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good1234156 (风骑士)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课业]户籍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的问题
时间Fri Apr 9 18:41:26 2021
户籍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办理户口清查,由户政事务所派员依邻内户之次第发给户
签,注明村(里)邻及户之门牌号码,并於清查日起按户查口,填写户口清查表。户口清查
表,得以户籍登记申请书代替,由清查人员填写,并由受清查人之户长或其代理人签名或
盖章。共同事业户,得发交受清查之户填报。」
法条里的「共同事业户,得发交受清查之户填报。」小弟不懂它的意思?(自己猜是否是
「共同事业户把受清查之户的资料交给户政事务所??」)
希望了解的各位帮小弟解答一下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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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jinnij03879: 这是什麽10年前过时的产品吗 04/09 23:44
2F:→ mingon: 你是考四等吗?就算是也不用锁定这麽小的细节钻 考试不会 04/14 21:16
3F:→ mingon: 考这种的 04/14 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