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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花莲地方法院新闻稿 壹、裁定结果: 李O祥具保新台币伍拾万元,限制住居在花莲县花莲市OO路OO巷OO号,限制出 境、出海捌月,并不得与相关证人或与其等就本案边坡安全防护措施计画工程有契约关系 之人接触。 贰、理由摘要: 一、本件现仍在检察官侦查中,依侦查不公开之规定,相关细节及案情自不得详述其内容 ,先予叙明。 二、本件被告李O祥经讯问後,承审法官依据其陈述之内容,以及检察官声请时所提出之 各项证据资料,认为被告涉犯刑法第276条之过失致死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且审酌本件 事故造成严重之乘客死伤结果,可预见将来极有可能伴随高额之民事损害赔偿之请求,而 使被告有高度逃亡、灭证之动机,以及其他情事,认为被告本件有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 项、第2项之羁押原因。 三、然而依照卷内既有事证,被告就本件事故发生之直接原因即货车滑落边坡撞击火车, 以及就此直接原因所可能涉及之过失责任,并无勾串之可能;案发现场及其他相关之证据 已经检察官进行蒐集,被告湮灭证据之可能性非高。至於检察官所指被告与其他人间之责 任分配及可能存在其他指挥、监督瑕疵之过失责任部分,本院审酌与被告之利害关系,认 勾串之风险并非重大。被告有固定之职业与住所,纵然高额之民事责任可能导致被告逃亡 之危险,亦得藉由具保、限制住居与限制出境出海之方式,减低其逃亡之危险。本院综合 上开情状及本件犯罪情节,认无羁押之必要,依刑事诉讼法第101条之2等相关规定,裁定 命被告具保新台币50万元,并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以及禁止与相关证人接触如上。 ------------------------------------------------------------------------ 本次台湾花莲地方法院驳回,花检就导致太鲁阁号出轨之工程车司机李O祥羁押之声请, 而裁定具保50万元,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8月,并不得与相关证人或与其等就本案 边坡安全防护措施计画工程有契约关系之人接触。又让不少网友开骂恐龙法官,死了50人 ,一条命只值一万元啦等等。 相信法官也知道如果怕被舆论骂,最好的方式就是按照检察官的声请来羁押被告李O祥, 那为什麽法官不羁押呢?法官真的有那麽恐龙吗? 首先来看羁押要件的规定,定在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项: 被告经法官讯问後,认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羁押,显难进行追诉、 审判或执行者,得羁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实足认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实足认为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者。 三、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当理由认为有逃亡 、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者。 首先,可以看出羁押本身的目的,是在确保刑事追诉、审判或执行。如果有超出羁押目的 的考量,譬如舆论的反应,理论上是不能成为羁押审酌的因素的。(只是实务上并非如此 ) 再来被告所涉的犯罪,是刑法第276条之过失致死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万元 以下罚金。本质上是个轻罪。最高刑度和普通窃盗罪、普通诈欺罪、普通伤害罪一样。而 普通窃盗罪、普通诈欺罪、普通伤害罪的被告,实务上并不太会羁押他。 看到这里,有人会说可是死50个人耶,应该加重处罚或数罪并罚阿?在实务上,本案被告 是一行为侵害数生命法益,基於一行为不二罚原则,只能让他50个过失致死想像竞合,最 後只论一个过失致死罪。也就是说本次事故,不管是死1人、10人、100人,在法律上最高 刑度都一样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回到羁押的要件,很明显法官不可能用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项第3款重罪逃亡或串证来 羁押被告了。 