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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Examination
标题Re: [请益] 行政执行法声明异议的问题
时间Thu Jun 10 23:38:22 2021
Hi,我是子云
最近刚好在改版新年度的讲义,查了一些实务见解,就来尝试回答一下这题好了。
先打预防针,我自己是没有办过这类诉讼,以下都是写讲义的时候归纳出来的一些见解,
有些争议理论上可能发生,但是实务上很少发生,所以找不到判决,是我自己的看法,有
错误再请指教!
首先,行政执行的法律性质不一,可能是执行程序中的处分,可能是事实行为,但是不管
怎样都要先声明异议,声明异议完之後的诉讼类型就不一定,我简单分类一下:
一、行政处分性质的执行命令且可回复原状(例如:怠金、代履行费用的核定)
这类的行政执行,声明异议完就是撤销诉讼+恢复原状。
二、行政处分性质的执行命令且无法回复原状(例如:限制住居、禁奢命令)
这类的行政执行,声明异议完,如果还没执行完就是撤销诉讼,执行完毕就确认处分违法
之诉+国赔。
三、非处分性质的执行手段(例如:断水断电等直接强制手段、代履行手段等)
这类执行手段之性质属於事实行为,声明异议完,如果尚未执行完毕可提一般给付诉讼请
求将来不再执行(不作为之诉),针对已经执行完毕的部分就直接提国家赔偿。
四、告诫
限期履行的告诫,实务就有争议,有实务认为只是事实行为不能撤销;但也有实务针对告
诫进行实体审查,学说通说是认为高告诫为行政处分之性质。
五、第三人担保
第三人担保债务人债务的担保书,性质是行政契约,所以债务人烙跑,执行机关要来执行
第三人的时候,第三人要救济(认为该担保书效力有争议),此时救济类型的选择,要看
第三人主张机关不能执行的事由是发生在「契约(执行名义)成立前」还是「契约(执行
名义)成立後」。
如果机关不能执行的事由是发生在契约成立前(例如:当初我是因为被债务人胁迫而签契
约),这时候打确认担保契约不存在之诉;如果争议是发生在契约成立後(例如:债务人
根本已经把钱还清了,机关不能执行我),这时候提债务人异议之诉。
大概是这样简单整理,行政执行法因为规范的不太周延,在实务上的运作其实蛮混乱的,
所以之後要大修了(惊),祝福各位赶快考上,不要碰到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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