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4Tank (M4Tank)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请益] 民诉249条第一项程序不合法裁定驳回问题
时间Tue Mar 2 00:25:20 2021
民诉249条修法後
第一项是程序要件不符合裁定驳回
第二项是欠缺权利保护必要及滥诉判决驳回
第二项明文得不经言辩驳回但能补正应给予补正机会
第一项则只写能补正应给予补正机会
那我想问的是程序要件不合法得否给予言辩再驳回?
还是以法条及权利保护请求权说的体系解释
既然欠缺权利保护必要得不经言辩判驳
那程序要件不合法的裁驳解释上为应不经言辩裁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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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200.67.171 (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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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M4Tank (1.200.67.171 台湾), 03/02/2021 00:25:56
1F:推 st94067: 不需要经言辩 03/02 00:55
那解释上是应不经言辩还是得不经言辩..?
※ 编辑: M4Tank (1.200.67.171 台湾), 03/02/2021 12:51:53
2F:→ sssn1: ...程序都不合法怎麽可能还排言词辩论?! 法院又不是太闲 03/03 23:17
3F:→ sssn1: 第一项就是形式上程序o不ok 打勾才跑第二项 看原告讲的会不 03/03 23:18
4F:→ sssn1: 会一看就让法官翻白眼/丢笔的胡扯 判驳前再给一次机会好好 03/03 23:20
5F:→ sssn1: 再重讲一次 要是再瞎主张就掰 (不知道怎麽主张请叫律师来) 03/03 23:21
6F:→ sssn1: 第二项就是实体主张的问题 03/03 23:22
7F:→ sssn1: *修正一下 应该说第二项比较像是第二关程序面的感觉 不算实 03/03 23:24
8F:→ sssn1: 体 因为要249全部符合过关才真的开始审实体面 03/03 23:25
9F:→ sssn1: 第二项似乎就是把原本非法条明文的要件明文化而已 03/03 23:26
10F:推 ppingin: 一开始法院跟被告可能开了几庭都没发现,之後被告才提出 03/05 00:50
11F:→ ppingin: 抗辩,即使如此,法院也可能开庭听两造当面讲,所以只是 03/05 00:50
12F:→ ppingin: 得不经言词辩论。 03/05 00:50
13F:→ mitransition: 可以,第249条第一项本来就没有排除第234条之适用。 03/12 21:44
14F:→ mitransition: 法条的结构,总则到分则,是有其内在逻辑的意义的。 03/12 21:46