那麽可不可以用逃亡之虞来羁押被告呢? 我们来看看检方的理由:「可预见将来极有可能伴随高额之民事损害赔偿之请求,而使被 告有高度逃亡、灭证之动机」,好像有点道理,但仔细想想刚刚说羁押本身的目的,是在 确保刑事追诉、审判或执行,并没有确保民事请求权阿,检方声请的理由,其实已经超越 了羁押应该审酌的因素。如果说,被告欠钱有跑路可能,就可以认定有逃亡之虞,那样酒 驾公共危险的被告、妨害名誉的被告、所有的被告,只要被发现在外面有欠高额债务,就 会被认为有逃亡之虞,然後被押起来,这其实是一件很可怕的事情。因此检方用高额之民 事损害赔偿之请求,来认定被告有逃亡之虞,在法理上是很奇怪的。而且一般人比较不太 会为了轻罪而逃亡。 那麽可不可以用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来羁押被告呢? 这点是比较有可能的,不过假设真的有其他要负责的人,面对高额民事求偿权,按照人性 比较可能把所有责任都推给被告,谁还会去跟被告串证,让被告减轻责任,到最後不是变 成自己可能要赔钱了吗?让被告当替死鬼比较省。所以应该不会有串证危险。至於灭证的 部分,发生这样重大的事件,现场包含肇事的工程车,肯定第一时间都被警察封锁并采证 了,被告也会第一时间就被带到警察局和地检署,哪有时间机会灭证。如果证物都保全完 毕,就没有证据可以湮灭了。检方说被告有灭证危险,经过仔细推敲,是蛮勉强的。 最後就算被告真的有逃亡之虞或灭证串供危险的话,也只是有羁押的原因,还需要有羁押 之必要性,而羁押之必要性最重要的因素就是犯罪的本质了,上面说过过失致死罪是轻罪 ,如果平常最高同样刑度窃盗、伤害、诈欺的被告都不会羁押,基於比例原则,那麽也不 该羁押过失致死的被告。反而是该用羁押的替代手段,也就是具保、责付、限制住居、出 境、出海。 至於要怎麽禁止被告「与相关证人或与其等就本案边坡安全防护措施计画工程有契约关系 之人接触」,实务上还真的没法直接禁止,只能被告在发现与相关证人或与其等就本案边 坡安全防护措施计画工程有契约关系之人接触时,由检察官重新以被告有串证之虞声请羁 押了。 -- FB粉丝专页:从零开始的律师生活 FB: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00028661381013 Dcard卡称:冬天的雨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27.246.189.24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Examination/M.1617459430.A.813.html
1F:推 ceres1209: 虽然我自己也觉得李不会因为民事赔偿金额就跑路,因为04/03 22:33
2F:→ ceres1209: 现在的金额庞大到对於他来说根本就没差了,不过我觉得04/03 22:33
3F:→ ceres1209: 检方并不是拿羁押来确保民事求偿权,检方的论点应该是04/03 22:34
4F:→ ceres1209: 因为民事赔偿金额高→李有逃亡可能→所以有羁押必要04/03 22:36
5F:→ ceres1209: 修正一下用语,应该是有羁押原因,所以这是一个推论的04/03 22:37
6F:→ ceres1209: 过程,民事求偿金额只是来推李有高度逃亡可能性而已04/03 22:37
7F:→ ceres1209: 新闻稿也写了,检方是把这个认定为有高度逃亡动机而已04/03 22:40
8F:推 Unfriendly: 感谢冬雨大神白话解说此案,目前在等看看後续发展状况04/03 22:40
当然 我也没有说民事赔偿就是羁押原因
9F:→ Unfriendly: 如何,天佑太鲁阁408,亡者安息、伤者早癒04/03 22:40
10F:→ ceres1209: 第一款似乎也没有限定他只能因为「不想负刑事责任」逃04/03 22:41
11F:→ ceres1209: 跑才构成,因为只要是逃跑了,就防碍刑事追诉审判执行04/03 22:41
12F:→ ceres1209: 了04/03 22:41
文义解释确实如此 所以检方才会用这当理由声押 如果我是承办检 八成也会这样写 不然理由还真难掰 只是就像我文中说的 民事赔偿金额高→逃亡可能 这种推论成立 那样所有负债的任何案件被告 都可以成立 民事赔偿金额高→逃亡可能 这样岂不是很可怕 穷人就很容易被羁押 所以这个 逃亡可能 要从羁押的目的解释 就是说被告逃亡的动机 是出於规避刑事诉追 审判 执行 才能纳入考量 不能考虑规避民事求偿权
13F:→ sammy98: 不得违反不当联结禁止原则04/03 22:44
14F:→ sammy98: 民事赔偿金额高=/=李有逃亡可能04/03 22:47
15F:→ ceres1209: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声字第 1870 号刑事裁定04/03 22:50
