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okoogawa (Hey)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课业] 家事事件法第67条与释字587号问题
时间Mon Jul 12 23:24:39 2021
如果
A男与B女婚姻关系存续中
B女与C男(小王)生下甲
按,释587,见解
C男(生父)不可以提
「婚生否认之诉」
但,家事事件法67
又规定,法官应阐明
当事人得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
这样子的话
家事事件法第67条不就违反释字第587号解释?
而且即使
C男依家事事件法第67条起诉
确认亲子关系存在胜诉了
也不可以认领甲吧?
这样C男依
家事事件法第67条
提起这个诉讼
会有诉讼利益吗?
谢谢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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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CCWck: 否认之诉有形成力与既判力,确认之诉仅有既判力。有确认利 07/12 23:58
2F:→ CCWck: 益不代表一定会胜诉 07/12 23:58
3F:→ joker7788996: 确认利益之有无与本案请求在实体法上有无理由之问 07/13 00:42
4F:→ joker7788996: 题有别 07/13 00:42
5F:推 a9810601: 得提确认之诉 有确认利益 只是法院应判决无理由 07/13 01:49
6F:推 ipi050102: 可以参考105台上700号判决 07/13 12:20
7F:推 ipi050102: 以及104台上138号判决,林秀雄教授也有针对否认子女诉 07/13 12:26
8F:→ ipi050102: 讼与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之诉写过文章,可以参考月旦裁 07/13 12:26
9F:→ ipi050102: 判时报第61期 07/13 12:26
10F:→ yokoogawa: 非常谢谢大家讨论 07/13 1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