国采取抗辩权主义之情况下,请求权跟债权似乎并不消灭。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61.230.40.49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Examination/M.1630977636.A.75B.html ※ 编辑: imymeyou (61.230.40.49 台湾), 09/07/2021 09:21:16 ※ 编辑: imymeyou (61.230.40.49 台湾), 09/07/2021 09:35:57
1F:推 leokuang: 请求权本身不会消灭,消灭时效跟除斥期间意思有别,後者 09/07 11:56
2F:→ leokuang: 才会=消灭」 09/07 11:56
3F:推 leokuang: 第一题是因为民法188受雇跟雇用间非真正连带债务,没有 09/07 12:01
4F:→ leokuang: 应分担部分,然可援引受雇消灭时效抗辩09/07 12:01
5F:→ leokuang: 另,消灭时效在诉讼法上是要提出,才符合辩论主义;除斥09/07 12:03
6F:→ leokuang: 期间则是法院可直接采为判决基础09/07 12:03
7F:推 wakke: 看你的问题,乱猜会(或已)考很久,因为不知道考试重点, 09/07 12:45
8F:→ wakke: 纠结於小地方 09/07 12:45
9F:推 PGM: 得或不得严格来说是诉讼法的问题,有无理由是实体法的问题 09/07 16:11
10F:→ PGM: 上面100司那题的C选项所谓「不得」意思应该是指无理由09/07 16:12
11F:→ PGM: 因为中文字多义的特性,在法律使用上可能造成混淆 09/07 16:13
12F:→ PGM: 只能靠多练习来克服这个问题 09/07 16:13
13F:推 M4Tank: 100司 188条责任分配时受雇人100% 雇用人0% 然後276条绝对 09/07 16:51
14F:→ M4Tank: 效力 09/07 16:51
15F:→ TrAver: 翻教科书就有了 陈聪富民总416页 09/07 17:00
16F:→ TrAver: 消灭时效完成之效力不过发生拒绝给付之抗辩权 且债务人为 09/07 17:00
17F:→ TrAver: 抗辩後 消灭者为请求权而非权力本身;因此债权并未消灭... 09/07 17:00
18F:→ TrAver: ... 09/07 17:00
19F:推 pinjose: 可以去dcard法律人版讨论问题,感觉那边风气比较好 09/07 17:38
20F:推 kelly2005: 债权(权利)跟请求权是不一样的。时效经过,抗辩权发 09/07 18:42
21F:→ kelly2005: 生,债务人行使抗辩权後请求权消灭,债权仍存在 09/07 18:42
22F:推 sky2327189: 谢谢推文大大的解说,复习重点观念。 09/07 19:07
23F:→ imymeyou: 我也是不太懂,纯粹批评人家观念不好,然後说纠结小地方 09/08 09:46
24F:→ imymeyou: ,又不指明别人观点错误的人到底在干嘛?你可以说出你的 09/08 09:46
25F:→ imymeyou: 见解啊 09/08 09:46
26F:推 a5401920: 如果要说请求权消灭,期间是有一个过程的,在消灭时效完 09/08 10:03
27F:→ a5401920: 成後,相对人取得抗辩权,此时,若请求权人尚未请求而遭 09/08 10:03
28F:→ a5401920: 抗辩时,请求权尚未因为抗辩权的效力而消灭;反之,一经 09/08 10:03
29F:→ a5401920: 抗辩後,请求权(请求力)即消灭。 09/08 10:03
30F:→ a5401920: 因为最後一题说甲(?得抗辩的意思是尚未遭抗辩前,一方 09/08 10:03
31F:→ a5401920: 有请求权、一方有抗辩权。 09/08 10:03
32F:推 sam74785: 你的理解没有错,只是债务人得拒绝给付,参144条。条文 09/08 10:28
33F:→ sam74785: 里125条以下各种时效「消灭」两个字,是在说144条的「 09/08 10:28
34F:→ sam74785: 消灭」,而非不存在的「消灭」。各个题目中要具体判断一 09/08 10:28
35F:→ sam74785: 下「消灭」是在说前者还是後者,不可否认有时候题目叙述 09/08 10:28
36F:→ sam74785: 不明确,就需要一些经验了。 09/08 10:28
37F:推 ericvbnm: 第一题 民276反面解释 第二题看不懂你想问什麽 第三题 09/08 14:27
38F:→ ericvbnm: 、第四题 已消灭但仍得请 09/08 14:27
※ 编辑: imymeyou (61.230.40.49 台湾), 09/08/2021 17:35:25 ※ 编辑: imymeyou (61.230.40.49 台湾), 09/08/2021 17:39:02 ※ 编辑: imymeyou (61.230.40.49 台湾), 09/08/2021 17:46:34
39F:→ Taiwannapa1: 抗辩权发生主义 债务人得拒绝给付 09/08 23:37
40F:→ dreamsletter: 唉 一堆贴文要不要问题看清楚一点 09/10 01:15
41F:→ dreamsletter: 根本没看清楚人家在说什麽就自以为优越的评论 很好 09/10 01:15
42F:→ dreamsletter: 笑耶 09/10 01:15
43F:推 dreamsletter: 回到这个问题 可能可以从诉讼法的角度去理解吧 希望 09/10 01:21
44F:→ dreamsletter: 养成的是一个专职的司法人员的话 就应该对个案的事 09/10 01:21
45F:→ dreamsletter: 实与法律规定有所全认知 只是基於辩论主义不得作为 09/10 01:21
46F:→ dreamsletter: 裁判的基础而已 09/10 01:21
47F:→ dreamsletter: 所以解实体法的题目是要用上帝视角的 囧 09/10 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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