16F:→ ceres1209: 本件声请人所涉犯嫌,依检察官起诉书所载,其涉犯数罪04/03 22:50
17F:→ ceres1209: 犯罪所得数额甚钜,倘经本院审理後予以论罪科刑,其刑04/03 22:51
18F:→ ceres1209: 轻非轻,声请人并须受刑事没收之宣告及「被害人请求民04/03 22:51
19F:→ ceres1209: 事赔偿」之责任,衡诸常情,应认声请人主观上有逃亡之04/03 22:51
20F:→ ceres1209: 动机.04/03 22:52
21F:→ ceres1209: 所以,还是有人当成审酌因素的04/03 22:52
※ 编辑: winterrain (27.246.189.24 台湾), 04/03/2021 22:59:20
22F:→ ceres1209: 同院109年度声字第327号理由栏四、(二)末段04/03 22:53
23F:→ ceres1209: 故被告确有滞留国外不归以规避刑事没收或民事赔偿责任04/03 22:54
24F:→ ceres1209: 之可能,而有相当原因足认被告有逃亡之虞。04/03 22:54
25F:→ sammy98: 实际上例如 卫尔康餐厅 负责人 实际例子04/03 22:54
26F:→ ceres1209: 说真的啦,好好讨论不难,不用一上来就扣人家违反不当04/03 22:55
27F:→ ceres1209: 连结禁止原则04/03 22:55
28F:→ ceres1209: 这些法官列入考量了,就都是违反不当连结禁止了?04/03 22:55
109年度声字第1870号、109年度声字第327 虽然都有写民事赔偿 但我认为 确保刑事没收执行才是主要原因 法官会这样写 我猜实务对这个其实没有定论 反正都要认为有羁押原因了 当然理由越多越好 有找到实务见解没有涉及刑事没收 单纯用民事赔偿来推论有羁押原因吗?
29F:推 ll6a: 过失致死嫌疑犯本来就没有羁押的余地04/03 22:57
※ 编辑: winterrain (27.246.189.24 台湾), 04/03/2021 23:08:01
30F:→ ll6a: 比较有可能用民事赔偿理由羁押,可能是诈欺过大金额而且有04/03 23:04
31F:→ ll6a: 逃亡之虞04/03 23:04
32F:→ ll6a: 检方大概也知道反正一般过失致死就是用这理由然後被法院打04/03 23:07
33F:→ ll6a: 枪,可能是想蒙一个年轻又民粹的法官(?04/03 23:07
※ 编辑: winterrain (27.246.189.24 台湾), 04/03/2021 23:09:43
34F:→ ll6a: 但也不可能啊,这种大事件一定是数名法官04/03 23:16
35F:推 chouwang68: 钜额民事求偿应该只是其中一个考量的因素,主因写这04/03 23:45
36F:→ chouwang68: 个就算押了,也会被对方律师打到连妈都认不出来。主04/03 23:45
37F:→ chouwang68: 要还是勾串之虞,逃亡可能性很小,公司资产跟名下财04/03 23:45
38F:→ chouwang68: 产列出来就知道,远远低於可能被求偿的金额。04/03 23:45
39F:推 albertekins: 感谢高手分享04/04 01:28
40F:推 swgun: 检察官自找麻烦 直接写社会重大瞩目案件 犯嫌承受媒体舆论04/04 02:59
41F:→ swgun: 等巨大心理压力可能不愿面对司法足认有逃亡之虞丢去声请就04/04 02:59
42F:→ swgun: 好了04/04 02:59
43F:→ swgun: 反正法院那边不会过 到时候媒体就会去炮法官恐龙 计画通力04/04 03:01
44F:→ swgun: 这问题就刑法183、184的过失犯刑度都太轻了 变成有死亡事04/04 03:04
45F:→ swgun: 实要用276去竞合 结果只论一个过失致死怎麽看都有问题04/04 03:04
46F:→ swgun: 不然就是羁押原因多立一项:保护被告人身安全 免得被暴民04/04 03:06
47F:→ swgun: 打死04/04 03:06
我觉得理由很可以 认真
48F:推 kilof: 遇过认罪之後,检察官还用犯罪所得范围不明声请羁押的04/04 09:13
49F:→ kilof: 不知道没收问题什麽时候变成羁押要件了04/04 09:13
认罪有好有坏 实务上我见过有认罪押起来 没认罪放出去的 ※ 编辑: winterrain (27.246.189.24 台湾), 04/04/2021 10:07:39
50F:推 akira911: 离开法院 去当律师了??04/04 10:20
51F:→ Unfriendly: 回楼上冬雨前检座有在公务员板分享辞职的事,祝冬雨大04/04 10:39
52F:→ Unfriendly: 神海阔天空、儿童节快乐XD~04/04 10:39
儿童节快乐 有收到礼物吗?
