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038321971 (EasonPAL)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请益] 刑事简易处刑实务见解疑问
时间Wed Jul 7 01:22:31 2021
[请益] 应考资格、各种国考疑难杂症等,以有正确作法、答案者为主
(不包括书里的疑问)。若问题如人生规划、读书计画等,无一
定作法、答案者,请用闲聊选项。
96年台上6861判决中提到「而该第四百五十一
条之一第一项所称「前条第一项之案件」,应系指法院得以简易判决处刑之案件而言,并
非只限检察官以书面声请简易判决处刑之案件,同法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二项法院迳以简易
判决处刑之案件亦属之,否则同法第四百五十一条之一第三项审判中求刑协商之规定,势
将成为具文,殊违立法之本意。」
不太理解为什麽把451-1I扩张解释,包含449II,与451-1III有什麽关系跟影响,是不是
因为这样解释,449II才能受451-1IV但书的限制?请各位大大解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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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bluesun: 因为449II情形在侦查中通常并未做求刑协商 07/07 10:11
2F:→ bt011086: 前条第一项之案件系指宜以简易判决处刑之案件,而非指 07/08 15:28
3F:→ bt011086: 检察官声请简易判决处刑(以代通常程序起诉)之案件。 07/08 15:28
4F:推 bt011086: 至於目的,应该是455-1第2项吧。 07/08 1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