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yan0127 (莱恩)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课业] 民法355的小问题请益
时间Sat Jun 5 08:04:24 2021
国考版首po,想於此向各位请教民法355的问题。
在买受人「明知」标的物有瑕疵,但出卖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况下,买受人可否向
出卖人主张瑕疵担保责任?
小弟的想法是这样的:此时出卖人故意不告知瑕疵、买受人明知有瑕疵,双方均为恶意,
按民法355I明知而买的情形,可得知立法者选择保护出卖人。故在此双方恶意时,出卖人
得因此脱免其瑕疵担保责任。
个人这方面不太肯定,因此想请问这理解是正确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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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wowisgood: yap,双方恶意=已经依债之本旨给付 06/05 08:29
2F:→ wowisgood: 这跟立法论上保护谁其实没太大关系 06/05 08:30
3F:→ wowisgood: 就是一个你情我愿别再来乱的概念 06/05 08:32
4F:推 esienhour: 出卖人故意不告知应负担保之责,只有在买受人不知(含 06/05 10:46
5F:→ esienhour: 因重大过失不知)才成立,第二项不写的很清楚吗? 06/05 1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