53F:推 jacky123ooo: 推04/04 11:08
※ 编辑: winterrain (27.246.189.24 台湾), 04/04/2021 11:33:20
54F:推 brella: 推04/04 11:42
55F:推 Unfriendly: 推!当然有收到礼物啊:冬雨大神您的时事佳文分析、04/04 12:38
56F:→ Unfriendly: 还有好多好多的润饼、春卷,变成鲁肥宅阿姨惹(怒吃春04/04 12:38
57F:→ Unfriendly: 卷)!!佳节愉快喔~04/04 12:38
58F:推 james6666: 检座的文果然有法学素养04/04 12:56
59F:推 onlyu0402: 很棒的实体案例解说,04/04 13:12
60F:→ onlyu0402: 复习良药!04/04 13:12
61F:→ kaky: 高额赔偿不必然是逃亡的原因所以院检要在加强个案中的联结04/04 13:55
62F:推 ceres1209: https://reurl.cc/1g70YW04/04 15:03
63F:→ ceres1209: 本案死伤结果,甚为严重,被告可能面临相当重的04/04 15:04
64F:→ ceres1209: 的刑责及高额<民事赔偿责任>,现有事业、财产04/04 15:05
65F:→ ceres1209: 可能化为乌有,加上趋吉避害,规避刑责的人性,04/04 15:06
66F:→ ceres1209: 本案逃亡的风险性,显非一般过失致人於死案件04/04 15:06
67F:→ ceres1209: 可以相比拟。04/04 15:06
68F:推 currykukuo: 推 受益良多04/04 19:07
69F:推 yoyo40329188: 感谢 收益良多04/04 20:36
70F:推 aaaaa66666: 结果发回重裁直接规避这个问题了04/04 20:47
71F:推 ll6a: https://i.imgur.com/rkwZrtY.jpg04/04 20:48
72F:→ ll6a: 用前科为由来羁押了,感觉有点勉强就是了04/04 20:48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 什麽罪都可以犯 就是不要犯伪造文书啊 不然下次犯罪就是有串证之虞了 ※ 编辑: winterrain (27.246.156.246 台湾), 04/04/2021 22:04:32
73F:推 fcz973: 这个案子好像也没什麽东西好没收 04/04 22:10
74F:推 pups914702: 推好文 04/04 22:48
75F:推 reclaim830: 推 04/05 01:32
76F:推 tupacshkur: 推,感谢冬雨大神~ 04/05 08:04
77F:推 wowisgood: 超法规羁押事由:阿就怕被骂阿 04/05 10:34
78F:推 wugilin: 推冬雨大!看来刑法相关刑责太轻,立委要利用民气正火趁 04/06 11:10
79F:→ wugilin: 机修改才对XD 04/06 11:10
80F:推 AAAA827: 推推 04/06 14:47
81F:推 M4Tank: 超法规羁押事由:啊我就怕被骂w 04/06 17:55
82F:推 kelly0230: 推浅白深入的解说,冬雨大有考虑当补教讲师,造福考生 04/06 22:26
83F:推 DELETE001: https://reurl.cc/nn2nZ8 这条有适用吗? 04/09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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