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owisgood (寻)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请益] 民法422-1一问
时间Sat Mar 20 08:41:46 2021
民法第 422-1 条
租用基地建筑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约成立後,得请求出租人为地上权之登记。
实务见解租约跟地上权为各自独立之权利,因此终止租约後,
在涂销登记前仍为有权占有,所有人不得主张767请求返还土地
小弟的问题是,所有人可以主张455租赁物返还吗?
还有租约终止後,原因行为已经不存在,可以主张179返还土地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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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kaky: 各自独立,他占有的权源是地上权不是租赁啊 03/20 09:06
2F:推 M4Tank: 767有权占有的「有权」包含债权 03/20 13:19
3F:→ wowisgood: 懂惹感恩 03/22 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