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dwin1009 (edwin8849)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请益] 关於行政法院自为判决的问题
时间Sun Jul 18 02:01:49 2021
版上各位前辈先进大大们好:
小弟最近念到行政罚法跟行政诉讼法时,有个问题
就是行政法院遇到违法的行政处分/行政罚时
依行政诉讼法第201条规定
行政机关依裁量权所为之行政处分,以其作为或不作为逾越权限或滥用权
力者为限,行政法院得予撤销
就此部分,法院此时是否仅得为撤销(废弃发回)
因此不得自为判决(比如说有裁量逾越或怠惰时,将罚缓金额调低,
或是从比较重的行政罚类型换成较轻的类型?)
是否系因为对於行政机关依其裁量权所为行政处分之审查范围,法院仅得审查其裁量之合
法性,而不及於裁量行使之妥当性而来呢?
还是有什麽其他的原因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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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tj2061: 权力分立 07/18 03:17
2F:→ kaky: 撤销诉讼然後要给付(课与)义务判决? 07/18 03:22
3F:→ wowisgood: 你法条看错 应该是195+197 07/18 06:14
4F:→ wowisgood: 可自为判决197,但受到不利益变更拘束195 07/18 06:15
5F:→ wowisgood: 所以自为判决实质上是撤销一部的意思 07/18 06:15
6F:→ edwin1009: 了解,感谢大大解惑 07/18 14:06
7F:推 jack520: 可以参考最高行94判18号判决 07/18 1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